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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理赔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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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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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一)财产保险概念及内涵1、财产保险的概念: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2、对财产保险概念内涵的理解:(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物质财产或有关利益(2)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其价值二)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财产保险体系每一层次的业务结构通常被分为四大部分:1、财产损失保险:是以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物质损失风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是财产保险业务的主要来源2、农业保险:也可归入财产损失保险内,但标的性质特殊3、责任保险:承保法律风险,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发展起来的,是业务广泛的险别4、信用保证保险:承保信用风险三)财产保险的理论分类和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业务的法定分类1、理论分类:1)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2)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3)按保险保障范围不同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4)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分为积极型财产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2、法定分类: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四)财产保险的比较特征1、基本职能不同2、保险标的不同3、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4、保险合同性质不同5、保险期限不同6、经营技术不同7、不具有储蓄性(五)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1、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的职能。

      主要有:1)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2)经济补偿2、派生职能:防灾防损职能、融资职能二、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的含义与必要条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必须具备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2、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式和适用时限l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式: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l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二)最大诚信原则l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1、如实告知: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2)保险人告知2、保证保证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l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构成条件和后果1、告知的违反与后果2、保证的违反与后果3、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违法与后果(三)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第一,若造成保险标的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第二,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如造成保险标的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不同情况处理2、近因原则的确定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a、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b、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c、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四)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2、损失补偿的限制 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4)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3、损失补偿的方式n 比例赔偿方式: 分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和在定值保险条件下n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是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为第二危险n 限额赔偿方式 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 2)免赔限度赔偿方式:分相对赔偿方式和绝对免赔方式(五)代位求偿1、含义:代位求偿原则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2、代位求偿的条件和适用范围n 条件: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n 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人身保险(六)重复保险分摊原则1、含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在各保险人之间,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这样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赔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2、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1)比例责任制:2)独立责任制:3)顺序责任制三、财产保险的数理基础n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的赔款,因而需要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它是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四、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及法律后果1、财产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 3)客体不合法 4)内容不合法 5)形式不合法2、无效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l 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进行确认财产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导致合同根本不存在法律效力l 财产保险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二是部分无效二)财产保险的分类1、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2、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3、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和预约保险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及法律后果1、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自然终止:a、合同期届满;b、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c、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d、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合同转让,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失去保险利益,使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等。

      2)因履约导致终止3)因解除导致终止2、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效果是财产保险合同法律效力不复存在四)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1、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 4)尊重保险惯例原则2、争议处理 1)和解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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