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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实审中的三性判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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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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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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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明专利的实审中的三性判断 主讲人:朱世定  新颖性•新新颖性的概念性的概念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 •时间界限界限•公开方式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 •出版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使用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 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所引用的相关文件, 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 统称为对比文件 新颖性的审查 •审查原则 •审查基准 审查原则•(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2)单独对比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这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有所不同 审查基准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无新颖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为基准•为有助于掌握该基准,以下给出新颖性判断中几种常见的情形 3.2.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另外,上述相同的内容应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一种电机转子铁心,所述铁心由钕铁硼永磁合金制成,所述钕铁硼永磁合金具有四方晶体结构并且主相是Nd2Fe14B金属间化合物”,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钕铁硼磁体制成的电机转子铁心”,就能够使上述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因为该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所谓的“钕铁硼磁体” 即指主相是Nd2Fe14B金属间化合物的钕铁硼永磁合金,并且具有四方晶体结构 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 概念 (1)•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 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 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 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 概念 (2)•反之,一般(上位) 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又如,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选用了“氯” 来代替对比文件中的“卤素” 或者另一种具体的卤素“氟”,则对比文件中“卤素” 的公开或者“氟” 的公开并不导致用氯对其作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 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1)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2.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1) 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2)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3)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创造性 •发明创造性的概念•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2.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审查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与新颖性“单独对比” 的审查原则(参见本部分第三章第3.1节) 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审查基准•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为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判断方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3.2.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4.1开拓性发明•4.2组合发明•4.3选择发明•4.4转用发明•4.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4.6要素变更的发明 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5.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5.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5.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第五章 实用性•.实用性的概念•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谓产业,它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造一种物品,还可以包括例如驱雾的方法, 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实用性的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应当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首先进行判断 3.1审查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3.2审查基准•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以下给出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3.2.1无再现性•3.2.2违背自然规律•3.2.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3.2.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3.2.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3.2.6无积极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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