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税费改革论(一).doc
3页中国税费改革论 (一)一、引言关于税费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古今中外,皆有之就中国而言,春秋时期,鲁国实行 “初税亩 ”,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秦朝时期赋税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西汉时实编户制度,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北魏实行租调制;唐前期实行租庸调制,后实行两税法,这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 明朝时实行 “一条鞭法 ”;清朝实行 “地丁银 ”许多仁人志士也对此作过研究, 著名的有威廉 .配第的《赋税论》他认为:“劳动是财富之父 ,土地是财富之母他认为社会财富的真正来源是土地和劳动 ,而课税的最终对象也只能是土地的地租及其派生收入 .他把地租看成是剩余劳动的产物 ,从而也是赋税的最终源泉 ”二、历史经验明清以来的赋税问题 1581 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缓和阶级矛盾, 改革赋役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成一条 ”,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一次重大改革,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 ;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一条鞭法实行以后,明朝政府的财政一度好转, “太仓栗可支十年,太仆寺积金四百余万 ”但它触动了一些大官僚和大地主的利益,遭到激烈反对张居正死后,一条鞭法因贯彻不利,弊端百出最终还是没有走出 “黄宗羲定律 ”的怪圈,农民仍然是最终受害者 1669 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 “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的固定丁数,以后,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 “摊丁入亩 ”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但这毕竟还是地主阶级的税制,仍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农民还不得缴纳其他的各种徭役和赋税,农民仍然课税繁重三、当今的税费改革的现状随着中国加入 WTO,像美国等一些粮食大国,生产的粮食产品不断输入国内,由于其价格低廉,对我国的粮食生产造成巨大压力, 使得粮价低的问题更加突出四、当今的税费改革的问题自从朱镕基提出将农村的三提五统及各种费制改为农业税, 一直到温家宝才实现 虽然,现在农民免交农业税,有的地方,还发农业补助,但中国的农业苏费改革仍然没有走出 “黄宗羲定律 ”的怪圈。
即在税费改革之初,农民确实受益,但以后农民就有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农民仍然是税费改革的受害者在青岛早报上,刊登的 2006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 党的领导人,也看到了这个问题,文章指出: “要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粮价低、农资贵、上学贵、看病难的问题 ”我们应该关心一下 “粮价低、农资贵 ”这个问题了农民虽然不交税了,可是,农民的农业生产需要投资、购买肥料、机械,而生产肥料、机械的工厂企业还需交税,因此这些工厂企业就不得不提高产品的价格,把一部分税价转嫁给农民农民的粮食生产成本就增加了,而粮价就底了这使得农民的收入偏低,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五、评价分析 1、历代赋税制度的调整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的调整,从原因上划分,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王朝建立之初,吸取前朝教训而减轻赋税;二是在国家控制大量无主土地而推行均田制时实行租庸调制;三是为解决经济困难,增加财政收入,调整赋税制度;四是临时加派的税款如辽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