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大学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励基金.doc
4页1山东大学“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励基金”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生源 质量,优化生源结构,激励和支持优秀研究生新生从事科研创新研究,学校设立了“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励基金” 为 充分发挥该奖励基金的引导 、激励作用,特制订此办法第二条 获奖学生为当年录取的优秀推荐免试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第三条 每年研究生入学后,由研究生院负责公示获奖人员名单,并 颁发获奖证书第二章 奖项设置第四条 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励基金共分三等,一等奖奖金为 24000 元/人;二等 奖奖金为 16000 元/ 人;三等 奖奖金为 8000元/人第五条 奖励基金按年度于学年初发放,每年至少发放8000 元, 发完为止奖学金发放前放弃或取消研究生学籍的,未发部分不再发放第三章 获奖条件2第六条 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的推免生为一等奖第七条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南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兰州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的推免生;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美术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第二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优势学科的推免生,综合排名 3%以内(含 3%,下同)的为一等 奖;综合排名 6%以内的为二等奖;综合排名 9%以内的为三等奖;综合排名 9%以外且综合排名第 1 的为三等奖。
第八条 毕业于第七条所列高校国家基地班的推免生,综合排名 10%以内的 为一等 奖,综合排名 20%以内的为二等奖,综合排名 30%以内的 为三等 奖第九条 毕业于山东大学泰山学堂的推免生,综合排名 30%以3内的为一等奖,综合排名 60%以内的为二等奖,综合排名 90%以内的为三等奖第十条 毕业于山东大学的推免生只奖励第一批录取的学生(9 月 30 日前录取的),录取到山东大学(威海)的推免生除外第十一条 录取到山东大学(威海)的推免生,奖励办法按以下原则执行:一、毕业于山东大学(含威海校区)且第一批录取的推免生(9 月 23 日复试录取的),综合排名 3%以内的为一等奖,综合排名 7%以内的 为二等 奖,综合排名 10%以内的为三等奖,综合排名 10%以外且 综合排名第 1 的为三等奖,因科技竞赛(不含发表论文)获得推免生资格且综合排名在 25%以内的为三等奖二、毕业于山东大学(含威海校区)且第二批录取的推免生,在可接受限额内,降低一个等级进行奖励三、毕业于山东大学(威海)数理经济班的推免生,综合排名10%以内的为一等奖 ,综合排名 20%以内的 为二等奖,综合排名40%以内的为三等奖 ;毕业于山东大学(威海)空间科学特色班的推免生,综合排名 20%以内的为一等奖,综合排名 50%以内的为二等奖, 综合排名 70%以内的为三等奖。
以上奖励仅限于录取到理工科专业的推免生,录取到人文社科类专业的推免生,按照普通奖励政策执行四、其他推免生,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执行4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办法所涉学校均不包括分校和二级学院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