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点法条.docx
9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点法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点法条 一、《行政强制法》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制止危害发生、操纵危害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操纵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抉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的根本原那么: 1、法定原那么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适当原那么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成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教导与强制相结合原那么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导与强制相结合 4、遏止谋利原那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5、权利救济原那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0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 1 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其次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模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1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概括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置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摈弃阻力、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3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抉择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己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 1、直接授权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片面的代履行权 50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摈弃阻力、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抉择,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嘱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52条 需要立刻除掉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除掉的,行政机关可以抉择立刻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刻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作出加处置或者滞纳金执行罚的权力 45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抉择,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置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置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置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 3、赋予行政机关在确定条件下可以实施强制去除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44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去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去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去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去除 4、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赋予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的相应直接强制执行权 46条3款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实施主体:17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嘱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置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置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置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70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一般程序: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9条 处境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刻解除 3 概括程序: 限制人身自由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刻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在紧急处境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成或者条件已经消散,应当立刻解除 查封、扣押 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对象、范围: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概括程序:行政机关抉择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抉择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抉择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处境繁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抉择应当实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举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受 4 保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合理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受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嘱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臵因第三人的理由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受 27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实时查清事实,在本法其次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抉择对违法事实领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抉择 28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抉择: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抉择,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刻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赋予补偿 冻结 主体: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嘱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原那么: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程序: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抉择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其次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刻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31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抉择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抉择书冻结抉择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5 —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