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doc
7页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摘要]我国古代,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传统法文化多侧 重人情基于儒家文化,传统人情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冲突:人情与法 律的和谐,以不孝罪、留养制度、亲属相犯和恤刑为代表,《大清律例》 中无相异的规定;人情与法律的冲突,以复仇和赦免为代表《大清律例》 的规定有些冲突甚至孑盾基于儒家背景,循吏多因循人情,并多体现于 理讼人情与法律和谐时,循吏理讼因循人情即是遵循《大清律例》;人 情与法律冲突时,循吏多曲法申情[关键词]人情;循吏;《大清律例》;关系一、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简析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追求在我国古代,公平正义 蕴含在天理、国法、人情之中,但彼此间并无明确的界限,“天理无非人 情”,“王法本乎人情”,公正蕴含于人情Z中传统人情以儒家文化为基础,其内涵必然与儒家经义相符儒家文化 以仁和礼为核心,礼又忠(尊尊君为首)和孝(亲亲父为首)内容,受此 影响,传统人情是以忠孝为核心的人之情感同时,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两 千余年间,儒家经义逐步融入国人的生活中,成为日常的风俗习惯和道徳 准则,在此意义上,传统人情则是以仁和礼为核心的人情世故在我国古代,循吏主要记载于“二十六史”的“循吏传”。
通过研究历代正史“循吏传”,循吏具有依法行事、履行职责、严于律己、清廉、 为政宽平、政绩卓著、为百姓所爱戴等品质《清史稿?循吏传》序文记: “明史所载,以官至监司为限,今从之”,在清代,监司指府州县的长官; 《清史稿?循吏传》共记载循吏117人,其中,102人担任过知县,51人 担任过知府,55人担任过知州、同知或通判,依据清代的官吏等级,清代 循吏多为低级别地方官;可知,清代循吏是依法行事、履行职责、严于律 己、清廉、为政宽平、政绩卓著、为百姓所爱戴的低级别地方官《大清律例》是我国的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丿力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其各篇以六部命名,分为吏律、户律、 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其下包涵职制、公式等三十门,共四百三十六 条;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的增减修订,又称“五朝会 典”,至《大清现行刑律》颁行方被废止二、人情与《大清律例》在我国古代,缘情制礼,因礼制律,人情与法律的关系便是礼与法的 关系人情与法律,以礼为核心,和谐而乂存有冲突在我国古代,人情与法律的和谐,即“合情而又合法”,表现为礼与 法的融合至清代,礼法高度融合,人情溶于法律,人情即法。
人类社会 的复杂性,使得司法实践中,不免“合情不合法”或者“合法不合情” 体现在《大清律例》中,人情与法律的和谐指对同一法律现象无相异的规 定,以不孝罪、留养制度、亲属相犯和恤刑为代表;人情与法律的冲突指 对同一法律现象有相异甚至矛盾的规定,以复仇和赦免为代表《孝经》记载“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1)”,在我国古代,不孝是最大的犯罪,人情与法律的和谐首先表现为不孝为罪《大清律例?名例?十恶》记载:“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 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 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称 祖父母父母死2)”可知,清代不孝罪体现在:日常不顺父祖;冒犯(触 犯父祖名讳或状告、咒骂甚于杀伤)父祖;父祖被囚或丧葬期间有违礼法口常之不孝,休现在:《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别籍异财”、“卑幼私 擅用财” 2条;《大清律例?礼律?仪制》“僧道拜父母”、“弃亲之任” 2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子孙违反教令”条冒犯父祖,体现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谋 杀故夫父母”、“尊长为人所杀私和” 3条;《大清律例?刑律?斗殴》“殴祖 父母父母”、“妻妾殴故夫父母”、“父祖被殴”3条;《大清律例?刑律?骂詈》 “骂祖父母父母”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条。
父祖被囚或丧葬期间之不孝,体现在:《大清律例?礼律?仪制》“匿父 母夫丧”、“弃亲之任” 2条若说不孝是对孝的违犯,为亲复仇则是对孝的一种极致表现,是人情 与法律冲突的典型在我国古代,因孝悌而复仇是一种高尚伦理复仇,体现于《大清律?刑律?斗殴》“父祖被殴”条:“若祖父母、父 母为人所杀,而子孙(不告官)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杀死者,勿 论(少迟,即以擅杀论)??????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木犯拟抵后,或遇 赦、遇赦免死,而子孙报仇,将本犯擅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3)” 此条与《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谋杀人”条的规定有所冲突此外,源 自晋朝的“移乡避仇”,《大清律例》则不在提及《大清律例?名例律》“犯罪存留养亲”条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不 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 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 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 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军犯准此)4)” 存留养亲是为体现统治者对孤寡老弱的矜恤,是人情与法律和谐的又一体 现除却不孝为罪、存留养亲,人情与法律的和谐还体现在亲属相犯方面。
