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模版.docx
3页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维护银行健康经营,保障国家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的管理第三条 银行进行进口押汇业务,应遵守《国际贸易惯例》、《进出口合同样本》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第四条 银行在承办进口押汇业务时,应注重业务风险控制与收益平衡、客户便捷快捷交易与宏观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贡献度等方面的平衡第五条 银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应是自愿、自我约束,遵守诚实信用、善意合作的原则第二章 业务种类第六条 银行进口押汇业务主要包括代收代付业务、出票融资、单证业务等第七条 进口押汇的方式主要包括保函开立、保证金承付等方式第三章 业务程序第八条 银行应要求客户向进口合同买方开出汇票并签订开证申请书后,才能接受其任何委托第九条 银行录入系统,明确客户名、出票银行名、汇票金额、汇票到期日、付款行名和地址、申请人及其地址和申请人在本行的账户名和账号等有关内容第十条 银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开具进口信用证之前,应审查申请人的下列基本资料: (一)开立进口信用证的资质; (二)境内外信用状况; (三)开立信用证的业务经历和信用水平。
第十一条 银行应根据贸易的性质、面值大小以及汇票的到期日等情况,合理确定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明确结算时间和清算条件第十二条 银行应加强信息沟通,为客户提供交易信息服务收到客户委托后,银行应及时向客户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和指引第十三条 银行应在进口信用证开具前或开证后,向申请人或受益人发放有关单证有关单证应符合进口国家和进口商品的有关要求第十四条 在受到违约消息后,银行应尽快通知客户,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不良贷款风险第四章 业务风险控制第十五条 银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重视委托人的信用状况、业务能力和合法来源; (二)审慎评估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针对不同业务种类和市场形势,采取不同的授信方式和担保方式; (四)对于客户行为存在不确定和风险的业务,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和法律风险的产生第十六条 银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对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业务风险第十七条 银行应从押汇的合同条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操作流程等方面,合理有效地识别和控制业务风险在授信、决策和担保等环节,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资料,并及时核查,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银行应及时监测和控制经营风险,避免和解决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对于业务涉及的政治风险和市场风险,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管理,确保业务稳健开展第十九条 银行应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警、风险度量和风险管理,让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政策和操作规程贯彻执行到位第五章 业务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银行应定期对进口押汇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银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中应包含进口押汇业务的经营计划、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建立进口押汇业务风险评估和管理档案,对押汇客户和押汇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形成相应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建立进口押汇业务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对业务资金进行专门核算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宏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发布的口头、文字同类文件都失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银行宏观管理部门3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