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社团评估考核细则.docx
7页学生社团评估考核细则 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评估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学生社团发展,加强校团委和校社团联合会对各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根据《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社团评估考核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尽可能客观、全面、系统地反映真实情况 第三条在校所有经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均按本细则进行评估考核 第四条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实行年度考核制 第五条学生社团评估考核实行量化记分,评估考核内容包括社团内部建设、活动情况、工作配合度、财务管理四个方面,基础分为60分,年度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学生社团奖惩依据 第二章内部建设 第六条社团章程及管理制度 (一)有较为完整、系统的社团章程及管理制度,加1-3分; (二)无社团章程及管理制度,或内容不合理,扣1-3分 第七条机构设置与革新的合理性 (一)精简合理,分工明确,加1-2分; (二)工作重复,机构臃肿,扣1-2分; (三)变动混乱,革新不合理,扣3分。
第八条社团负责人换届 (一)换届前三天向校社团联合会监理部上报换届申请表,社团联合会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派人员列席社团换届大会,以上依据社团实施情况,加1-5分; (二)自行换届后,告知校社团联合会监理部,补交换届申请表,扣5分 (三)自行换届后,未主动告知校社团联合会监理部,取消该社团本年度评优资格若该社团在上年度评选中获校十佳社团或优秀社团,同时吊销其荣誉 (四)换届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干部登记表》,加1分 第九条社团历史档案 (一)保存合理,加1-2 分; (二)无或混乱,扣1-2 分 第十条定期对社团干部或者部员进行培训,加1-5分 第十一条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并举办促进内部交流的活动,加1-5分 第三章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在活动开展前三天上交活动申请表,并且获得批准,加1分/次 第十三条红五月社团巡礼情况 (一)根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社团活动方案,加2分/个; (二)所上报活动方案入选活动月主方案,加3分/个; (三)社团活动如期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加1-5分/个。
第十四条活动频率 (一)举办面向社员的活动,每学年达到5次以上(含5次),加5分; (二)成功举办校级活动,每学年达2次以上(含2次),加5分; (三)两个月内不举办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依法取缔 第十五条活动影响力 (一)活动影响较好,被市级、省级、国家级媒体报道,分别加5分/次、10分/次、15分/次; (二)活动在校级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如《江苏师范大学报》、新纪元网、校团委网站等,加3分/次;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取缔 第十六条新媒体运用 (一)使用2—3种新媒体,并积极关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动态,平均每周有效活动状态更新频率5次以上(含5次),加5分; (二)使用新媒体,关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动态,平均每周有效活动状态更新频率3次以上(含3次),加3分; (三)使用新媒体,关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动态,平均每周有效活动状态更新频率1次,加1分 第十七条积极争取社会赞助,并将赞助资金全部用于该社团的活动和建设,加1-3分 第十八条在回报赞助单位时,若要利用学校有关资源和场所,必须到有关单位进行审批,否则每次扣5分。
第四章工作配合度 第十九条年度审核注册 (一)每学年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注册,加10分; (二)逾期补办,扣10分; (三)未交注册材料,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活动积极性 (一)积极参与红五月社团巡礼活动,加3-8分; (二)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开展调研活动,加3-8分/次; (三)积极参与由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其它活动,加1-5分/次 第二十一条会议出勤率 (一)第一负责人到会,加5分/次; (二)第一负责人委派第二负责人到会,不加分; (三)第一负责人委派他人(除第二负责人以外)到会,扣分2/次; (四)无故迟到,扣3分/次; (五)无故缺席,扣5分/次; (六)每学年无故缺席3次(含3次以上)或拒不与会,并通报院团委批评 第二十二条其他社团联合活动,加3分/次 第二十三条以书面形式向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被采纳,加3-8分/次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明确、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加1-3分 第二十五条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加1分。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开情况 (一)定期向社员公开财务,说明经费去向,加1-3分; (二)经费使用情况不公开或去向不明,扣1-3分 第二十七条有会员举报财务管理混乱等违规情况,经查实后,依法取缔 第六章奖惩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奖惩设置: (一)奖励设置: 1.校级十佳社团; 2.校级优秀社团; 3.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4.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二)每学年评估考核分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社团 第二十九条对评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社团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参与评优的社团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社团联合会递交评优申报表、《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评估考核自评表》、年度工作报告(附《社年度活动一览表》)及评优材料(含活动图片),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十一条评估考核结果及时向全校师生公布,公示后向社团颁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评估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联合会有义务在评选过程中接受各学生社团和同学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成立不足一年的社团不具备评选资格 第三十四条年度内有违反校纪校规或做出有损学校声誉行为的社团不具备评选资格。
第三十五条社团联合会享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 江苏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