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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设计导则(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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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机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印 数200册页 数68页编 号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2005年7月 北京1目 录1、范围 12、总则 13、厂址选择 34、总体规划 75、主厂房布置 106、运煤系统 127、锅炉设备及系统 168、除灰渣系统 189、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2110、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2311、热工自动化 2712、电气设备及系统 2913、水工设施及系统 3514、辅助及附属设施 4115、建筑与结构 421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817、环境保护 5118、消防 5819、工程投资及经济评价 601 范 围1.1 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含分支机构)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的火力发电工程1.2 本导则作为企业的指导性标准,如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相矛盾,应按国家标准执行1.3 本导则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300MW~600MW级机组的凝汽式及供热火力发电厂设计。

      其它机组可参照使用1.4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火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也可参照使用1.5 本导则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2 总 则2.1 为了贯彻集团公司提出的“安全高效、经济适用、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电力建设基本方针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导则2.2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最新规定的核准制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对于扩建电厂,其建设规模在电厂的规划容量范围内且外部建厂条件变化不大的扩建工程,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程序:初可----初可审查----可研阶段(含其它六个报告)----可研阶段报告审查----核准报告----核准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2.3 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依据,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项目法人应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煤质,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

      设计及校核煤质资料应经华电集团燃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实施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2.4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八台,机组容量等级原则上不宜超过两种2.5 新建发电厂应根据电力市场的需求及建厂条件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成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量、联网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作为依据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改变原有方案或审查意见时,应及时报请集团公司审定2.6 煤电一体化设计总则煤电一体化,即煤矿开采建设、煤炭运输、电厂建设、电厂运营、资源分配统一考虑充分考虑煤、电、路联营坑口电站的特点,最大限度做好统一规划:(1) 优先使用煤矿疏干水做为电厂水源,不足部分利用其它水源2) 电厂原则上不设专用灰场永久灰场利用煤矿废矿坑;初期灰场优先使用煤田排土场3) 当煤矿产量与电厂耗煤量相匹配时,且距离≤5km,宜采用皮带输送;﹥5km,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运输方式4) 煤矿用水、用电、采暖用热以及生活污水处理、通讯设施等由电厂统一解决5) 煤矿生产相关的辅助设施应统一规划2.7 机组类型选择准则机组参数、类型的选取,应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市场煤价通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一般可按下列原则选取:沿海电厂------超临界或超超临界600MW级及以上坑口电站------亚临界或超临界600MW级及以上其它地区------超临界或超超临界600MW级及以上大、中城市供热机组,宜采用300MW等级机组;中、小城市根据热负荷情况,可采用300MW以下的供热机组对于电网容量不大的地区,也可采用亚临界300MW等级机组对水资源匮乏地区,原则上采用空冷机组,对于有充足中水水源的电厂,也可采用湿冷机组2.8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积极采用示范电厂的优化成果、典型设计和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以提高设计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并结合工程特点不断创新2.9 在电厂规划设计中,应贯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劳动定员标准》,在厂区建筑布局、控制系统和设备选型等方面应体现提高人员效率,降低人工成本的要求3 厂 址 选 择3.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提出二个以上厂址进行比选后进入可研阶段,可研阶段确定一个推荐厂址进入初步设计阶段3.2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中长期电力规划、燃料来源、运输条件、地区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计划等因素全面考虑3.3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燃料供应、水源、交通、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质、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电厂的影响等条件,拟订初步方案,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论证和评价。

      3.4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要贯彻国家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充分考虑厂址所在区域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资源的条件,电厂建设应节约用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节约用水,尽量不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减少土石方量,减少已有设施的拆迁,减少人口搬移等3.5 发电厂的选址和建设必须贯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相邻城镇、工矿企业、农业、国防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具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3.5.1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不应在大中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新建燃煤电厂3.5.2 发电厂的厂址宜选择在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减少空气污染3.5.3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必须满足环保的要求3.5.4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统筹考虑灰场位置,灰场宜选择在城镇、生活区、电厂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尽量避免灰场对城镇、居民区的环境污染,为总体规划的合理性创造条件3.5.5 确定发电厂厂址时,应取得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有: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厂址用地的文件;省、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厂址选择的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相应电网主管单位同意并网的意见;国家地震局或委托省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文件。

      此外,对于燃料和水源供应、铁路运输及接轨、公路和码头建设、供热管网走廊等也应具有相应的同意性文件若厂址附近有机场、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或文物古迹,则除应考虑它们对厂址的影响外,还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3.6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当有多个推荐的厂址时,应对各厂址的外部建厂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宜落实到投资,从而对厂址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3.7 在选定厂址时,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装机容量提出建议3.8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3-1)表3-1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发电厂等级规划容量(MW)防洪标准(重现期)Ⅰ>2400≥100、200年1)一遇的高水(潮)位Ⅱ400~2400≥10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Ⅲ<400≥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1) 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如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3-1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在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及可靠的排水措施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越浪;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

      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围堤或防、排洪措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3.9 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制定勘测技术方案,进行合理的勘测工作,提供勘测报告在规划选厂阶段,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工作,了解厂址区域地质资料和厂址地质地貌概况,对拟选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作出评价;在工程选厂阶段,还应根据厂址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工程要求,有针对性地选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确定影响厂址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了解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厂址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3.10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1) 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 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3)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且规划容量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5) 对于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6度时取0.05g;7度时取0.10g;8度时取0.20g;9度时取0.40g3.11 发电厂厂址严禁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9度以上地震区;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9度地区 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应注意不破坏自然地势,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3.12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且应编制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的专题报告。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3.13 在靠近煤源且其他建厂条件良好而水资源匮乏的地区,可考虑采用空冷式冷却系统3.14 对燃料采用铁路运输的发电厂,应考虑发电厂的铁路专用线便于同国家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相连接,其连接距离宜短捷,并应避免建造大型桥梁、隧道或与国家铁路干线交叉,且铁路设计院应对接轨点、中间站及轨道路线充分优化后确定,必要时编制专题报告,原则上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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