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及其实际执行状况分析.doc
7页《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及其实际执行状况分析 - [国际贸易论文]天津财经学院 国际贸易系 齐俊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项重要文件,它以其特殊的宗旨和原则,在减少贸易限制、规范国际认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入世后,国外对我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可能性会加强,因而,认真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并及早制定相应的措施,对于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维护我国的贸易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产生的背景(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及其日益盛行的原因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 ,以下简称TBT)是指一些国家、地区打着进一步实现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目标,加速国际标准化进程,推进认证评审制度的全球化和维护生态环境和消费者利益等旗帜,利用他们所拥有的技术和资金优势,通过制定各种严格、复杂、苛刻而且多变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制度来达到阻止外国商品进入、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它是一项主要的非关税壁垒自70年代初,在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中,有30%是由于技术因素造成的,进入90年代之后,这一比重不断上升。
据统计,WTO总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每年得到的有关通报有600-700件,是各协议中最多的[1]它的日益盛行有着特殊的原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自成立以来,经过8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消除关税对国际贸易产生阻碍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国家间的贸易藩篱正在不断拆除:各国平均关税壁垒由战后的40%下降到了发达国家4%,发展中国家13%左右的水平,在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各缔约方的关税总水平进一步削减,纺织品等贸易的歧视性数量限制分段取消,部分非关税壁垒将进行关税转化并削减,传统非关税壁垒的活动空间也越来越小当传统的关税、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贸易的措施逐渐弱化并取消之后,看似最客观、最公平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等技术性贸易壁垒,必然成为主要的贸易保护工具正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标准化的目的和原理》一书中指出的那样,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后庇护所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产生的背景针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盛行的情况,为了发展国际贸易,确保各缔约方的技术标准和法规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早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期间,关贸总协定的各缔约方就签署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修改被作为该轮谈判的15个议题之一,现行协议是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1991年乌拉圭回合文本)的基础上,于1994年3月15日对文本的内容与文字作了最终修改与润色产生的94年协议与80年协议相比,无论在内容、结构或可操作性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提高和拓展,更能排除贸易扭曲现象,更能维护GATT/WTO的基本原则和实现GATT/WTO的目标修改后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重要行为规范二、《技术性贸易协议》的宗旨和原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宗旨是:确保缔约方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包装、标志、标签等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其目标是:建立符合国际认证制度的国家认证体制,在世界范围内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但不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其措施不得构成对其他国家的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变相限制的手段;鼓励国际标准和认证体系的发展,为加速国际贸易的发展做出贡献根据上述目标,各缔约国在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第一,贸易限制最小原则。
是指实施TBT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程度当这些采用技术法规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存在时,或者情况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这些技术法规应停止使用;第二,科学上证明合理原则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采取临时措施,但应寻求获取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实施TBT是否合理;第三,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是指各缔约方应保证对所有不同来源的同一种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标准认证程序,并给与从任何成员国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国内相同产品的同等待遇,不能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是对国际贸易的一种隐蔽的限制;第四,透明度原则乌拉圭回合的大多数协议都强调了透明度原则,这一原则在技术标准领域尤其重要技术标准制度由于涉及到数以万计的不同产品,因而非常复杂;同时技术本身也在不断进步,技术标准制度也不时地会有所变动为了消除各国(地区)的技术标准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就必须保持技术标准的充分透明,在采取TBT时,要通过各种方式提前告知其他的缔约国,允许信息交流,相关的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应迅速公布给有关各方,并在公布和生效之间应给予宽限期,以便有关各方适应其要求;第五,发展中成员国的差别待遇原则。
技术标准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只能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技术标准制度因而要求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标准制度与发达国家相一致是不现实的,《协议》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发展和贸易需要及其技术发展状况,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有关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标准和评估程序方面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对发展中缔约方应给予差别的或更优惠的待遇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实际执行状况分析(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的积极意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自1980年生效以后至重新修订,实际上已经实施了近二十年,它在防止利用标准和认证制度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减少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减轻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通过《协议》所要求的信息互换网络,各缔约方需要就各自的标准、技术法规和认证制度的制定、采纳和实施相互事先通报,这样大大提高了各国制定、实施技术法规和认证制度的透明度,使出口商比以往更加易于按照进口国的要求来组织货源、组织生产,大大减轻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的阻碍2、减少贸易争端和缓解贸易摩擦并有利于仲裁、诉讼案的解决根据《协议》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作为一个国际贸易的技术专家机构,对解决各缔约方之间涉及由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引起的争端、摩擦、无疑是十分有利的3、使各国标准化和认证体系日趋开放和统一各国标准化和认证体系的渐趋开放和一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缔约方产品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样也促进了发展中国家产品标准化水平的提高和认证体系的国际化、规范化。
