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论司法公信力.doc
13页浅论司法公信力的构建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进而司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因此,为了构建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必须深刻分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和综合建设,重建司法公信力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在西方语境中,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1)2005年11月《半月谈》发表了《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视,有关部门调研》的文章,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公信力,在英美法系被称为public credibility,是指社会公众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在英美法系被称为public credibility 0f the judi_ciary,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的信任程度从本源看,“公信力”概念是同国家权力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一脉相承的,其核心是天赋人权、主权在民。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信力”是西方政治理论中一个独立、完整的概念体系 在中国语境中,早期的“信”通常写作“允”《尚书·尧典》中有“惟明克允”之说,《释诂》解释为“允,信也这种以“允”为“信”的用法,最早可以上溯至殷商时期,用来表达预言传达者(神灵与先祖)与从受者(商王或贵族)的互信关系西周春秋时期,随着“礼乐”制度与“德治”传统的确立,“信”观念的神权色彩日渐消退,但其与“礼”、“德”、“仁”等范畴的结合却日渐紧密,逐渐成为古代礼乐政治传统的一条基本准则(2)于 凯.中国传统诚信观的涵义渊源与伦理特质[j].湖南社会科学,2010,(6).2)信者,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长众使民之道,非精不和,非忠不立,非礼不顺,非信不行”(《国语·周语上》),表明“信”观念的伦理内核已由以往的“敬神事鬼”为主,转变为“立国”“使民”的“为政之本”,成为内在伦理的标准之一 在此基础上,从“信”的内涵延展,“公信力”在中国大陆特色的司法国情中实际上被拆解为“‘公’(公众)+‘信’(信任、信用)+‘力’(效能)”的合成概念”;司法公信力则在公信力概念上附加了司法保障、司法权威的意味。
即“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赖;”(3)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3)司法公信力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4)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4);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的因素及其履行责任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5)关 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5);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 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6) 宋聚荣、张敬艳:《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研究》,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 2期。
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代表了司法机关在广大公民心目中的诚信程度和信用水准显然,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诚信和司法权威的重要表征,是司法存在的道德基础和制度基石 二、当前中国大陆司法公信力现状(一)民众对法律信仰的程度减弱,司法公信力基础出现松动在法制国家里,人们群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是司法权威得以稳固树立的重要条件,也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然而,当事人习惯性的把法理适用呈现出的差异性当做法律的不公正适用,常常与徇私舞弊,贪污腐败挂钩,使他们将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无限的放大,最终出现厌倦和恐惧心理,不再相信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水平一旦矛盾出现,往往不愿诉诸诉讼途径加以解决,而是采取较为极端不具理性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影响社会的安定,这也是他们对司法极端不信任的具体表现二)人情关系复杂多变,严重扭曲了司法公正性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几乎成了一种惯性,部分群众不相信司法的公正,进而采取各种手段来影响判决,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组织的人情、关系网,将法官禁锢在网内,即使心存公道的法官,依法公正裁判一起案件都要费很大的力气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就是极少数职业操守不正的律师和案件承办人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员,合伙串通捣案子,将原本简单、明白的案子,捣成一团乱麻。
凡此种种,都给法院的公信力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也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三)一审裁判结果无法令人信服,上诉率和申诉率上升,无限制的申诉再审一审裁判结果宣判后,当事人不会充分考虑事实是否查的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只要未能满足自身的诉讼请求,就提起上诉,有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会提出上诉这种现象充分说明,中国大陆法院一审裁判的司法公信力基础还较为薄弱,无法得到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导致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结果充满抵触情绪对司法裁判的申诉再审是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原因,为达到各种目的,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一审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有的甚至历经八年、十年,不达目的誓不回头这种做法完全漠视裁判文书的终局性与公信力,视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拘束力为无物,实际也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突出表现四)执行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开展,当事人对法院丧失信心被执行人缺乏裁判既判力、执行力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故意躲藏逃避,致使执行人员常因找人不见,无功而返被执行主体的财产透明度本就不够,加上其恶意藏匿转移财产,而执行人员查找被执行财产的手段单一,使执行工作常常陷入“无米之炊”的境地;银行等协助执行主体拒绝协助,寻找各种借口和托词拒绝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款项,甚至恶意通风报信,帮助转移存款;有的行政机关拒不协助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等。
