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制度.doc
28页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根据省、市政府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各级旅游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第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 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 联,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 在简易行政处罚文书上记载告知事项,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四条 旅游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 罚第六条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吉安市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 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 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旅游行政执法机构(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 政执法组织)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被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 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一) 责令停业整顿;(二)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导游员执业证书;(三)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 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四)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 罚第三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各级旅游行政机关 自行组织听证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 申辩权第六条听证应在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内部举行听证参与人包 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第七条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的非本 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听证主持人一般由 本机关法制机构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聘请的协助听证主持 人工作的非本案件调查人员记录人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的 人员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第八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一) 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二) 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三)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四) 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 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案的调查人员;(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 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条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第十一条当事人是指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要求举行 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二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 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 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本 规则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三) 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 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四) 对案件的事实情祝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 质证;(五) 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三)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四) 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 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 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记入笔录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 求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要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 听证要求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 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记入笔录第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 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 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 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外,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 时间、地点、方式公开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三) 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四) 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五) 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证据材料听证通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十七条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三)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 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 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四) 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及法律依据;(五)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六)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七) 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A)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 书交听证组织机关第十八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案由;(二)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 查人的姓名;(三)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四)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 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六)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 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 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 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意见书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一) 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二) 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参加听证 的;(三) 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四) 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五) 其他确需终止听证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一)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二) 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三) 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四) 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听证范围的;(五) 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后,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 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第二十四条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机关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 罚,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听证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对工作成绩显著 的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工作失职或违法的,应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常德市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行政许可目录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许可检查、行政许可投诉、行政许可评价、行政许可协调配合、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相关制度一、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的行政许可工作,明确我局的行政许可项 目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许可监 督检查规定》、《常德市人民政府政府公报》( 2006增刊)等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局现有行政许可1项,即由旅行社管理科承办旅行社 审批的行政许可第三条 局有关科、室(含质监所,下同)及任何工作人员不得 随意发文设定行政许可项目,也不得随意取缔或下放行政许可项目。
第四条 局有关科、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行使不属于本 科室的许可职能,也不得推诿应行使的职责当发现不应由本科室受 理的项目,应告知许可申请人受理科室,或及时将当事人的材料转交 给承办职能科室第五条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与本制度有不相符之处,以本制度公 布的为准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旅游行政执法由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实施,其他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合法委托, 不具有旅游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行使旅游执法权第三条对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听政、行政复议等具 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和管理;没有取得行政执法 人员资格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本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旅游行政执法机构 的主体资格;定期清理、审验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执法证件第五条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必须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 权而取得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有权以自 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同时,行 政机关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 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并由委 托机关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 一律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第七条本局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没有资格以 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第八条委托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法律、 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方能进行委托受委托单位必须具备法 定条件委托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