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学通贷款管理办法.doc
7页1**行 “留学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支持莘莘学子出国留学,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构造便捷的绿色信贷通道,丰富江苏**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信贷业务品种,根据银监会《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 《贷款通则》和农商行信贷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通”贷款是指农商行向就读于国外学校的出国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出国留学人员就读期间费用的短期或中长期人民币贷款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留学通”贷款按照“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为出国留学人员因资金不足排忧解难,轻松实现留学梦想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第四条 贷款对象(一) “留学通”贷款主要适用于在国外攻读第二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以上的留学生或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及其法定监护人;(二)留学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留学资格第五条第五条 贷款条件“留学通”贷款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一)具有县户籍,年满 18 周岁至 4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持有拟留学人员留学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接受证明和已办妥拟留学人员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的护照;(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以往学习期间未受过学校的严重处分;(五)能提供农商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并在农商行认为必要时,出国留学学生能投保人身险,以及确认农商行为第一受益人;(六)自筹不少于所需费用总额 50%的资金,且存入农商行;(七)能遵守农商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直系亲属或其法定监护人,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县户籍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二)信用良好,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000 元;(三)贷款到期日时借款人实际年龄不得超过 55 周岁第六条第六条 贷款用途 “留学通”贷款主要用于本县辖区内出国留学生所需的学杂费用、生活费用和留学保证金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第七条第七条 贷款额度(一)贷款额度最低不少于 5 万元;3(二)根据留学人员就读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总额确定,不得超过所需资金总额的 50%,且贷款最高额度为 40 万元第八条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贷款期限最短为 6 个月;(二)受留学人员在境外就读年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6年第九条第九条 贷款担保(一)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全额担保;(二)房地产抵押全额担保;(三)第三方保证担保第十条第十条 贷款利率(一)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10%执行;(二)采取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押的、房地产抵押的,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留学通”贷款的结息方式视借款期限长短而定,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贷款实行逐月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第四章 贷款流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贷款受理经办行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申请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1、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复印件(如留学人员已婚4还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2、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3、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4、在农商行存入自筹费用的存单(折)复印件;5、如果借款人是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须提供农商行认可的借款人与留学人员的关系证明,并提供其身份证、有关居住证明和收入证明等;6、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农商行认可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7、若担保人为法人,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担保人为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应同时出具法人授权担保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等相应的资料;8、若担保人为自然人,应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收入或财产证明及其他资信证明。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经办行客户经理受理贷款申请后,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主要包括:(一)认定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二)核实录取通知书(接收函)及收费通知书;(三)调查借款人的还贷来源;(四)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5(五)调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一致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审查和审批贷款审查人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贷前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贷款审批人依据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按授权权限审批,超支行授权权限,上报总行审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签约和发放(一)贷款签约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抵押人和出质人等) ,签署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须办理抵押登记或冻结手续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二)贷款发放1、落实贷款发放条件主要包括借款条件是否满足、担保措施是否真实有效等;2、贷款发放贷款发放条件落实后,开户放款,对于留学保证金贷款,一次性将全部贷款发放到有关账户中;对于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各分次放款金额合计应与合同总金额一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贷款管理(一)贷款偿还1、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本息实行每月等额偿还法,每月还款金额应根据每学习年度发放的贷款额度每学习年度确定一次,借款人家庭每月应偿还贷款金额和其他债权人的金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总额的 40%;62、借款人应出具授权书,授权经办行可于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在经办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3、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经办行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借款人应归还当期贷款本息二)贷后检查1、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借款人的住所、联系有无变动;有无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的突发事件;2、对担保情况检查主要包括:对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质押物检查;对房产等抵押物检查;对担保人担保能力检查;(三)不良贷款管理按照农商行不良贷款管理规定执行四)档案管理按农商行档案管理规定执行五)贷款展期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农商行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展期的原则按《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一)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农商行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1、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2、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3、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4、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5、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6、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77、向保证人追偿;8、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对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自行离校、开除、定居等情况,经办行须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三)对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留学贷款的,保证人应具有品质优良、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及与借款人同城户籍,不接受同学之间互保四)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对违约的借款人,农商行有权对违约信息通过媒介进行公布,督促借款人、保证人履行合同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