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docx

32页
  • 卖家[上传人]:杨***
  • 文档编号:309183776
  • 上传时间:2022-06-13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62.51KB
  • / 32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    Summary: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研究,可以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衔接提供新的切入点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和辩证关系,是认赔刑事从宽效用的突破口通过建立认赔从宽共识以充分发挥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可反向促进赔偿义务人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运作机制在规范路径方面,赔偿义务人认赔从宽应当依托现有刑事法律体系,参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则理念,从认赔免于诉讼,认赔免于刑罚,认赔从轻、减轻处以刑罚三个方面细化刑事法律效用,明确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边界,规范司法机关适用从宽情节Key: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法律效用:DF468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6.13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推动绿色发展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主体责任,改变以往行为人污染环境、公共利益受损、政府兜底治理的局面,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赔偿磋商与赔偿诉讼,赔偿磋商是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若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认赔),则不再提起赔偿诉讼在赔偿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或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不再就相同的损害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①如果损害已被赔偿协议全部覆盖,救济目标已经实现,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无从提起,因此,赔偿义务人在赔偿磋商阶段认赔具有阻却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法律效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否应归于民事诉讼范畴尚无定论,从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底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民事案件二级案由“公益诉讼”、三级案由“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第三类,是与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并列的四级案由,因此,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暂归于民事案件范畴但是,实践中这种民事追责机制产生了法律效用外溢具言之,赔偿义务人认赔不仅可以获得民事程序上的免于责难,而且能够得到行政、刑事责任减免。

      行政责任减免与本文论点无关,在此不做展开至于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根据“两高三部”2019年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赔偿义务人(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赔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被司法机关采纳,且往往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适用但是从已有判例来看,实务界对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并无统一认识,在是否将认赔作为量刑从宽情节以及如何从宽两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有将认罪认罚从宽与认赔混同适用的倾向理论界多侧重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对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问题鲜见涉及为了明确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边界,规范司法机关适用从宽情节,有必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退赃退赔区分开来,从“认赔为何从宽”和“认赔如何从宽”两个维度构建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体系一、赔偿义务人认赔之法律透视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这一全新论题跨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司法两大制度,与認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交集,且学术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尚未形成统一清晰认识。

      在探讨赔偿义务人认赔的刑事法律效用之前,通过比较分析和类型化分析,对赔偿义务人认赔的法律内涵和外延进行全方位透视,有助于深化对赔偿义务人认赔的理解一)赔偿义务人认赔与刑事认赔的比较认赔一词最早是随着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试行并作为退赃退赔的代名词出现参见孟建柱:《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66页 2016年,“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罪认罚从宽政策逐渐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演化,退赃退赔在《办法》第7条中体现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当是量刑的重要考虑要素《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相关规定将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并列作为刑事裁量因素有学者提出,认罪、认罚、认赔构成可以从宽的三个前提,其中,认赔对社会关系修复的作用最为直接,并首次提出认赔的概念,即“行为人通过事后的积极退赃、退赔,尽量弥补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直接物质损失、间接损失,也可以是精神损害参见卢建平:《刑事政策视野中的认罪认罚从宽》,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4期,第1015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后,认赔一词开始出现在检察公益诉讼领域2019年,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检察中探索“认罪认罚认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督改新模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多数案件因案值小、鉴定费高、程序流转时间长而难以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通过行为人认赔可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认赔不同于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认赔,实践中常以“认罪认罚+认赔”这一特别构造呈现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并不阻却民事追责程序只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未启动,检察机关即可单独或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即便行为人主动承担修复责任,即认赔,检察机关依然要通过提起诉讼实现“和解协议”程序正当化例如,“余某某等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参见柞水县人民法院(2018)陕1026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预缴赔偿费用,检察机关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仅在于对诉前达成的赔偿合意(和解协议)交由审判机关加以确认因此,在生态环境司法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当然涵盖认赔情节,或者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原有的退赃退赔情节传统上仅适用于侵财型罪名,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案件中退赃退赔存在适用障碍,加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包含修复和替代赔偿两个层次参见吕忠梅、窦海阳:《以“生态环境论”重构环境侵权救济体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第125页。

