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doc
2页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征求意见稿)甲板部总吨位 100 总吨及以下一般规定 驾驶员 1 人一般船舶附加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 10 小时,须增加驾驶员 1 人一般规定驾驶员 1 人客船 一般客船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 4 小时,须增加驾驶员 1 人轮机部1500 千瓦及以上500 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 千瓦150 千瓦及以上至未满 500 千瓦75 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 千瓦75 千瓦以下一般规定 轮机长 1 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 1 人,机工 1 人轮机长 1 人、轮机员 1 人轮机长或轮机员 1 人 无 无附加规定 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机工 1 人客运部按船舶载客定额,每满 50 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 1 人;航程不超过 80 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 4 小时的,可按每满 100 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 1 人;航程不超过 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 1 小时的,可按每满 150 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 1 人;航程不超过 10 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 0.5 小时的,可按每满 200 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 1 人乘客定额不足以配客运部人员的,可由甲板部人员兼任。
注:1. 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系指仅在青岛、烟台、日照、威海、潍坊、东营、滨州七地市行政区划内内河水域内航行的 100 总吨及以下的机动船舶,但不包括拖轮、高速客船、游艇、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地效翼船及体育运动船舶2. 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乘员定额 12 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3.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系指在连续 24 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者连续 24 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船舶停泊不超过 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4. 配员不足 3 人的客船,增加配备水手 1 名5.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的“证书” 栏目所填写的甲板部船 员职务和证书类别为小型船舶驾驶员,轮机部船员等级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7. 各分支局按照本标准核定各自辖区小型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应在配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上注明“仅限×× 内河水域“或”仅限××市××水库(湖)“等8. 本配员标准要求配备的机工、水手、客运部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完成《内河基本安全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并经船员注册持有《船员服务簿》。
在《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完成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9. 本标准由山东海事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10 号)和《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 号 )及相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