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知识.pdf
7页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案起点为10 立方米至20 立方米或者幼树500 株至 1000 株;滥伐林木 5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500 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 10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 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4、情节严重的行为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概念及其构成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
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 年 9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数量较大 ” 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 立方米一 5 立方米或幼树100 一 250 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 立方米一 2.5立方米或幼树50 一 125 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 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故意盗伐二、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 ” 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 一 30 立方米或幼树1000 一 1500 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 20 立方米或幼树500 一 1000 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 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 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 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 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 数量特别巨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 森林法 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客观要件盗伐林木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 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 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 9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数量较大 ” 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 立方米一5 立方米或幼树100 一 250 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 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 一 125 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
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 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罪名法条回目录滥发林木第345 条、(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七、将刑法第345 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 346 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盗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 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 250 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 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 125 株1、这里所说的林区是指森林资源和生产木材比较多的地区;2、这里所说的材积是指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积;3、这里所说的幼树是指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树木胸径在5 厘米以下的视为幼树对于 1 年之内连续盗伐的数量,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区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2、区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对象是普通林木,后罪的对象是珍贵树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珍贵树木 ” ,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 情节严重 ”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 盗伐林木 “ 数量较大 ” , 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 “ 数量巨大 ” ,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 数量特别巨大 ” ,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 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以滥伐林木罪论处进行调查第六条、滥伐林木“ 数量较大 ” ,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