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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唐代的客户一一关于纳税客户的性质问题历史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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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论唐代的客户一一关于纳税客户的性质问题_历史学论文 唐宋时期,社会上存在着大批客户人所共知,宋代的客户已是佃户的同义语,它的客籍户含义已基本上消失唐代的客户情况则不然,我在初步探索后,认为它不是一个统一的阶级或阶层,除了农民而外,还包括很多非农民的寄籍人户,如地主,官僚分子寄庄户等以及不少小商贩和无业游民,成分非常复杂并且,在唐、五代三百多年中,客户的含义前后变化颇大最初,客户即客籍户,不是佃户武周以后,不少破产浮逃客户才陆陆续续沦为佃客,和历史上早巳存在的佃农逐渐合流,这种趋势愈往后愈发展,但直至唐末五代,仍有不少客户只是浮逃户①所以,我们不能没有区别地把唐宋间的客户一律视为佃作客户 目前,史学界的同志对唐代客户的认识颇不一致金宝祥先生的意见,颇具有代表性他在近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说:“高宗武后时,……大多数的农户已沦为客户,所以户税征收的对象不仅包括地主商贾和独立的工农业生产者,而且,也包括广大的客户,客户而负 ———————————————— ①参看拙文《唐代的客户》,载《历史论从》第一辑,1964年 担国家的公赋,是中国历史上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①值得注意的是金先生早在五十和六十年代已一再发表了同样的意见,他说,“因为按户征税,所以即使是依托豪强以为私属的客户也得抽(户)税”。

      ②由是,必然的结论是,第一,唐五代三百年间的客户乃是佃食客户,唐宋间的客户并无区别第二,唐代的佃食客户是法定的两税(金先生认为即户税)主要直接承担者这些意见,实在不敢苟同因此,谨就客户纳税的角度谈谈唐代客户的性质,以求得到师友们的指正 唐代是阶级对抗的社会,我们当然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教导,揭露传统理论的偏见和封建政权的阶级实质,藉以说明“劳动者在这个体系下遭受剥削和剥夺的必然性”③同样,也有必要辨明,封建主义的各个特定时期,对劳动人民的剥削方式决不是完全雷同的,各个历史时期的政策措施,要受社会历史发展和一定生产关系的制约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是马克思主义最本质的东西,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本文便想对唐代客户纳税的情况作若干必要的具体分析 一、唐前期的纳税客户是佃食客户吗? 历代封建统治者的主要赋役对象是农民阶级,唐代并不例外赋役征调有的是直接征自农民,有时乃是通过间接方式把它转嫁于农民身上,这是有必要加以辨明的在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前的旧中国,北洋军阀和蒋介石时代的征税原则是田赋征实,有田者纳税,无田佃户只向地主交租,而无田赋可是,实际上,佃农除了重租而外,由于地主阶级和乡、保政权的通同作弊。

      大量田赋仍然落在广大佃农身上,此乃社会现实情况,它的类似现象在古代便已有之. —————————————————————— ①《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载《甘肃师大学报》,1978年3期 ②《论唐代的两税法》,载《甘肃师大学报》1962年3期;《店代封建经济的发展及其矛盾》,载《历史教学》1954年5期、6期 ③《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列宁全集》第l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74页 唐代租庸调时期,均田民一般都是课户各级官吏、胥史以及封君的血属近亲、老男、笃废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没有授田的工商杂户、宗教徒,大批兵士和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的同籍都是不课户据汪篯先生估计,唐玄宗时,这批人的总数在二百万以上①占有大量土地的贵族官僚公然不课,地主、豪强是尽量转嫁负担,广大均田民自然无法负担越来越重的赋调,他们不顾官府严防“脱户”的律令,②纷纷逃亡唐人说:“籍者,所以编户口计租税耳”③摆脱了国家户籍编制的人们成了事实上的不课户,有的成了佃农、雇农,有的乃是浮户流人,还有不少逃亡到了山谷荒地和丘陵区域,在那里从事垦荒劳动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六月十五日,以客户编成十二乡,置唐城县。

