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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矿石项目劳动关系管理(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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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泓域/磷矿石项目劳动关系管理磷矿石项目劳动关系管理目录一、 劳动争议概述 3二、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6三、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1四、 实施员工满意度调查的目的和要求 17五、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制定的程序 18六、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特点 21七、 产业环境分析 23八、 磷矿资源分布:储采比较低,保护压力加大 24九、 必要性分析 25十、 公司基本情况 25十一、 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27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28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29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1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33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35十二、 进度计划 36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37一、 劳动争议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表现劳动争议与其他社会关系纠纷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就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劳动者或其团体,并且只有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和劳动者或其团体才有可能成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而其他纠纷的当事人则不具有这个特点。

      2、劳动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确定的,因此,劳动争议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因实施劳动法而产生的争议,如就业、工资、工时、劳动条件、保险福利、培训、奖惩等各个方面,内容相当广泛凡是以劳动权利义务之外的权利义务为标的的争议都不属于劳动争议3、劳动争议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的社会关系纠纷表现为争议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其影响范围通常局限在争议主体之间,而重大的集体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除可表现为一般劳动关系纠纷的形式,有时还会以消极怠工、罢工、示威、请愿等形式出现,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甚至超越事发地区,有的甚或造成国际性影响二)劳动争议的分类1、按照劳动争议的主体划分1)个别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数为9人以下、有共同争议理由的2)集体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数为10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3)团体争议工会与用人单位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2、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1)权利争议,又称既定权利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基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在当事人权利义务既定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双方都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般不会发生争议;若当事人不按照规定行为,侵犯另一方既定权利,或者当事人对如何行使权利义务理解上存在分歧,争议就会发生。

      2)利益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当事人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对权利义务有不同的主张,即对当事人的利益未来如何分配而发生的争议显然,只有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此类争议它通常表现为签订、变更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3、按照劳动争议的标的划分1)劳动合同争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即开除、除名、辞职等因适用条件的不同理解与实施而发生的争议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而发生的争议3)关于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适用条件的不同理解与实施而发生的争议三)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1、劳动争议的内容只能是以劳动权利义务为标的权利义务的基础在于劳动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规定或约定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是劳动争议产生的直接原因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各个方面,内容十分复杂,任何一种不规范的行为都有可能产生争议2、市场经济中物质利益原则的作用,使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的基础,又有利益的差别和冲突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差别而导致的利益冲突。

      只要是市场经济体制,只要劳动关系当事人有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劳动争议的产生就具有必然性劳动争议的产生虽然具有必然性,但是仍然要积极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作出说明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二、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一)调解的特点1、群众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依法成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这体现在其人员组成和工作原则上调解活动强调群众的直接参与2、自治性调解是企业内的劳动者对本单位运行的劳动关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化解矛盾的有效形式。

      3、非强制性调解程序完全体现自愿的特点申请调解自愿,即不能强制;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以及舆论的约束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1、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不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独立的程序,后者的调解不具有程序性2、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3、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同4、调解的效力不同三)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里主要叙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1、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企业未按照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2、调解委员会的职责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2)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3、调解员及其职责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调解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2)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4)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四)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比较,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强调自愿原则1、申请自愿此项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申请调解自愿只有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有一方不同意则不得受理2)调解过程自愿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或命令的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而应在通过协商、说服教育、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的所有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得勉强3)履行协议自愿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反悔的,则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不得强迫当事人履行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必要条件或必经程序,在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任何阶段,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法提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此项原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劳动争议发生后,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协商、调解或仲裁,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止2)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都可提出申请仲裁的请求,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3)劳动争议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该协议的,仍享有提请仲裁的权利对此,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拦和干预三、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是由企业职工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在国有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中实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企业是否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未作明确规定后一类企业目前主要是实行民主协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基本一致,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应当”和“可以”的肯定性术语与选择性术语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公司但就产业民主发展的一般趋势而言,劳动者即在劳动关系中与雇主相对的一方参与企业管理已经是企业管理的通例市场经济国家也都用国家立法的形式保障劳动者民主管理的参与权例如,在发展得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中,类似我国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也有不少,如瑞典的工厂委员会、德国的职工大会和企业委员会、美国的劳资委员会和工人委员会、日本的劳资协议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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