所谓亲属相犯,为《大清律例?诸图?丧服图》确定的五服亲属,包涵亲属 相告、亲属相盗、亲属相殴、亲属相奸和亲属相杀亲属相告,体现在:《大清律例?名例律》“亲属相为容隐”条;《大清 律例?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条亲属想盗,体现在:《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亲属相盗”条亲屈相殴,休现仏《人清律例?刑律?斗殴》“妻妾殴夫”、“同姓亲属 相殴”、“殴大功以下尊长”、“殴期亲尊长”、“妻妾与夫亲属相殴”、“殴妻 前夫之子” 6条 亲属相奸,体现在:《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娶亲属妻妾”条;《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亲属相奸”条亲属相杀,体现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夫殴死冇罪妻妾”、“杀 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2条此外,亲属相犯还体现于《大清律例?刑律?骂詈》“骂尊长”、“妻妾 骂夫期亲尊长” 2条在我国古代,严格遵循法律,依法断案可能招致舆论的非议,相反, 曲法申情之举则可能被视为徳政恤刑和赦免便是统治者为体现其仁慈之 心而对犯罪者的法外施恩,其中,恤性是人情与法律和谐的体现,赦免是 人情与法律冲突的体现恤刑,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老幼妇残以及贵族官僚的矜恤,体现于 《大清律例?名例律》“应议者犯罪”、“应议者z父祖有犯”、“犯罪得累减”、 “老小废疾收赎” 4条和《大清律例?刑律?断狱》“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老幼不拷讯” 2条;二是刑讯过程中的慎刑,体现于《大清律例?刑律? 断狱》“凌虐罪囚”、“决罚不如法” 2条。
在我国古代,皇帝至高无上,其命令凌驾于法律之上,赦免是皇帝的 专有权力,是人情与法律冲突的典型赦免,体现在:《大清律例?名例律》 “常赦所不原”、“流犯在道会赦”;《大清律例?刑律?断狱》“赦前断罪不 当”、“闻有恩赦而故犯”三、人情与循吏据词义分析,循吏的重点在“循”不在“吏”,“循”有顺着、遵守(6) Z义,故循吏的重点在于遵循何种规则颜师古在《汉书注》注道:“循, 顺也,上顺公法,下顺人情也(6)”,可知,循吏除遵循法律,还因循人 怙:受儒家文化影响,我国的传统人情,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存有冲突 人情与法律相融合,人情即法,遵守法律便是因循人情;人情与法律相冲 突,循吏大都以情变法,曲法中情,或直接依儒家经义断案山此而言, 循吏的一大特色便是因循人情在“二十六史”记载中,循吏大都政绩卓著,循吏的因循人情便体现 于其政绩中在清代,官吏的政绩主要体现在重农、教化和理讼三方面, 循吏的因循人情多体现于教化和理讼,而理讼往往也起着教化的作用,故 循吏多缘情理讼四、《大清律例》与循吏根据上文的论述可知,人情与《大清律例》相融,有和谐也有冲突, 而循吏多缘情理讼故,以人情为核心,可以将《大清律例》与循吏相链 接。
人情与法律和谐时,人情即法,循吏理讼时因循人情即是遵守《大清 律例》;人情与法律相冲突时,循吏理讼多曲法申情,抑或依据社会中的 风俗习惯或儒家经义断案参考文献:[1] 孔子撰,陈书凯译•孝经[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年.[2] 田涛,郑秦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年.[3] 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源[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4] [东汉]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第七册)[M].北京:中华书局, 1962 年.注释:(1) 孔子撰,陈书凯译•孝经[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第 116 页.(2) 田涛,郑秦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8年,第85页(3) 田涛,郑秦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8年,第468页(4) 田涛,郑秦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8年,第99页(5) 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源[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第3178页.(6) [东汉]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第七册)[M]・北京:中华书局, 1962,第 3623 页.作者简介:胡秀全,1989-04-12,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人,现于黑龙 江大学攻读法律史硕士学位。
基金项目: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编号:YJSCX2014-143HLJU” 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