      ,造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赔(退赃退赔)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认赔在概念上相去甚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与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认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为了便于讨论,下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认赔称为生态环境损害认赔,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赔称为刑事认赔生态环境损害认赔与刑事认赔在多方面相同或相似首先,在主观态度上,生态环境损害认赔和刑事认赔都体现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积极态度,具有希望通过责任承担来弥补损害的意愿;其次,在客观表现上,二者都具有加害者对受害者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情节;再次,在效果上,都有利于平复受害者的愤恨情绪,有利于被行为人破坏的法律关系的社会修复;最后,在法律效用上,生态环境损害认赔与刑事认赔均能够产生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效用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认赔与刑事认赔的区别也较为明显,具体见表1综上,生态环境损害认赔与刑事认赔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在生态环境损害涉嫌刑事违法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赔偿义务人认赔各自独立运行,独立发挥刑事法律效用例如,在“中兴能源装备案”参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刑初686号刑事判决书 中,行为人认罪认罚与签订赔偿协议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均作为量刑从宽情节被司法机关采纳。

      但是,二者在民事赔偿方面又有一定的交叉联系,生态环境损害涉嫌刑事违法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实际上取代了刑事犯罪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权主体地位行为人的赔偿范围以生态环境损害全覆盖为限,而不论由谁以何种身份来主张权利认罪认罚主要体现出的是认罪悔罪的主观态度,是衡量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标尺之一,但同时也强调行为人应当具有认罪认罚的实际行动,因此,认罪认罚要求做到主客观统一认赔概念的界定同样应坚持主客观统一,即原则上赔偿义务人不仅要有愿意赔偿的态度,还要有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作为在《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亦要求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承诺及履行情况作为量刑情节认赔包含赔偿承诺和赔偿履行符合实践要求,且赔偿承诺和赔偿履行可分别作为判定从宽程度的衡量因素,这种区分有利于探讨认赔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各自的刑事法律效用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初步对认赔定义如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认赔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判决作出前,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修复效果验收等内容达成一致,或者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时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修复或货币赔偿义务并实际履行的行为。

      二)赔偿义务人认赔的类型化赔偿义务人认赔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在实践中结合认罪认罚从宽中退赃退赔、赔偿谅解、赔偿和解等制度进行创新适用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赔偿义务人认赔的类型化分析可以从认赔阶段、认赔形态两个角度切入1. 赔偿义务人认赔的阶段赔偿义务人认赔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磋商机制共同作用的产物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与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均将“损害担责”与“主动磋商”规定为基本原则就追责方式而言,《试点方案》对赔偿磋商和赔偿诉讼的启动顺序未作规定,但《改革方案》要求赔偿磋商前置,只有磋商未达成赔偿协议时方可提起赔偿诉讼此处的賠偿协议即为认赔的表现形式之一认赔并不仅仅出现在赔偿磋商阶段,在赔偿诉讼阶段亦可进行如果磋商未达成赔偿协议,则赔偿权利人可以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将生态环境损害公益纠纷诉至审判机关意味着案件处理规则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机关在民事审判程序终结前有权对相应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也可自行达成和解,此时,赔偿协议被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替代。

      在生态环境损害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在赔偿诉讼阶段未认赔,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阶段是否可以认赔?此类情形出现的前提是赔偿权利人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先,公诉机关追究赔偿义务人刑事责任在后如果赔偿义务人不是在赔偿诉讼判决前积极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是被司法裁判强加义务甚至需要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才能保证赔偿义务人履行到位,那么从刑事主观恶性的角度看,赔偿义务人缺乏积极悔过、弥补自己先前行为对生态环境法益造成危害的主观表现即便事后基于裁判文书的既判力赔偿义务人全部或部分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也不意味着对该类行为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减小,因此,该情形不宜作为刑事责任从宽的量刑情节在检察机关办理并提起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同时办理、同时起诉,行为人往往出于刑事责任减免的考虑而愿意主动认赔,司法机关也倾向于对认赔的行为人给予刑事量刑上的从宽处理由于目前在国家层面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行为人能否以赔偿义务人的身份认赔,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将此类案件归于认赔的范畴之内,不能因为制度衔接障碍而影响行为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定性;另一方面,应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衔接的研究,探讨赋予检察。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