4、促进发展中国家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水平的提高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在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水平方面一直不高,根据《协议》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原则,发达国家在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技术性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的优惠待遇,并进行相应的技术援助,这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足够的时间和宽松的环境提高本国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水平,促进其向国际标准靠拢的积极性 (二)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存在的问题虽然《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上述各方面的积极意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在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生效后对协议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包括条款的透明性)的第三年审议中指出:虽然没有对上述协议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调整的必要,但是该协议在实施和执行协议中确实存在一些困难或问题,如根据,《协议》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本协议对有关成员方生效后立即将现有的或为确保本协议的实施和管理而采用的措施通知该委员会”,但实际上只有1/3的成员方履行了此项义务;至1995年底,世界上600多个标准机构中只有26个成员方的28个标准化机构通告接受“协议”附件Ⅲ:《关于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到1997年7月,接受上述守则的标准化机构也才达到63个,仅分别来自46个成员方[2],这对于拥有如此众多成员的世贸组织来说,显然不尽人意。
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所强化了的通报义务,实际中也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各国在对各协议中的“例外条款”的运用似乎有着永恒的动机,热情非常高,主要是因为已有协议的有关条款中存在着一些漏洞,这给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创造了可乘之机例如在《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中,虽然规定各缔约方采取各种检验检疫措施,只能以保护人类、牲畜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由,且不可对其他缔约方构成贸易歧视,并鼓励各方采用国际标准和准则,但只要在科学上证明是合理的,也允许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但对于怎样才是“在科学上证明是合理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比如,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的需要”,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性限制措施,但对何为“必要的措施”、以及各种需要的满足程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都使得技术性法规在操作中具有很大的自由度,被一些国家广泛采取,并进而引发了许多贸易争端世贸组织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第一个案件就是发生在美国与巴西、委内瑞拉之间的涉及环境问题的关于进口汽油标准的争执在秘书处于1995年所收到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的通告中,大约45%的文件都是各国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所允许的为实现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保护环境等合法目标而制定的苛刻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另外世贸组织虽然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但该机制只是一种集各种政治方法、法律方法和准法律方法的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远没达到有效解决争端的要求,因世贸组织的裁决只是要求,若一国不愿修改其法律、法规来贯彻裁决,那么该国的贸易伙伴就可依法在其它领域对该国采取报复措施,这样只能使贸易争端愈演愈烈由此可见,尽管世贸组织目前已为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做出了许多努力,并制定了许多包含有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议或协定,但就实际运作状况而言并不理想,换言之现实中相当多的成员国并没真正实现其各自做出的承诺,或者遵守有关的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并成为诱发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动因之一 四、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的不利影响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出口产品就屡屡遭受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使得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继配额、原产地和反倾销措施之后,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又一项重要的非关税壁垒居我国出口额第一位的机电类产品,由于受到发达国家在噪声、节能性、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限制,仅1992年就有80多亿美元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在产品的卫生方面, 自1996年8月1日起,欧盟以中国动物防疫体系不完善为由,先后禁止从中国进口禽类和贝类产品,其中仅禽肉一项,中国每年就损失了6000多万美元的出口收益; 产品包装方面,1998年9月11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规定必须对所有来自于中国的木质包装物采取严厉的检验,这涉及每年从中国进口的大约100万个集装箱,至少将影响到我国对美出口的1/3,约130亿美元;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乃至欧盟都迅速做出反应,纷纷对我国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商品采取限制措施。
我国受此影响的出口商品将达500亿美元总的来说,我国几乎所有种类的出口商品都面临着主要由发达国家在技术性规章和规范、包装和标签要求、检验和检疫规定、环保甚至电子商务等方面的限制,不但限制我国产品的市场准入,还严重影响了我国产品的竞争力,对我国出口现实与潜在的影响超过450亿美元,占年总出口额的25%以上[3] 很大程度上,我国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不能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所规定的各种有利措施,是我国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的主要原因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我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WTO,也不能完全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