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1.docx
8页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摘要】由于新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规范内容和发展速度不同,使新准则扩大了与我国税法之间的差异本文阐述了差异的成因及主要表现形式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新准则推进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用国际化语言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但也扩大了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的成因 目的不同 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规范的内容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异 发展速度不同 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及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迅速,促使新准则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具有“国际化”的特征。
而税法的制定更多的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中国特色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 会计原则与税收法规基本准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总体要求新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信息质量要求,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等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因此企业每期缴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2.谨慎性原则 新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8项准备;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例如对在建工程运行收入的处理上,会计准则规定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税法则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重要性原则 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例如,会计准则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则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会计计量和税收法规会计计量的不同 主要包括两大部分: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资产计价是反映企业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而经过一段时期对资产的变动状况和结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确认比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会计上该资产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这时该项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就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根据稳健性要求,要求企业计提8项减值准备说明准则在资产的计量属性上对传统的历史成本进行了修正;而税法则不允许除坏账准备外的7项减值准备在税前列支,也就是在应税所得额的确认上严格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 会计政策和税收法规会计政策的不同 它们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例如,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批准后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依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折旧方法,纳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会计实务和税收法规的不同 1.收入确认 新准则和税法对收入确认在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新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这一点从税法对视同销售、售后回购的规定可以看出 2.成本确认 所得税法中关于销售成本的概念与会计准则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的计算口径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即产品、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因此销售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成本,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3.关联方交易 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主要是从关联方关系的形式、交易的类型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可靠的信息,对关联方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要求按公平价格调整账务;税法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方关系避税,而针对关联方交易专门制定其税务处理的原则和规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债务重组 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通过重组获得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应全额确认为当期应税所得。
非货币性交易 非货币性交易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双方均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换出资产的不同类别计算应缴流转税,同时按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