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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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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5421341
  • 上传时间: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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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生、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江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区、平天湖旅游渡假区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管委会负责各县及贵池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对各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征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规定;(二)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四)代本级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六)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七)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与拨付;(八)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九)受本级政府委托代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工作中所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十)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城市执法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可设立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和可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在每年 12 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提出征收任务分解意见,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向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未确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提出征收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证明;(二)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四)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并函告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对调查中未经登记房屋产权合法性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和产权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依据、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约期限等事项第十三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第十四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五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单项工程被征收户数超过下列规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一)市辖区 300 户;(二)其他区域 200 户。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储、专款专用第十七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宣传、解释工作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下列活动:(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四)广告设置;(五)装饰、装修房屋;(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七)居民户口迁入与分户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等特殊情况迁入户口或分户的,公安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八)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城市执法、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 1 年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中、小学生就学,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电信、邮政、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第三章 补 偿第二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为依据确认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或者房屋没有有效产权证明和有效建设批准手续的,其性质、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确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拆除建筑物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的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估价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义的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作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复核评估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义的,可以在收到复核评估结果 15 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作为补偿和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市、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不少于 3 家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7 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社区代表参与,公证人员公证,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也可以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产权调换差价标准结算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或安置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调换或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二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和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换算等补偿补助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中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规定期限自动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补偿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城市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或者成片林木,应当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征收代管的房屋或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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