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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系列~法学毕业论文浅析“网络实名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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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多资料尽在我主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络实名制”专 业一法学(本)—年 级 200春学 号 学生姓名 宗清龙指导教师 靳玉忠论文完成日期 2011年 11月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 网络实名制的定义和优点 1二、 有关确立“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分析 2(~)细说“网络实名制”产生的事实依据 2(-)有关“网络实名制”存在的法理基础 3三、 针对网络实名制争论中所涉问题之法学辨析 5(-)小探“网络实名制”与相关宪法权利之冲突 5(-)有关“网络实名制”与“行政权信任危机”之关系辨析…了四、 建立“网络实名制”之规划及防御举措建议 10(-)完善具体制度,确立“网络实名制”的简单规划 10(-)加强行政法制检查监督,确保“网络实名制”法治内运作 12(三)法治意识的提升才是治本之策 13参考文献 15浅析“网络实名制”【内容摘要】“网络实名制”进入了大家的眼球,它的产生源于一定社会现实的需要, 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是否需要建立网络实名制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支持 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网络在社会普及那一天起,这些在虚拟世界里的言行, 很多时候不仅会侵害到网络中的利益,而且也常常侵害到现实中的合法权益,这 样的网络侵权案例数不胜数。

      网络实名制”涉及宪法与行政法领域诸如言论自 由、隐私权保护以及行政权滥用等问题,但两者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不能由 此推彼,“网络实名制”问题的解决需有待于制度上的建设与法制检查监督制度 的加强,以及法治理念的不断提升关键词】网络实名制 言论自由隐私权网络犯罪一、网络实名制的定义和优点对于网络实名制的定义,目前在业内尚未形成一直和统一的论 断,但普遍认可的陈述是:网民们使用网络服务如博客、BBS讨论、 垫资购物、网络游戏等,要进行姓名和身份证号登记与验证,以加强 网络管理1它的优点大概包括:1、规范网络文明现实中满口脏话的人并 不多;2、减少造谣、诽谤、人身攻击等情况在有据可查的网络, 实名制下说话要负责;3、便于分散各地失去联系的朋友联系;4、保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00〜335页 护上网的青少年既然用身份证上网,就能从技术角度及时阻止青少 年去浏览一些不良网站,以及控制打游戏的时间; 5、便于成年网 民自控,既然上网过程比较公开,就能限制成年人看不良电影、书籍 等行为;6、一小部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就会有所忌惮,不致像 现在这样犯狂地组织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犯罪。

      二、有关确立“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分析2009年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事件无论其结果如何,其再一次将“网络实名制”问题推入法学界争论的漩涡从根本上来说,“网络实名制”的对与错首先应根据其是否有需求以 及是否有法理上的支撑去评判)细说“网络实名制"产生的事实依据“网络实名制”作为一项举措被提出,并非无源之水根据“存 在即合理”的理念,“网络实名制”有其存在的事实依据与需求 随着网络世界的流行,网络犯罪率也极度飙升,诸如:网络诈骗、网 络造谣、网络毁谤、网络诬陷、网络泄露国家机密、网络煽动国家民 族分裂等,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无法估量的同时,因其“迅捷 性”等特点,其对错误及消极信息的传播也给稳定的社会秩序带来了 —•丝的“不安”早之前的“艳照门”事件,诸多企业代言的一线 明星被卷入其中,不仅给其家庭生活及其自身名誉造成极大影响,且 亦给许多企业带来严重的困扰及舆论的风波;稍近一段时间发生在网 络上的“柑橘大实蝇”事件,一条藏匿在即将成熟的柑橘中的蛆虫, 把偌大一个柑橘市场搅得沸沸扬扬,橘农损失惨重;还有更具“威力" 的“人肉搜索”,使人们的隐私空间急剧缩减,甚至于无隐私可言等。

      类似事件在现实生活中数不胜数,不论其“爆料”的真实与否,但其 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也许“爆料”属实,但“过错”与“惩罚”之 间轻重比例严重失调则无可辩驳,这无疑要“归功”于网络媒体强大 的“放大镜效应”:媒体舆论的影响在我国存在着强劲的势头,但现 实中不乏有“真理有时光顾少数人”的事例发生,而坚持“真理往往 掌握在多数人手中”的大众媒体借助于迅捷、方便的“网络”工具无 疑对“错误观点”将有着“推波助澜”之功效网络确实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和实惠,但却不能因其积极作用而不 顾其消极一面,因噎废食的做法并非明智之举网络实名制”正是 这一基础上的产物,但作为一新生事物,无可避免地有其缺陷与不足, 还需要不断地“打磨”与“修整”才能使其得心应手,更好的发挥其 价值与功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这是我们所共同期待的二)有关“网络实名制"存在的法理基础“网络实名制”并非我国独有的问题,韩国在这一方面可谓是一 个很好的“榜样”,且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法理是任一事物 正当存在的一个理论前提,“网络实名制”的存在因其一定的现实需 要性而有其一定的理论基础1、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简短几字就道出 了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亦或两者的对等性要求。

      权利与义务两者 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具体概括为:“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总 体数量上的等值,功能上的互补,运行中的制约,价值意义上的主从虚拟”的网络世界给予人们太多的权利,这无可质疑,但“权 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要求:“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 务”,这既是自身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亦是维护他人权利行使的重 要条件虚拟”的网络世界所给予人们的广而泛滥的权利虽说存在 其发生地点的“虚拟”性特点,但其影响无论是积极的,亦或是消极 的却无可辩驳的具有“现实性” O因此,基于其影响的“现实性”, “网络实名制”的提出也就不足为奇了,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 “权利 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也提醒人们在“尽情”地行使权利的同时, 不要忘记“义务的履行”同样也是必不可少且更为基础性的东西剥 夺别人权利的“权利”永远是“短命”的2、“强”法律规范对“弱”道德规范缺陷的补足法律规范的特征之一即为“强制性”,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具体表述 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如影随形”相比之下,道德规 范就显得比较“弱势”,即道德规范的“无强制义务性”,亦或表述 为“遵循的随意性” O法律与道德是调整人类社会的两大规则体系,两者有其和谐一 面,亦有冲突的一面。

