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docx
15页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 年 6 月 29 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9 月 21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 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 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第七条 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并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公共绿地的绿线第九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 应当立足本市实际, 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地块的绿化用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三)医院、疗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四)新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改建、扩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道路应当预留行道树种植位置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项目建设, 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城镇主干道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其它道路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树种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公布第十三条 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应当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率实施审核未达到核定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第十七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专业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二)国有资金占总投资一半以上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 施工和监理,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第十九条 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养护费用, 由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 园林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绿地,属于专有部分的,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属于共有部分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一)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由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二)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管理养护第二十一条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损或者毁坏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第二十二条 修剪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不得毁坏树木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的;(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的;(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 扶正或者砍伐树木,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因前款事由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 禁止破坏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一)一处移植不足三十株,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一处移植三十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