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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47号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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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文号:甬建发〔2008〕47 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有效贯彻执行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统一我市民 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节能综合性指标计算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性指 标要求进行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无法满足现行节能标准中 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必须在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后,方可进行节能综合性指标计 算 (一)居住建筑 1、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1.0 W/(㎡.K) 2、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1.5 W/(㎡.K) 3、当窗墙面积比大于 0.35 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3.2 W/(㎡.K) 4、当东、西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大于 0.30 时, 外窗的遮阳系数不得大于 0.50 5、对设有屋顶天窗的建筑,其天窗洞口面积不得大于屋顶面积的 4%,天窗 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3.2 W/(㎡.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 0.50。

      6、当低层建筑因体型系数不能满足现行节能标准的规定性指标时,应当满 足下列要求: (1)屋面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0.6W/(㎡.K) (2)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0.8 W/(㎡.K) (3)各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3.2 W/(㎡.K)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第 4 款和第 5 款的要求 7、进行围护结构节能动态计算时,应当以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作为判 断依据,其中: (1)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宁 波地区的限值指标 53.5kwh/m2,并且应与参照建筑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进行 比较,其计算所得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参照建筑 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2)低层居住建筑应当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进行比较, 其计算所得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 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3)参照建筑确定的原则是:其形状、大小、朝向、内部房间划分和使用 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其体型系数和各部分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以及遮 阳系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其中窗墙面积比按设计建筑取值,当窗墙面积大于40%时,按 40%取值。

      (二)公共建筑 1、甲类公共建筑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0.5 W/(㎡.K);乙类公共建筑 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0.7 W/(㎡.K) 2、甲、乙类公共建筑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1.0 W/(㎡.K) 3、甲、乙类公共建筑当窗墙面积比大于 0.4 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3.0 W/(㎡.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 0.50 4、甲、乙类公共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3.0 W/(㎡.K), 遮阳系数不得大于 0.40 二、建筑节能设计补充要求 (一)建筑外墙不宜设置凸窗,当建筑设计确需设置凸窗时,必须满足下列 基本要求: 1、凸窗的传热系数应当比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性指标性能提高 10%,且 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2.8 W/(㎡.K); 2、凸窗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和侧板应当采取保温措施,且传热系数应小于 或等于外墙传热系数限值 1.5 W/(㎡.K); 3、当外墙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墙体小于 600mm 时,按照展开面积计算窗 面积,凸窗所在墙面积按照投影面积计算;凸窗凸出墙体大于 600mm 时,凸窗面 积按照不同朝向的洞口面积分别计算。

      当外墙设置转角凸窗时,其凸窗面积应当 按照不同朝向的洞口面积分别计算 (二)居住建筑的封闭式或者敞开式阳台,其室内与阳台间的墙体和门窗, 应当符合建筑物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要求 (三)建筑保温材料的热工设计计算应当采用计算值,保温材料检测所得的热工性能参数,不得直接用于设计计算 保温材料的计算修正系数,可参照《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3/1036-2007)附录 E 中所列数据 (四)幕墙中的非透明幕墙,是指由金属、石材或者内衬保温材料的彩釉玻 璃以及内衬阴影盒的不可视玻璃等材料组成的非透明幕墙 非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该建筑的外墙热工性能要求,且保温材料与幕墙 构件之间形成的密闭保温层 (五)对无采暖空调环境要求的独立的汽车库、自行车库、机电设备用房、能 源站以及为其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平方米的附属用房,其围护结构可不进 行节能设计对面积不大于 100 平方米的独立门卫建筑,其围护结构材料热工性 能满足规范要求后,可不进行节能计算 三、其他要求 (一)设计单位在制定扩初节能设计专篇时,无论是对居住建筑还是公共建 筑,都应按照《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附录 F 中第F.0.1 条要求明确建筑节能设计的主要参数指标。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说明,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含建筑、机电设备等各专 业)的专项说明,并应设置各专业会签栏其中,对建筑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围 护结构各部位的节能措施和热工性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门窗的型材、 玻璃及空气层厚度、传热系数、遮阳系数、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性等技术指 标;对机电设备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采暖空调、电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节能设计 参数和其相应的节能措施 (三)建筑节能计算书必须同时具有计算人、校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并加 盖计算单位的公章同时,还应当具有主持工程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认可,并 加盖注册章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核查 初步设计方案中涉及建筑节能审查意见是否落实;采用电子审查备案系统核查建 筑节能设计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无误;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并和节能计算一致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内容, 确因需要进行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和围护结构热工 性能计算,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施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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