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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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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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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食品的数量安全、食品的质量安全、食品的可持续安全 三个安全,每一个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如果只谈数量安全,忽视质量安全,食品发展是 无效的;如果仅顾及质量安全,忽视数量安全,当我国面临2 0 3 0〜2 0 4 0的人口高峰 时,势必遭遇食品数量新的压力而未来食品需求面对的不是生产的手段问题,而是消耗更 多的不可再生资源,如水、土地等带来的问题,也即食品的可持续安全目前,国外一些发 达国家已很好的解决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这正是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主要是问题, 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与经验一、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一) 美国 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三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 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 法规和标准;美国农业部( USDA ) ,负责肉类和家禽食品安全,并被授权监督执行联邦食 用动物产品安全法规;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 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订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这些食品检验机构有大 批专业化的专家,如化学家、毒物学家、药理学家、食品工艺学家、微生物学家、分子生物 学家、营养学家、病理学家、流行病学家、数学家和卫生学家等。

      他们的工作包括检查食品 公司、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检查售前行为、从事消费者研究和进行消费者教育 等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另外,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 售的企业,不存在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销售食品的基本都是 超市和商店,夏天虽然有一些露天菜市场,但全是蔬菜水果,没有肉食,减少了食物变质或 污染的可能性二) 欧盟 欧盟委员会下设的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司,为欧盟政府的第XXIV总司(DG XXIV),是欧盟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它的职责是根据欧盟条约和相关法规赋予的权力,行使 其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兽医和植物卫生标准的控制,包括动物福利、科技咨询和消费者 保护等方面的责任,确保在欧盟得到高水平的人身健康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欧盟于 1997 年4月1日成立了欧盟兽医与食品办公室(FVO),目的是监督保证有关食品卫生、兽医和植 物卫生法规在欧盟各成员国得到遵守,从而为欧盟的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FVO下设三 个专业部,分别为哺乳动物性食品部,鸟类动物性食品和植物卫生部,鱼和非动物性食品部 2000年1月12日欧盟发布的《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指出,FVO的报告是欧盟委员会做出关 于欧盟国家从第三国进口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主要依据。

      2002年1月 28日欧洲议会和欧盟 理事会发布 178/2002/EC 号条例,对食品法律的一船原则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并决定成 立欧盟食品安全机构,专门承担对食品的风险分析评价工作成立欧盟食品安全机构的目的 是要通过恢复和维持消费者信心,在食品安全领域为高水平地保护消费者健康做出贡献,其 主要职责是进行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并为欧盟主管部门提供咨询该机构目前设 立 8 个专审组:分别是食品添加剂、矫味剂、加工辅助剂和与食品接触的材料组;动物饲料 中使用的添加剂和产品或物质组;植物卫生、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残留组;基因修饰生物组; 食疗食品、营养品和过敏组;生物危害(包括TSE/BSE问题)组;食品链中污染组;动物卫 生和福利组该机构已于2002年7月正式成立, 7月 15日正式开始动作三) 加拿大加拿大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及其所属的食品检验局(CFIA), 加拿大卫生部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来实施管理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负责所有食品的法定检测 任务、动物疫病防治,并向加拿大农业部报告食品安全情况;加拿大卫生部负责起草制订食 品安全和食品营养政策和标准加拿大对食品安全制订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如加拿大农产品 法、肉类检测法、鱼类检测法、饲料法及害虫控制法等。

      四)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于1991年成立了国家食品局(NFA),是一个法定权威机 构,负责制订食品标准,协调食品供应的监督工作,向澳大利亚检疫和检验服务部门就进口 食品问题提出建议,并负责向食品标准委员会提出报告,该委员会是食品标准的最高权威机 构1996年国家食品局变成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局(ANZFA),是目前两国惟一的食品管理 机构,主要负责食品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州政府或直辖区政府或700 个地方政府负责执行食 品安全管理,特别是食品商业的检验五)日本 由厚生及劳动省与农林水产省共同承担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两个省根 据有关法规单独管理食物,农林水产省负责食物的生产和质量保证,厚生及劳动省负责食物 分配和食品安全二、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模式从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可以看出国外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一) 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除上述的食品和药品管 理局(FDA)、农业部(USDA)及环境保护署(EPA)三个部门外,美国商务部、财政部和联邦 贸易委员会很大程度地承担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由于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多个 部门负责,因而其特别强调团队管理的方法,强调各机构间的协调和配合。

