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工健康保护管理制.docx
3页女工健康保护管理制度目的:为了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 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企 业的建设和发展范围:本厂所有女员工内容:1.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者解除劳动合同2.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 低温、 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部门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 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4.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 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5.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 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6.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 动时间7.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 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厂内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十天 时间的产假8.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个班次(上、下午)的 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每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每次哺乳可增加三十分钟时间9.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 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均作劳动时间10.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行得延 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11.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劳动调解委员 会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三日内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女 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12.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 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厂根据情况轻重给予厂规相应的处分,情节 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责任13. 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一、防止火灾的基本措施:防止火灾的基本是防止产生燃烧 的基本条件,防止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互相结合、互相作用1、控制可燃物,在生产使用选村时,尽量用难燃或不燃的 材料代替可燃材料;对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采用抽风 或通风的方法以降低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在空气的浓度;凡是 能发生相互作用的物品,要分开存放 (酸、碱分开、易燃易爆分 开)等2、 严格控制火源,严禁公司人员带香烟、火机进入公司, 采取隔离火源、控制温度、接地、避雷、安装防爆灯、遮挡阳光 等措施,防止可燃物遇明火或温度升高而起火。
3、 做好预防性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一旦不慎起火,能及时扑灭火焰;做好疏散措施,做好消防灭火演习及疏散演 练二、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1、 根据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动火、用火需经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厂安全部门审批登记,划定 “固定动火区”,其它地方一律为禁火区2、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做饭等3、 固定动火点应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对安全动火、用 火负责,不得任意改变固定动火点和用火区域,固定动火点、用 火审批表需保管备查4、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焊、气割、气焊、切割器、砂轮机、 喷灯、电动工具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均 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申请5、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证作业,动火区域必须清除易燃易爆 物品,周围3米内保持清洁,动火时需有保安人员做好防火、灭 火的监护工作三、 其它消防管制详见《消防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