      但两者以和谐为主,这主要体现在两者间的相互补足而“网络 实名制”的提出则正体现了 “强”法律规范对“弱”道德规范局限性 的补足:“虚拟”的网络世界给予了人们足够广阔的“自由空间”, 因其“虚拟性”特点,人们“大放厥词”而不计后果的的机率明显“飙 升”,而其后果可想而知,上述有关“网络实名制”存在的事实基础 的论述便是不争的、铁定的事实寄希望于道德上的规范已成为一种 “奢望”,且无现实可能性,至此,诉诸于“强”法律规范的规制未 必不是一种可行之法否则,任其“泛滥”绝非“明智”之举措,且 有违国家对人们生命、财产、名誉及其他各项权利施与保护的职责要 求网络实名制”的提出确实遭受到了绝大多数网民的“抵制”, 其一部分源于部分人的无理“辩解”,但在更大程度上在于人们对“制 度具体设计”的认可以及“国家公权力”的信任因此,这就需要从 各个方面去分析、去协调,而不是一味的“责怪”与“愤恨”甚至为 “仇视” O三、针对网络实名制争论中所涉问题之法学辨析在现代“法治”社会,“网络实名制”作为一项制度举措被提出, 其首先遭遇的无疑是法律的“种种责难”以及相关权利的“拼死抵制”, 事实证明确实如此但“责难”与“抵制”是否有其理论根基以及是 否符合现实需要,这就要另当别论了。

      网络实名制”能否在现在亦 或是将来得以广泛推行,其重点则在于对其进行深入且透彻的法学分 析因此,拨开层层“云雾”,究其“本质”才是评判事物、解决问 题的最为理性的进路一)小探“网络实名制”与相关宪法权利之冲突在“网络实名制“问题上,存在的宪法层面上的两大”困惑“则 当属人们所普遍倾心关注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因此, 两者与“网络实名制“的关系问题则顺理成章的成为笔者所要探讨的 宪法层面上的关键性问题1、“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之关系探讨著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佩里•巴洛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提出, 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 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正在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 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 保持沉默和屈从2网络中言论上的“自由”是“虚拟”的网络世界 所给予人们的最大的“实惠”,但同时其也扮演着“滋生犯罪及道德 问题的温床”的角色事无巨细,均具两面性,“虚拟”的网络世界 也不例外言论自由”乃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标识政治 昌盛、国家长治久安的体征之一广开言路”亦是古代历朝历代君 王追求国富民强的惯用政策之一,历史上的正、反事例便是其最强有 力的说明,即春秋战国时期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与秦始皇统治 时期的“焚书坑儒”。

      但事实也同时证明:任何“自由”并非无所“顾 忌”,包括“言论自由”在内必须遵循一定的导向,且必须控制在一 定的“度”的范围内,否则,则为“假”自由一味地放任每一个人 自由地表达自己,并不能带来社会中各种成员获得平等地表达自己的 机会3因此,以牺牲他人的“自由”而换来的“自由”永远为“非” o 本质上,“虚拟”的网络世界所给予人们的为广泛的“话语权”,但 与此同时,“话语权”的滥用也造就了 “虚拟”的网络世界“糟糕”2蒋云蔚.网络言论自山的私法限制[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5):15-18.3[美]欧文顼・费斯,刘擎,殷莹译.言论自由的反讽国].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的一面网络实名制”适时而出,虽不能为其戴上“十全十美”的 “皇冠”,但亦不能急于给其扣上限制“言论自由”的“大帽子”因为,其所要约束或管制的乃“非”自由所以,正确评判“言论自 由”与“网络实名制”的关系问题其理性进路也就在于此2、“隐私权保护”与“网络实名制”之关系分析“隐私权保护”是“网络实名制”所涉且人们密切关注的另一宪法性 问题对此,有人做过一项调查,其支持率如下:“保护隐私权的占 73%;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占9%;网络管理者实行网络实名制,普通网 民不实行的占9%;视情况而定的占9%” o 4无论是单独的“网络实名 制",亦或“隐私权保护”与“网络实名制”的优先选择,“网络实 名制”永远处于“低谷”,是“不受欢迎”的。

      的确,“网络实名制” 将人们“虚拟”的“无限自由"局限于“有限空间"之内,人们有此 反应无可厚非,但就此认定“网络实名制”有碍“隐私权保护”未免 过于武断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不但不妨碍“隐私权保护”, 且有助于“隐私权保护":一方面有关网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 实名制”具体操作上实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网民在前台的任 何言论及行为对非网络管理者而言均具“虚拟性”,其隐私权保护并 未遭受破坏,此外,有关网民对网络管理者行为的担忧,对此,其存 在认识误区:将网络管理者视为窥窃他人隐私的职业“杀手”,在此, 笔者要为其“正名网络管理者犹如“电子警察”,是人们权利的你希望“保护网络隐私权”,还是“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调查问卷 http://www. zhi jizhibi. coin/questionnaire/102351053/analysis“守护者”,而非“入侵者”;另一方面有关他人隐私权保护问题, 对此,“艳照门”这事件最具说服力,无论“爆料”事情真实与否, 均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网络实名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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