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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页利用劳务派遣避税存在风险【导读】劳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各地劳务派遣用工迅猛 发展,劳务派遣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被一些滥用,成为企业规避 税收的重要手段一、目前劳务派遣涉税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行业自身偷漏税和企 业利用劳务派遣的劳务发票进行扣除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管理问题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 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 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 税的目的2、 一些企业利用雇佣临时工,税收难于监控等现状,虚列劳务 用工发票现象非常严重企业雇佣临时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务费可以全额扣除,一些企 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从目 前稽查案例情况看,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涂改劳务费发票 虚列成本;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 转移利润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有些与经营相关又无法取得合法发票的费用是采用这种办法列支 的。
3、劳务派遣行业违规抵扣应税收入问题较为突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 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等,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 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 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而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 务,差额计算营业税,造成巨额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流失4、劳务用工的养老保险费存在漏缴少缴现象规避养老保险费是大多数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 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表现在:用工企业宁愿选择向劳务派遣公司支 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取得可以合法列支的劳务费发票,以达到规避 社会养老保险,转嫁用工风险的目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 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派遣单位与用 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二、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偷漏税问题的原因分析1、 用工单位利益驱动,规避税费劳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增加了用工灵活性同时,有 些用人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当成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手段。
实 践中,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 务派遣,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出现了新的“正 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形式合法,一些企业产生了列支成本费用的避税冲动 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 而劳务费价格属于自主定价,利用劳务派遣业务进行税前扣除,成为 很多高利润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规避所得税的重要手段2、 派遣企业利益驱动,规避税费由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往往属于不同的税费主管部门管 理,派遣企业利用税费征收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不全面,认为可以侥幸 地少缴、不缴有关税费而且按照现行社保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雇佣的员工,要 由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对劳务用工,一般要由劳务公司缴纳社 会养老保险费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时,往往不约定社会保险等条 款,而缴纳营业税时,按扣除支付给派遣工的工资等费用后差额缴纳 营业税,一些社会保险费等出现欠缴一量被稽查,往往废业了事3、假发票泛滥,企业利用劳务派遣虚开发票规避税收管理有待 加强由于我国目前的交易中大量使用现金,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系 统低成本获取资金往来的信息对发票记载的交易进行核对;对劳务派 遣假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对假发票购买、使用行 为的处罚较轻,从而形成对假发票巨大的需求。
三、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的工作建议1、规范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确认问题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确认收入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 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及相关规定,才可以税前扣除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支付给 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帐方式支付的 方可税前扣除2、加强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管理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 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 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作为扣除凭证3、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的劳务费税前扣除的条件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取得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还应符合以下 条件:(1) 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2) 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 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3 )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用工单位不得在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4、规范劳务派遣的劳务费发票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 明对使用假发票和恶意进行偷税的行为坚决打击,提高发票违法的 成本和代价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条 的规定,对于虚开劳务费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将 有力打击利用劳务费发票偷逃税的行为浅谈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字体:【大】【中】【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细,企业对用 工要求逐步提高,用工形式也发生了转变,劳务派遣企业如雨后 春笋般发展壮大,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2010年以前,劳务派 遣企业不足20户,仅两年时间劳务派遣企业户数就翻了 4倍, 新办户和注销户频繁更替,新办、注销频率是其他业户的两倍 2013年初,沙依巴克区地税局根据劳务派遣行业户数变化异常对 劳务派遣行业进行了评估分析,发现劳务派遣行业创造的税收并 不多,而发票的需求量很大,开出发票金额巨大,同时也反应出 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潜在的风险和税收征收管理的漏洞。
一、劳务派遣行业的特点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 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 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 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 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 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是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不仅保 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还可节省用工单位招聘员工的各 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工单位自行招 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实行劳务派遣可以 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 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工 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工单位集中精 力抓好生产经营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 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就招募、选拔、培训、绩效 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制定规范、详细的约定根据 劳务派遣的性质和要求必须以两个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 位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之间的用工合同) 为基础才能构成劳务派遣关系。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根据劳务派遣的实际业务不同,适用的 税收政策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只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劳务派遣业务二是收取服务费同时代收工资及社会保险基金的业 务三是为建筑业提供劳务分包的业务三种形式计税的依据不 同,形成税收差异这是劳务派遣行业税收征管的显著特点二、劳务派遣行业中存在税收风险目前部分劳务派遣企业是否发生真实的劳务派遣业务有待 考证,所签订的派遣合同不规范,有的并没有真实劳务派遣业务, 只是对用工单位的自主用工开具劳务派遣用工发票,虚增成本费 用更严重的有对建筑业等行业外包、分包工程,不按税法规定 申报、缴纳税款,出现虚开、代开发票现象,甚至出现以出售、 代开发票为业,提取发票返点,没有实际业务的劳务派遣公司 2013年我局在评估、分析、审理中发现一劳务派遣公司2011-2012 年申报收入1362143.5元,缴纳各税51576.96元,开发票金额 高达35507846元,申报收入占发票金额的3%,税负占发票金额 的0.1%;另一劳务派遣公司2011-2013年申报收入6691597元, 缴纳各税394617元,但开发票金额659523473,申报收入占发票 金额的1%。
从以上两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个别劳务派遣公司大量 代开发票,仅对代开发票收取返点1-3%申报纳税给国家税收造 成巨大流失在我局检查的劳务派遣公司发票中发现,金额巨大, 劳务合同不健全,人数不明确、工资、工种项目不明确,受票单 位大部分是建筑单位,房地产公司,国有企业,甚至政府机关 从数据说明,开具发票与接受发票单位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为此,我们将进一步核实后移送稽查局处理三、劳务派遣行业产生税收风险的主要原因(一) 劳务派遣行业管理的不规范很多劳务派遣公司资证 不全,准入门槛较低,税收征管不规范,导致部分劳务企业账务 核算混乱,财务报表失真二) 对国家发展和鼓励劳务派遣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误 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 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 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 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 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 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且规定劳务公司 在会计核算应将全部收入计收入,只是营业税按差额计税。
而许 多劳务派遣公司直接将差额计收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三) 建筑市场对劳务发票需求的利益诱惑较大根据营业 税实施细则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计税时也可扣除分包工程的营 业额因此给建筑业劳务分包的发票提供了市场,劳务发票需求 大增,出现劳务派遣公司出售发票的行为四、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一)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税收法制宣传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个别纳税,要求规范财务核算制 度,健全账簿、凭证、发票管理由于劳务派遣行业是新兴行业, 行业管理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完善,税收征管不规范导致部分 劳务企业账务核算混乱财务报表失真首先要规范劳务派遣业 务,要求“两个合同”齐全即与被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与 劳务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用工种类、用工人数、 时间、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劳务管理费、缴纳社保、公积金的 具体金额等详细情况,保护三方的合法权利二)规范劳务派遣行业计税依据,真实申报收入针对个别劳务公司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三种业务混淆计 税依据,两种发票(服务业、建筑业)互相抵扣不计,少计收 入仅对自己收取的服务费申报缴税虚开发票,并没有款项入账 对虚开发票不计收入,偷逃税款要求对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单 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