      ④象这种因逃户集中垦殖了荒地而后由中央政权新设的州县,据现有资料初步统计,自武则天以至玄宗之世便有三十个左右⑤这些浮逃客户在被改编以前并不向国家纳税,一俟收编之后,便须蒙受赋役剥削了为了弄明白唐代纳税客户是什么人,可以从玄宗开元时首次要客户交税为始点,逐条考察唐代纳税客户的具体情况 —————————————— ①《史籍上的隋唐田亩数是应受田数》,载《光明日报》1962年8月29日 ②《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唐六典》卷3《户郎》 ③《全唐文》卷373陈章甫《与吏部孙员外书》 ④《唐会要》卷71《州县改置》 ⑤参看拙作《唐代的客户》.载《历中论从》,181页.注6 开元中,在宇文融的主持下,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括户税客,他担任了侍御使,充搜括逃户使①诏敕规定,“浮逃客户,所在安辑”总共括出客户八十万(其中包括了若干‘实户’)括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增加税收,所以每丁规定税钱一千五百文,才能获得复除六年的优待按开元中粟一石二百文,帛一匹二百一十文计算,每丁一年所交租庸调约合八百一十文,括客每丁税钱一千五百文便超过一丁一次交纳两年租庸调的总量③史称当年收得客户钱数百万,④说明这些客户有能力一次交出颇为巨量的税钱。

      按照规定,一次交纳这笔“轻税”之后,可以免税六年因此,户部侍郎杨场曾指责“括客免税,不利居人”⑤玄宗诏书说,“其归首户各令新首处与本贯计会年户色役,勿欺隐及两处差科”⑥这种承担赋役的客户,只能是具有部分家业的逃户,而不是一般的佃农 玄宗以后,在代宗宝应元年(762年)又一次规定丁对客户征税,“客户若住经一年以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⑦这些要交税的客户是在外地买进了田地正在从事农桑的人员,他们客居异乡,免不了要投靠当地的地主阶级当权派,请求荫庇因此,很可能要对那些当权派有所献纳 ———————————————— ①《册府元龟》卷511《诬调》;《旧唐书》卷100《裴宽传》称之为侍御使,括天下田户使 ②《全唐文》卷283《处分朝集使敕》;《唐大诏令集》卷l04文同 ③《通典》卷7《历代盛衰户口》记开元中,“天下无贵物”.粟米一石二百文,绢帛一匹二百一十文,租庸调每丁年纳租粟二石、庸调二匹折纳计算,约合八百文左右而且.在唐代,“折粟一斛.输米六斗”,(《通典》卷6《赋税》)上述粮价是指米,因此,每丁租庸调折合,实际不及七百文。

      ④《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资治通鉴》卷212开元十二年八月《唐会要》卷85《逃户》条作.岁终得客户钱百万 ⑤《资治通鉴》卷212;《唐会要》卷85;《册府元龟》卷459 ⑥《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全唐文》卷H5玄宗《置十迈劝农判官制》 ⑦《册府元龟》卷486《户籍》.《唐会要》卷185作宝府二年,误 不过,这些买地耕作并自造屋舍的人起码应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而不会是贫困的佃客封建国家要这些客户交纳土著居民的半税,即是意味着要他们交纳当时正规的租庸调以及户税和地税由此可见,这些人是和一般无田的佃客并不相同的 代宗大历四年(969年)颁布法令,改订全国户税时,规定“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亦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税,余准九等户税”①分成两个等级交纳户税的“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其中包括了有在官府担任公职的人不用怀疑,那些担任官职的人,当然不是赫赫大员,但担负公职本身巳可说明他们不会是一无所有的破产户 “浮客”一词,唐代史籍中经常提到在代宗大历改订户税税则的前五年,广德二年(764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