虽然经各方努力,执行难问题现已有所缓解,但因被执行主体、协助执行主体甚或整个执行环境潜意识里欠缺司法权威理念,故执行难状况距离根本的好转仍然任重道远五)涉法信访行为与日俱增,渗透出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失望群体信访和个体信访量逐年上升,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上级机关乃至中央聚集,而且愈演愈烈据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 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 995 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 242件人次7)姜雷:《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以法院为视角》,载于中国江西网,于2012年5月20日访问7)如此庞大的信访量,已形成“信访洪峰”,已经对上级机关乃至首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影响信访人信访目的尽管多种多样,但有一点事共性的,即不是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或其他正当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企图借助于信访手段来达到目的,这是中国大陆长期缺乏民主法治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大大降低 (六)不当民谣通过媒体流传,使司法形象大打折扣近年来,社会上存在并流行着许多讽刺法院和法官的民谣,比如“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等,反应了当事人告状难及司法内部腐败的现象,这些民谣有时被登载在报刊或流传于网络。
虽然这是法院系统的少数现象,但却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是人们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为,可见,当前公众和媒体对法院系统的态度并不和缓,不利于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总体来看,社会公众敢于、肯于信任和信赖司法的局面远远没有形成,社会对司法的信心呈逐年下降趋势,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对和谐社会构建已经构成一种不容忽视的瓶颈性制约因素三、当前中国大陆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普遍不高,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 (一)法官素质大不相同,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对司法工作者队伍的职业素质信任度不高,司法实践表明,大部分错案或质量不高案件发生的原因在于司法能力和水平问题少数法官素质低,根本适应不了司法公正、高效司法的需要,在他们身上所发生的司法行为,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一些法官的作风不正、外在形象不公也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无端猜疑一个主观上努力追求公正裁判的法官,如果与当事人接触,询问答话的方式不当,或与律师交往过多,或某方面生活细节不够检点等,很容易引发当事人的猜疑和误解。
社会对司法队伍职业道德的信任来源于对一个具体司法行为的信任,来源于对一个个具体的司法工作者的职业操守的认可和评价极少数法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是金钱案的现象,也使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而一些法院基本设施差、管理粗放、奖惩不严、执法条件差,环境卫生条件差及其法官衣着不整、吐词粗俗、一些法院的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且青黄不接的现象很普遍等都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对其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二)法院体制上的痼疾中国大陆司法体制的严重缺陷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根本因素大陆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体系在现实中难以贯彻,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来源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视法院为其下属的普通职能部门,法院的司法活动要服从于地方工作的大局,有时还要为地方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甚至有些地方法院也要承担招商引资的任务,也就是现在常说的“司法权的地方化”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法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事实并不如此法官被作为普通公务员在公务员法中予以确认,法官也有行政级别的待遇,而该待遇也由地方政府掌握,虽有法官法表明法官的不同身份,但该法更多的是对法官的限制,对法官权利虽也有条文规定,但在现有体制下难以得到保障实施。
因此,在现有司法体制下,法院及法官的权威难以确立,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体制也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学者论述三)当事人的偏面认识与误传、误解 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很高,且很迫切一些当事人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并没有考虑到商业风险而盲目投资进行商业运做,一旦发生什么纠纷就马上想到法院,这本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高的体现,但是很多当事人以为进了法院就是上了“保险”,进了“保险箱”,如果法院的审判稍微有差错,即使是出现一件错案,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亲友以至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不满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法官的裁判结果,总有一方是败诉的,败诉的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言称法官裁判公正的,几乎没有法院为司法公正所作的一切努力,可能因为一案之错而全盘皆输同时,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对一些不良行为可能还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特别是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人们的善良和信任以及知识的缺乏进行欺诈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且由于社会诚信系统的不健全,一些当事人没有诚信观念,对法院具有执行力的文书对抗或者逃避,正腐蚀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四、司法公信力的促成方式(一)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是重要因素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的独立、法院的独立、法官的独立它的核心是是司法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