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doc
15页1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法律、法法律、法规规授授权权的的组织组织 一、主体名称: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依据: 1、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客运出租汽 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区、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2、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中共天津市委城建工委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工作委员会和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改建为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中共天津市委津党【2001】10 号)第二条第一款 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起草贯彻执行行业法规、规章和政策;3、负责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及轮渡等从事经营性的各类公共客运交通的统一管理和资格审批;4、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区域经营的统一规划、审批和管理,领导区县管理所的工作;5、负责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行政执法,依据法规和规章管理公共客运交通市场;6、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7、制定和实施行业各类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服务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8、指导和组织公共客运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指导行业协会的活动。
依法受委托依法受委托执执法的法的组织组织: :一、主体名称: 1、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东丽客运管理所 2、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西青客运管理所 3、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北辰客运管理所 4、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塘沽客运管理所 5、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汉沽客运管理所 6、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武清客运管理所 7、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宝坻客运管理所 8、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静海客运管理所 9、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宁河客运管理所 10、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蓟县客运管理所 11、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开发区客运管理所依据:依据:21、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客运出租汽 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区、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序号序号依据名称依据名称制定制定发发布机关布机关生效生效时间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 年10 月 1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 年7 月 1 日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 年6 月 1 日4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 年6 月 1 日3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共四类(共四类 3434 项)项)一、公共汽一、公共汽车类违车类违法行法行为为名称:名称:(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六)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七)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八)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九)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十)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十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十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十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十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十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十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罚罚款款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8 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42、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3、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8 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2、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3、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4、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5、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6、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8 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2、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3、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4、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5、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6、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出租汽二、出租汽车类违车类违法行法行为为名称:名称:1、不按规定办理歇业、停业手续;2、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3、无证经营;4、涂改伪造租借买卖运营证件;5、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规定;56、运营车辆不符合规定;7、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规定;8、经营者不服从调度;9、违反场站管理规定处罚处罚种种类类: :罚罚款及其他措施款及其他措施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一)、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停业或者停止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应当到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办理歇业、停业手续停止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缴销、封存运营证件,拆除运营标志和里程计价器 ”(二)、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项目变更或者车辆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退出运营服务或者被依法确认不具备运营车辆所有权的,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应当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证 ”(三)、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2、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制定和实施车辆维修、安全行车、治安防范、卫生防疫和文明服务等制度;3、保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4、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考核;5、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经营合同;6、按照规定报送运营情况和有关资料;7、不得将运营车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8、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9、对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2、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63、保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 4、依法与其雇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5、不得将运营车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6、接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的管理;7、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8、对其雇用的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车辆顶部固定安装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监制的有完好照明装置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照明装置启闭时间以路灯启闭时间为准;2、在车内明显位置安装符合行业管理服务要求的合格里程计价器,保持铅封的完整和里程计价器的准确有效;3、在车前门喷刷企业、服务管理组织的名称和监督; 4、明示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5、禁止在车辆内饰以外的部位做广告;6、车辆标志设施完好,牌证齐全清晰;7、车辆整洁,符合卫生标准;8、车辆符合本市规定标准;9、符合本市对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管理的其他要求。
”(六)、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遇有抢险、救援、外事、突发公共事件和大型社会活动等特殊任务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执行有关应急措施和决定 ”(七)、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 (八)、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或者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禁止涂改、伪造、租借、买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7禁止在非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里程计价器等运营设施 ”(九)、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经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和设施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责令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证件,并可按每证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2、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不在车内吸烟;3、按照本市规定的租价标准和里程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多收费;4、按照规定设置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5、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6、按照规定操作里程计价器,不得私自调整、改装里程计价器或者影响里程计价器正常使用;7、遵守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秩序,按照顺序停车候客,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业务;8、不将车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9、对老、弱、病、残和孕妇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提供服务;10、暂停载客时,应当明示暂停运营标志;11、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礼让行车;12、遵守客运服务的其他规范 ”(十一)、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