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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关系与责任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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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n****1
  • 文档编号:478247727
  • 上传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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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1月1日,中复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华劳动事务询问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派遣协议》,托付大华公司供应人力资源,该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双方约定中复公司与派遣人员之间无任何协议性或事实性的劳动或劳务关系2005年1月,刘某与大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2006年1月5日,刘某与大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刘某也没有被大华公司召回,而是接着在中复下属公司工作2006年1月l4日,中复致电刘某:依据其工作表现,认为她不适合担当储备店长职务,预将其职住调整为组长,但未出具书面降职通知.也未正式降低其薪水2006年1月27日,刘某向大华公司发出辞职申请,称对其降职行为不能接受,确定离职,并提出赔偿恳求,且于当日离开中复不再上班,亦未回大华公司2006年2月24日,中复向刘某发出通知,稚其旷工8天,故受到马上终止服务关系的处分2006年2月25日,大华公司向刘某发出《辞退通知).称因刘某无故旷工,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1306 9-3月.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大华公司做出的辞退确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中复、大华两家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专家分析本案例争辩的主要焦点在于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并主要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劳务派遣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二是劳务派遣中三方当事人就劳务派遣产生的三方法律关系而言,劳务派遣中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有权接受被派遣劳动者供应的劳动,并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与管理在该节案例中,刘某和大华公司之间签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大华公司和中复之间签有《派遣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应依据该协议进行处理,刘某和中复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刘某应当接受中复公司的用工管理和指挥监督就劳务派遣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安排而言,大致分析如下:首先,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担当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该义务为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爱护照看、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其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据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安排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

      再次,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实际供应劳动,用工单位享有对员工的指挥监督权相对应,用工单位对员工负有的特殊爱护照看义务,主要包括: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供应平安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其工资酬劳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及与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应当爱护其人格权不受侵害等须要特殊指出的是,在本节案例中,至2006年1月5 日刘某与大华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已到期,但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此后刘某接着在中复公司工作依据当前实务观点,刘某与中复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相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事实劳动关系处理,而无需再经由大华公司进行退回或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假如相关各方均情愿认可劳务派遣三方关系的存在,则仍应依据三方关系的退回解除机制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 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祢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还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状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酬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

      第65条第2款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澉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葡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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