      1998 年,美国 先后成立了 “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FORC-G)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President's Council on Food Safety),以加强各食品安全机构之间的协调与联络二) 成立专门的独立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模式这一模式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在 英国,依据《1990 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中央原来属于农业渔业及 食品部(MAFF),1999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1999年食品标准法》,决定成立一个独立的 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gency)该局代表英王履行职能,并向 英国议会报告工作食品标准局的职能一是政策制定,即制定或协助公共政策机关制定食品 (饲料)政策;二是服务,即向公共当局及公众提供与食品(饲料)有关的建议、信息和协助; 三是检查,即为获取并审查与食品(饲料)有关的信息,可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生产、流通及 饲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任何方面进行观测;四是监督,即对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执 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在英国,食品安全的具体执法工作主要由499个地方政府承 担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原农业渔业及食品部,1999年12月英国中央政府 机构改革后改为现名)在新的体制下仍然负责兽药和农药的欧盟监控项目,并在上述领域作 为执法机关;交易标准、园艺标准和酒类标准除零售环节之外的执法工作也由环境、食品和 农村事务部负责。

      三) 主要由农业部门来负责的模式采取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 1997年 3月,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法》(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Act)决 定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类似于中国部委 管理的国家局或者部属事业单位),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 管理工作加拿大食品监督署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 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三、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美英等发达国家认为,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 括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这种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监管手段的规定美英等主要国家在管理食品安全方面 主要掌握以下重点:(一) 制定完善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监 管中首要的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 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 标准的规定。

      二) 建立检验检测体系美英等国的有关法律都规定主管部长可任命分析员负责检 验检测工作《加拿大农产品法》第 14条更是明确规定农业部长可认可有关实验室承担检验、 分级、试验等工作三) 加强监督检查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主要和最经常的手段,目的在于确保有 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 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并可取 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 等强制措施四) 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 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 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 被判处监禁英国《1990 年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因销毁不合格食品而产生的费用由食品的 所有者承担五) 及时向公众公布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 动美英等国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在食品安全方面更为突出英国《1999 年食品标准 法》就规定食品标准局对其观测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可向公众公布; 同时,还可就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方面的消费者利益问题向公众提供建议。

      这种制度不仅有 效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且在客观上也导致了违法者商誉下降,其产品难以销售,不啻 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美国将每年9 月确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教育月,以加强对食品服务人员 的食品安全训练和公众正确处理食品的教育;并建立了全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 食品安全信息,从而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六) 组织、支持和鼓励食品安全方面的科研和合作当前的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需要 通过强大的科研力量、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食物链中种植者、饲养者、加工者、销售者直至消 费者间的充分合作来解决政府在这些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可以也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拿大食品监督署就拥有22 个实验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科学咨询、发展新技术、提供检测服 务和进行研究四、有关建议(一)建议研究采用美国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模式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更接近于美国模式,但存在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多,利争损 推的情况,因此应明确部门职责,避免出现“都能管,都不管”的状况另外让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副部级)单位来协调几个正部级单位,力度太小建议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 会二)变“补漏式”监管为日常定期监管;引入问责制各部门对自己分管的“责任田”管理要制度化、常规化,而非运动式的。

      对没有落实 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部门,应启用行政问责制建议建立一项制度:由于食品安全导 致的财产、生命损失到一定程度,哪一个部门、哪一个级别的领导应引咎辞职三)对制假售假部门一罚到底,充分曝光并追究刑责国外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非常严如美国,生产批发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除判处监禁 外,还要处以25 万至 100万美元的罚款鉴于我国现行违法成本太低,即使有处罚,也同 样导致假劣食品屡禁不绝其中很大的原因是罚款微不足道建议,加快出台提高制假售假 成本的处罚措施比如对正规厂家、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加大处罚力度,参照美国 做法,财产刑和人身刑并罚,让一些铤而走险者不敢再越“雷池”四)参照国外建立赔偿基金,可从企业税收中支出一部分设立赔偿基金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来说,出事后如何及时得到相关赔偿?在现有体制下,这正是 棘手难题由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和重大性,建议参考国外一些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做法,设 立赔偿基金比如从现行生产企业交纳的税收中,专门支出一部分作为基金一旦认定食品 安全问题,可第一时间垫付,以满足受害者的及时所需五)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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