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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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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订实施Z后,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有所改变对 此,我在有关文章中已经做了简要说明但是,还有很多人对此有不同看法,并且表示怀疑就此, 我想利用本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全面阐释我国道路交通事 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和现状及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方法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以下五个发展时期:(一)改革开放以后至《民法通则》实施Z前在1878年开始进行改革开放Z后,由于当时我国的汽车工业并不发达,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发 展现状的限制,我国的交通秩序并不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也不多在理论上,对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问题基本没有涉及在司法实践中,通常 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要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遵循有过错就有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我在1981 年的一篇文章中引述了一个真实案例吉林省柳河县李某赶马车通过十字路口,在行至路中心时, 三名骑自行车的女青年与马车抢路,前而的两名女青年在马车前抢过,后而的女青年于某发现已经 抢不过去了,便准备刹车,但以前骑手闸车,而这天骑的是脚闸车,临吋慌了手脚,结果撞在马车 外车辕上,辕马受惊,李刹不住车,将于某轧死。

      法院审理认为,李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不构 成交通肇事罪;而且也没有过错,因而也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判决李既不负担刑事责任, 也不负担民事责任[2]这个案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那时,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 也采取这样的归责原则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7年1月1 口《民法通则》实施么前,这个时期 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通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实施Z后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Z前《民法通则》实施Z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适用该法第123条高 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认定为高速运输工具,因此而发生的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对此,各地司法机关以及学者儿乎没有 反对意见有一个有趣的事情是,在刚刚开始实施《民法通则》不久,一个边远省区的高级人民法 院曾经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拖拉机是否属丁高速运输工具,曾经被善意地嘲笑过:如果拖拉机是高 速运输工具,那么牛车是不是也属于高速运输T具也耍请示啊?!但是,这种情况起码说明了一件事, 就是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仅仅研究高速运输丁具还不够,那些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非 机动车以及行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也是必须依法进行调整。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适用 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况,一直持续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于1991年9月22日出台、并丁 1992年1月1日正式实施Z前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后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Z前1990年初,公安部受国务院委托开始起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草案,开始时曾经坚持 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多次会商中,最高人民法院民 庭坚持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立场[3]公安部基本采纳这个意见,最终,国务院在该行政法规第17 条有关责任认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 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种表述 应当是规定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在操作中,实际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一般认为,如果完全采取 无过失责任原则,可能会无法认定司机的责任,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且对维护交通秩序不利因此, 在1992年1月1日到2004年4月30日期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实际上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 则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至该法第76条修订实施Z前2003年10月28 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生效实施,其中第76条规定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该法对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采取三元论立场: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无 过失责任原则;机动车相互之间造成损害,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Z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专家认为,修订 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可以认为是过错推定加部分无过失责任,而不是Z前人们认 为的“无责全赔”[5]因此,在2004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 任实行的是以无过失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其基本的归责原则是无过失责 任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Z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非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过错引起损害的实行减轻责任,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免除责任对此,学 者有共识[6](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订实施Z后至今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刚刚公布以及实施Z后,国内发生了对该法的激烈争论,认为第76条规定具有重大错课的指责非常强烈,以至丁立法机关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事实上,《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76条并没有特别严重的错误,仅仅是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缺点而已。

      例如没有规 定过失相抵规则、规定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为人完全过错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且机动车驾驶人 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责任规定的范閑过于宽泛、使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Z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表述不够严谨存在范围过宽等问题,并没有人过多地指责无过失责任原 则这些缺点,我在有关文章中已经做了说明[7]立法机关非常重视这些意见,于2007年12月 的第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上,专门通过了第76条修正案,决定对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第 76条,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 为过错推定原则因此,时隔四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基本归责原则从无过失责任原则乂回复到过 错推定原则,走了一个“轮冋”,构成了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 体系[8]二、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是何种归责原则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归责原则究竟是什么?有不同的看法我的意见已 如上述,有些学者认为我的意见是正确的[9]有些专家反对我的看法,例如有的专家认为,新修 订的第76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 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Z间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和人Z间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加10%的 无过错责任。

      [10]但也有的学者认为修改后的第76条仍然还是无过失责任原则[11]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正确的,对机动车造成非机动 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是正确的,但是,认为外加10%的责任是无过错 责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12]此外,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Z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非机 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机动车Z间财产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不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 侵权责任下面,就这两个问题说明我的看法:第一,机动车一方增加10%的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情况下,以己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 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3]或者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者说行为人 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因此,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 律规定M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 任[14]因此,可以简单地说,无过失责任原则就是不问过错的原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才能适用,而不是法律规定确实没有过错了也还要承担一定责任的规则。

      事实上,所谓的机动车一 方增加10%的责任,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采用“优者危险负担”,确认机动性能强、回避能力 优的一方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的适用,[15]而不是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因此,新修订的第 76条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 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中,机动车作为强者,在其冋避能力和机动性能皆优的情况下,对弱者的特殊保 护规则,而不是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第二,在机动车相互Z间、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互Z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机动车Z间财产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诚然,机动车相互Z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是因为,在确定 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对人 的关怀,对弱势一方的特殊保护,因此,才把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放在特殊地位Z上,对机动 车一方实行过错推定,以大大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负担,使其更容易得到赔偿,人身损害得到及 时救济;而机动车相互之间造成损害,不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其机动性能和回避能力都基 本相同,没有必要采用这样的归责原则对一方加以保护。

      同样,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互Z 间,即使都是造成人身损害,由于非机动车一方并不具有特别的机动性能和回避能力的优势,行人 也不具有特別的劣势,因此,确定赔偿责任当然仍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推定原则另 外,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机动车相互z间造成财产损害,由于已经不存在对一方进行特别保 护的必耍,也不存在对弱者体现人文关怀的对象,因此,也没有必耍采取过错推定原则,而应当实 行过错责任原则相反,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因为过错造成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害的,如果仍 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则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实行过错推定,却是对弱者的过错实行推定, 违反过错推定原则的宗旨,显然是不对的在现实生活中,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索赔中一直存 在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过错造成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害的,机动车一方须补偿非机动车驾驶人 或者行人10%的极端不合理的做法,其原因就在于此[16]因此,我认为,新修订的第76条坚持了机动车Z间发生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但是,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Z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的规定,改变了原条文的 表述,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Z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 以及“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表述。

      这些表述都表明,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Z间 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已经由无过失责任原则改变为过错推定原则,即使是规定了 “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予以免责的规则,也不能改变新条文的过错推定原则的确定含 义[17]但是,在条文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Z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表述,作为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前提条件,是不准确的,应当区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 害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z间的财产损害的区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一规定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审判实践已经带来了重大变化,各界以及各级法院的法官务必引起注意由此可见,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其基本部分是过错推定原 则,同时以过错责任作为补充,构成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二元体系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的必要性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上,究竟应当适用何种侵权责任作为基本归责原则,究竟 选择单一归责原则还是多元归责原则,应当进行深入研究,以确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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