      ②改元永泰(765年)赦说:“其逃户复业及浮客情愿编附者……特矜赋役,全不济者,量贷种子,务令安集③浮客乃是逃户唐朝自武则天时期以来,逃户日众李峤曾谈到这些人“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④到了玄宗末年以后,杨炎的陈述是“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⑤这些浮人也就是浮客逃户张铸上奏提到唐末五代的情况,“窃见乡村浮户,非不勤稼穑,非不乐安居但以种木未盈十年,垦田未及三顷,似成生业,巳为县司收供徭役, ———————————————— ①《唐会要》卷83《赋税》 ②《册府元龟》卷495《田制》 ③《唐大诏令集》卷4;《册府元龟》卷88《赦宥》 ④《唐会要》卷85《逃户》 ⑤《旧唐书》卷118《杨炎传》 责之重赋,威以严刑,故不免捐功舍业,更思他适”①充分说明浮客的特点是“不常厥居”,但他们并非浮游空中,而是住在另一地区从事种植,目的是为了逃避官府的赋役当官府勒令收编他们人户,向他们征收很重的赋役时,便立即弃地逃亡,此州或有简察,迅速转入他境胡三省注说:“浮户谓未有土著定籍者,言其蓬转萍流,不常蹶居,若浮泛于水上然。

      这一解释是比较确切的杜佑编撰《通典》时也记录了大历四年的户税令,但未对浮客作出解释可是,他在赞赏隋代高频所建输籍法时,明白说浮客是“避公税依豪强作佃家也”为了证成其说,还引用荀悦《汉纪》对汉文帝除田租所作评论,认为“汉家或百而税一,可谓至轻矣,而豪强占田逾多,浮客输大半之赋”,从而认为“高频设轻税之法,浮客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②杜佑在此所说隋代浮客为佃家.一如晋室南渡后江左初基,豪族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③,“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的情况,④或者像北朝“禁网疏阔,民多逃隐,……赋役不周,户口错乱”的样子,⑤这些封建依附的隐户和浮客,是不能和唐、宋的佃食客户等同看待的 唐代宗改订户税,强制那些没有固定籍贯的民户编附户等以征税于是,税收面扩大了,稍有资产的人,法令规定都必须纳税,初步体现了其后两税法按资产纳税的原则当然,不是说,大历时,浮户都从此交纳户税了那时候,北方藩镇叛乱频仍,很多地方不向朝廷申 —————————————————— ①《资治通鉴》卷281晋天福三年(938年)六月 ②《通典》卷7《丁中》 ③《晋书》卷43《山遐传》 ④《南齐书》卷14《州郡志》 ⑤《魏书》卷110《食货志》。

      报户口,不向中央交税全国各地的户籍很混乱,在改订税制时,没有进行户口清查使按财产多寡落实户等,致使收税的原则没有贯彻安史乱事初平,广德二年(764年),唐王朝所掌辖的有二百九十三万户,几年之后,大历中,仅有一百二三十万户①那时,大批浮逃户没行编人国家正式户籍例如在舒州,独孤及为刺史,曾“据保簿敛,百姓并浮寄户共有三万三千,比来应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其余二万九千五百户,蚕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钱以助王赋……每岁三十一万贯之税,悉踵于三千五百人之家②可见当时舒州的隐户(即浮寄户)所占比例极大,应差科的三千五百户决不都是地主,被查出纳税的二万九千多浮寄户,肯定主要不是佃农,那是不说自明的 二、两税法时期,佃食客户并无纳税的法令依据 唐前期的纳税客户不是佃客,是否两税法时期规定交纳两税的客户即是佃客了呢?我们还是从法令的规定进行考察 唐德宗时开始的两税法乃是我国赋税史上的重要变革它的纳税原则与计丁课税的租庸调不同民户不分主户客户,“以见居为簿”,纳税多少则“以贫富为差”封建时代农村民户的贫富区分主要在于拥有土地的有无和多少,为了做到纳税以贫富分等,很需要进行一次全国性的户口大清查杜祐说:“自圣上(指唐德宗)御极,分命使臣,按地收敛,土产与 —————————————————————— ①《通典》卷7《丁中》。

      广德二年户口数,见《通鉴》卷223 ②《全唐文》卷386独孤及(答杨贲处士书);《文苑英华》卷693 客户共计三百余万,比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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