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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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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s****ma
  • 文档编号:547593400
  • 上传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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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流程图流程说明一、流程分类:蓝线表示正常流程走向绿色虚线表示可能发展方向二、流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 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决定: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 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 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 章规定强制执行2. 发出履行催告书: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 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 申辩权3. 听取陈述和申辩: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 政机关应当采纳4. 作出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 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 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 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 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 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5.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 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 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 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 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并 注明日期6. 作出并送达代履行决定: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 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 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行政 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7. 代履行: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 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 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 代履行三日前, 催告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履行的, 停止代履行; (三)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 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 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 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 由 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 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 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 即实施代履行;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8.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 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 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 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 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事人在法 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在 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 可以将查 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9. 依法中止执行: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 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 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 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 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 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 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10. 终结执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 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无财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 的其他情形11. 执行协议: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 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 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 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 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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