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1400字.docx
13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1400字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1、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2、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3、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4、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享社会发展成果5、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6、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广大农民养老后顾之忧7、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事业8、推进新农保是民生之本,参加新农保是幸福之源9、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10、和谐社会政策好,农民百姓来参保11、新农保是“没有围墙的敬老院”12、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年轻不参保,晚年谁养老13、早参保实惠,晚参保吃亏,不参保后悔14、新型农保,惠民工程,财政补贴,农民养老15、及时加入新农保,六十之后笑到老16、老有所养百姓乐,新型农保好政策17、莫道人间桑榆晚,农保撑起保障伞18、养老保险是大事,及时参保最明智19、上班种地两头忙,养老保险不能忘20、平时积累上农保,终身受益忧愁少21、年轻时候早缴费,白发年龄不后悔。
122、实施新农保,惠农政策好23、新型农保政策好,政府扶助帮养老24、养老保险进农家,年老生活有钱花25、政府补贴进万家,养老盛开幸福花26、农保双补政策好,农民参保热情高27、参加新型农保,保障晚年生活28、今日参保缴费,明朝养老无忧29、参加新型农保,享受政府礼包30、政府担责任,农民得实惠31、参加新农保,夕阳无限好32、参加新农保,存钱又防老33、参加新农保,搭上幸福车34、农民养老,首选农保,缴费不多,受益到老35、新型农保,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36、新型农保,长缴多得,多缴多得37、人生之路,农保相助38、新农保,真是好,老来无忧儿女笑39、新农保,真正好,快快乐乐活到老40、新农保,政策好,请您安心来养老41、个人缴,政府补,全部计入咱账户42、发扬“走千家万户、想千方百计、说千言万语、吃千辛万苦”的“新农保”精神1、和谐社会政策好,城乡居民来参保!22、早参保多缴费,待遇高有保证3、社会保险是民生之本,参加保险是幸福之源4、青年不参保,老了怎养老!年青不缴费,老了没生活费!5、万物生长需要雨露阳光,人生安康需要社会保障6、孝敬老人快参保,有名有利人称好7、过节啥礼都不好,不如为老缴社保8、为父母投保尽孝心,为儿女投保献爱心,为自己投保求安心!9、养老保险是大事,及早参保最明智10、个人缴费,政府补,全部计入咱账户11、养老保险进万家,真情温暖你我他12、参保养老,敬一份孝心,尽一份责任。
13、城乡居保进万家,真情温暖你我他14、城乡居保,政府主导,社会统筹,积极参保!15、养老保险是靠山,老有所养才平安16、保民生、养人心、养老政策惠百姓17、居安思危记心头,城乡居保解忧愁18、党的政策就是好,政府帮咱来养老1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政府重大惠民政策!2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担责任,百姓得实惠,家庭促和谐3第二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4100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从农村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三)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站(以下简称新农保)负责参保 1登记、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转移接续、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受理咨询和查询、受理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站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第四条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料收集与上报、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督促参保人按时缴费,做好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的调查摸底、死亡申报、情况公示等工作各乡镇劳动保障站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等工作的初审和核对、开展政策宣传、受理咨询和查询、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第五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参保待遇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或缴费登记卡)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2(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月55元以后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适时增加基础养老金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市、县财政补贴10元对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政策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代其每年缴纳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县政府凭《低保证》和新发放的二代《残疾人证》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范围、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制定第七条 参保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由参保人到新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八条 参加新农保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置第九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第十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银行利息组成3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新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第十二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如无法定继承人,则所有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留作公用基金,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第十四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统一以公安户籍部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的信息资料为准,其它任何形式的证明资料视为无效证明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对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补贴三)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第十五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4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139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集体、政府补贴+资助金+利息 第十六条 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第十七条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经经办机构认定后,参保人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折、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按月领取第十八条 按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第二十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对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制度第六章 资格认证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本人 5应持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核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对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继承手续第二十三条 各经办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经办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社保站和村(居)民委员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和监督,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出,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应暂时将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留存,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
留存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规定计息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入的,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应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转移,县级经办机构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 6账户储存额发生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县市区内转移,按信息修改处理程序变更户籍地和居住地第八章 相关制度衔接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6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和保险费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