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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期末复习习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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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39516805
  • 上传时间: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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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主要国际贸易术语习题FOB 案例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 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 年 3-4月份,可是到了4 月 30 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1、 货物在 5 月 2 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损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负责?2 、船于 5 月 2 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答案:1、买方如该货物已划归合同项下,则由买方负担2、买方负担案例:我某公司从一美商处购进棉花一批,合同价格规定为每公吨1480 美元 FOB NewYork我方受载货轮驶抵纽约港后,通知对方装货, 但对方要求我方负担从纽约城内仓库运至装运港并装上船的一切费用试问,我方可否拒绝这一要求答案: 关键在于该合同所使用的术语是遵循《2000 通则》还是《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如果遵循《2000 通则》,则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清关,美方要求可以拒绝如果遵循《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则卖方要求不能拒绝,若买方希望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应在FOB 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轮船)”字样,即FOB Vessel New York CFR 案例: 我国某公司以CFR 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经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分析: 《通则》规定,按CFR 条件成交,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如卖方未尽到此义务,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则应对由此引起的损失负责此时,货物虽越过船舷,损失仍应由卖方负担,我方不能以运输途中的风险已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CIF 案例 1 我某公司按CIF 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 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 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分析: 我方不能答应CIF 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 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 提交有关单据, 完成了交货义务灭失的货物, 买方应自行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我方责任已尽,无义务向保险公司索赔,我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应付款且没有理由要求我方退款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 2500 美元 FOB 广州黄浦, 现外商要求将我方价格改为CIF 伦敦问, 1、我出口公司对外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后按CIF 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分析: 1、我方应提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 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当最后我方以CIF 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 还是 CIF 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课本 P21----案例 NO.6 分析: 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

      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①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②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③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案例: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为8 月份出口企业8 月31 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 9 月 2 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 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问:我方是否交货延迟?买方是否应付款?分析: 根据《 2000 年通则》规定, FCA 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在本案例中,双方约定FCA Shanghai Airport ,交货期8 月,那么卖方在上海虹桥机场货交承运人后,即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其在8 月 31 日交货,在约定的交货期8 月之内,故卖方履行合同符合约定,没有交货延迟, 买方拒绝提货、 付款皆无合理依据,买方应当履行提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义务,并且应当对其拒绝提货、付款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贸易术语的选用习题判断题1、我国从汉堡进口货物,如按FOB 条件成交,须由我方派船到汉堡口岸接运货物;而按CIF 条件成交,则由出口方洽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 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 进口承担的风险大答案: 错误理由:不论以CIF 术语还是以FOB 术语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都以船舷为界,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都由我方承担,因而,以这两种贸易术语成交,我方承担的风险是一样的2、以 FOB、CFR、 CIF 出口,万一货物装船时落入海中,均由卖方承担此损失正确 ) 选择题1、若买卖双方以CFR 卸至岸上术语成交,以下答案正确的是()A.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以前的一切风险B.当货物卸至目的港后,卖方的交货完毕C.装运港的船舷是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D.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义务答案: CD 理由: CFR 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并不改变原术语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卖方交货的地点仍在装运港的船上2、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有()A、交货地点B、适用的运输方式C、风险划分界限D、出口结关手续E、进口结关手续 答案: ABC。

      案例: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 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 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 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为什么 ? 分析: 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因为:(1)CIF 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2)CIF 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3)合同规定 “ 半数价金 ⋯⋯ 到货时付清 ” ,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案例讨论:FOB、CFR、CIF 条件下卖方风险的转移我国某贸易公司按FOB 条件与韩国商人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进口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品质良好, 符合合同的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我方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 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水分导致愿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 我方向韩国商人提起索赔,但韩国商人指出,货物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 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国际惯例, 其后果应由我方承担,因此,韩国商人拒绝赔偿。

      韩国商人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吗?说明理由说明: 货物变质的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所以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属于卖方在履约中过失,应构成违约 国际贸易惯例对FOB、CFR、CIF 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运输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第五章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习题案例:我国一进出口商出口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名称为“Apple Wine ”,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遇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 字样分析: 商品的名称在翻译成外文名时,要翻译准确,与原义相符,并且所有包装上的名称应和单据、信用证一致,这样才能安全顺利结汇案例分析:我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明为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苹果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 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分析: 1、卖方的行为违反合同,买方有权提出索赔,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里2、海关可能会扣留商品并罚款,怀疑逃税3、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与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然有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4、出现这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但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凭标准买卖应注意:案例:到目的港后, 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检验经反复查明, 在英国药检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试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 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简评: 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订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 为了便于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查明是否有此种标准,以免引起争议时,没有对照的标准,造成损失课本( P48)----二、案例分析题---案例 1分析: 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品买卖, 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与样品有关的相关案例---补充案例: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品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 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 釉裂 ” ,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问题 : 我方因如何处理?分析: 可考虑赔偿凭样品买卖时,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所交货物不得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所不易发现的不符合商销的缺陷这批瓷器出现“ 釉裂 ”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我方已发现自存复样也有釉下裂纹,说明对方反映属实,所以要考虑赔偿案例: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 公吨,每公吨280美元 FOB 大连 但在签定合同时,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 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

      请问外商要求能否答应? 分析: 若无法说明对方,只能考虑答应外商的要求,按长吨交货 这个案例里错在我方,虽然在洽谈时是2000 公吨,但在合同中并未具体规定使用哪种度量衡,只笼统规定2000吨,而不同的度量衡制度所代表的量是不同的这让外商有机可乘我方应接受的教训是: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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