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doc 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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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综合协调城市建设和管理,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保证城市有序发展: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 计划、土地、房管、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供水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协同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 佛山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区总体规划和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编制城市街区规划、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要求,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的分布位置,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专业部门的发展规划相衔接,使城市各方面建设协调发展第十条 各类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 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时,须报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编制原则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规划法》、《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三条 工业建设应根据市区的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要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劳动密集、污染严重、交通量大的工业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市、区、镇、管理区、村属工业企业、三资及私营工业企业,凡布局分散的,应结合旧区改造、新区建设逐步进行调整,提倡建设多层工业厂房。
第十五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环保、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绿化等配套工程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放场或工厂,应有计划外迁、停止使用或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均应设置相应的停车场(库)仓库区内应有相应面积的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十八条 水源保护区内严禁生产或储存放射性物质,不得建设污染水源的项目及设置排污口,不得设置有污染的水上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红线控制宽度须按规划确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第二十条 居住区应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邮电通讯、变电站(房)、集中供气站、公交车站、停车场、垃圾收运点、公厕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用地组成按功能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及其他用地(具体指标见附表二)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建筑应按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分级配套设置(其定额指标见附表三和附表四) 第二十三条 住宅建设应符合小区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五) 第二十四条 城市各项建设均应与环境绿化相结合城市商业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开辟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革命遗迹、纪念性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传统民居等,在其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体型、体量、高度、风格等应与这些保护性建筑或景点相协调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凡需要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市规划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建设项目的选址或定点均须遵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规定,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选址或定点的依据之一第二十八条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选址意见书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宅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节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在申请使用土地批文前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通过受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变更用地性质、用地红线、用地单位和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均须报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送交下列有关文件: (一)说明本项目性质、用地依据、建设用途、面积、技术工艺及环境要求等情况的申请建设用地报告,并说明被征土地的类别、水电、交通、房屋拆迁情况; (二)计划部门批准的有效计划批文(含征地指标),省驻市单位应为省计委的有效批文,部队单位应为有权批准机关的有效批文; (三)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应有市政府或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有关文件副本); (四)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须有有权批准机关的批文; (五)变更计划项目、计划投资、建设性质的须有原批准机关的批文;(六)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1:500现状地形图; (七)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须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办人持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部门根据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三)市规划部门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四)市规划部门根据规划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向申办人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五)市规划部门组织审核申办人提供的规划设计文件; (六)市规划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 第三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市国士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由负责开发或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中外合资(合作)的由中方办理;外引内联的由本市单位办理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单位与个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同时确定该用地的规划设计要点其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用地率、停车指标、市政要求以及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等。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个人根据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第三十七条 规划设计方案需征求市消防部门、环保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报规划部门审批重要地段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大型的公共建筑规划方案,由规划部门组织专家会审 第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使)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持证人应在该证失效后30天内,将该证退回市规划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申请临时用地的须经市规划部门确定用地范围、划定用地界限、确定用地时间、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能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四十条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最长2年确需延长使用的,须在期满前2个月向市规划部门申办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办临时用地延期手续 在临时用地上,只能兴建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并清场退出 第四十一条 各类贸易市场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经商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节 村镇建设用地第四十二条 建制镇、管理区(中心村)建设用地、村民建房用地(含留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一由镇政府、管理区办事处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村民在自留用地或宅基地上建自住房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建设前必须到市规划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原则上不得兴建单家独户住房 第四节 旧区改造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期实施 第四十五条 旧区改造的地点、范围由市规划部门调查核定,提出改造计划任务书,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编制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六条 旧区改造由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建设单位统一开发建设旧区改造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由市涉外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市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 第四十七条 承担改造任务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建设委员会签定旧区改造任务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