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掖市食品生产小作坊审查通则(2017).doc
27页张掖市食品生产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小餐饮店)、小摊点登记管理 ,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生产经营核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张掖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餐饮店)、小摊点申请生产经营登记证(卡)管理前核查、变更、延续等工作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餐饮店)、小摊点生产经营登记核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 材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现场的合规性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餐饮店)、小摊点生产经营审查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餐饮店)生产经营登记的主体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餐饮店)、小摊点登记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应当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存档、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餐饮店)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餐饮店)、小摊点生产经营登记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合法使用证明、小作坊还应提交主要食品原辅料(含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食品安全承诺书、试制产品检验报告,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上岗培训合格证明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非单一经营食品的店铺,以食品使用面积折算达十平方米以下计 )小摊点申请者在固定市场以外经营的小摊点,还需提交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第八条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主要食品原辅料(含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餐饮店)、小摊点生产经营登记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餐饮店)、小摊点生产经营登记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内容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餐饮店)、小摊点生产经营登记证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或盖章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经营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括号包含的形式,填写至品种明细(2016年第23号公告附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等知识,知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及从业人员应当未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禁止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第三章 现场核查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后,及时组成现场核查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许可机关应当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县、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县、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出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观察员应当全程参与监督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具体核查工作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许可机关。
第十七条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实施核查,作出项目核查意见,形成现场核查结论 第十八条 核查组应当向申请人宣布核查结论,申请人应当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食品经营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因申请人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报告许可机关,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作出结论: (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条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材料上报许可机关因食品小作坊现场未提供产品合格检验报告,需要另行送检的,产品检验时间不包含在1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一条 对现场核查结论为通过,但存在项目核查意见为不符合,申请人需整改的,许可机关可先做出许可决定,移交日常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通则由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小餐饮店)、小摊点实行生产登记证管理,为规范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格式小作坊编号为ZF+区域代码+产品类别代码+4位顺序号(ZF6207XX+YYYY+XXXX)食品小经营店(小餐饮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编号为XJY+主业态代码+区域代码+ 4位顺序号(XJY +X + 6207XX+XXXX) 食品小摊点实行登记证(卡)管理,编号为TD+主业态代码+区域代码+ 4位顺序号(TD6207XX+YYYY)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小餐饮店)登记证有效期3年、小摊点登记卡有效期1年第二十五条 本通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备案登记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 附件: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现场核查报告》附件:4《食品经营登记(食品销售)现场核查表》附件:5《食品经营登记(餐饮服务)现场核查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生产经营登记现场核查通知书 申请人名称、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名称: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张掖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登记管理审查通则(试行)》,现定于 年 月 日对 (申请人名称) 申请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生产经营的 (食品类别) 进行现场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及联系方式: 核查成员: 联系: 核查成员: 联系: 食品小作坊申请人: 联系: 二、核查事项:对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食品小经营店、小餐饮生产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实施现场核查 三、现场核查工作程序:按照《张掖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生产经营登记现场核查通则》要求执行 (一)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现场核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现场核查; (三)汇总核查项目核查意见; (四)形成核查结论,并向申请人宣布 四、有关准备工作 请申请人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准备工作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配备适当的核查协助人员,以及做好其他与现场核查有关的准备工作,保障现场核查活动顺利进行 五、其他要求 如对核查人员有回避要求的,申请人应于本通知确定的现场核查日期2个工作日前提出 六、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联系: 参加核查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联系: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联系: (许可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张掖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备案登记 现场核查记录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 申证食品种类: 经营者姓名: 联系方式: 生产场所地址: 现场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1.本记录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
2.本记录表应当结合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使用3.本记录表包括证件(1项)、原辅料管理(3项)、 生产加工场所(5项)、生产设施及工具(3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项) 、产品销售(1项)、 产品包装、标识和储运(2项)、 食品检验合格报告(1项)等八部分,共19个核查项目4.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评分标准”进行核查与评分,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详实地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5.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19个核查项目中,带“*”项目存在1项以上“不符合”或不带“*”项目存在3项以上(不含3项)“不符合”的,现场核查结论为“不通过”;其余情况,则结论为“通过” 6.当某个核查项目不适用时,不参与评分,并在“核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的原因项目 要 求 核查记录 初审意见 复核意见1、 1、证件 *具有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符合□不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