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康e顺交通意外害保险条款.doc
12页泰康 e 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您拥有的重要权益1、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2、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3、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2.34、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7、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合同内容变更6.3 联系方式变更6.4 争议处理6.5 保险事故鉴定7.释义7.1 周岁7.2 交通工具7.3 交通事故7.4 意外伤害7.5 醉酒7.6 毒品7.7 酒后驾驶- 1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9 无有效行驶证7.10 机动车7.11 潜水7.12 攀岩7.13 探险7.14 武术比赛7.15 特技表演7.16 未满期净保险费7.17 有效身份证件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 e 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 年 1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 e 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电子保险单及其所附的保险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各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分为下列两类,您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类,也可同时投保两类:一、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交通工具(见 7.2)的;二、被保险人作为搭乘者乘坐交通工具的被保险人所驾驶的或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的且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以下所称交通工具均指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见 7.3)遭受意外伤害(见 7.4),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导致同一器官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见附表 2)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电子保险单载明的该种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见 7.5)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9)的机动车(见 7.10) ; (5)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11)、跳伞、攀岩(见 7.12)、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3)、摔跤、武术比赛(见 7.14)、特技表演(见 7.15)、赛马、赛车;(6)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7)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非因交通事故被伤害。
因上述情形(1)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6)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4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烧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17) ;(2)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3)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烧伤保险金申请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3)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