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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个人建房-审批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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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1737658
  • 上传时间: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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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批项目: 核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个人建房)(农村个人建房) 审批部门: 区规划分局(区规划科) 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需写明建房理由、位置、面积、性质、层数),报告由村委会、乡(镇)签字盖章认可;2、(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3、填写城镇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4 份(村镇管理站领取);4、危房拆建的必须有危房鉴定书 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无白云区政府网审批项目: 农村建房审批农村建房审批 审批部门: 区建设局 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需写明建房理由、位置、面积、性质、层数),报告需村、组委会签字盖章认可;(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仅新选址建房使用);(3)、户口簿复印件一份;(4)、填写城镇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 4 份(到国土部门申领);(5)、贵州省村镇农(居)民建房申请表;(6)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原址拆建房屋使用),应由有资质的部门做鉴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收取工本费 4 元 审批项目:农村建房审批 白云区政府网审批项目: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 审批部门: 区国土资源分局(用地科)(区政府批准) 申报资料:(1)、个人建房申请;(2)、个人建房审批表;(3)、结婚证复印件;(4)、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村委会在申请人所在组公示,乡(镇)国土管理所、村镇建设管理所街道村委会审核同意申请后,组织专人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填写个人建房审批表(村委会、派出所、计生办、国土资源管理所、村镇建设管理所、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局(城区内)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送国土分局审查,公告审批结果 资料齐全送国土局审批 5 日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31 条、《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12 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贵阳市征地年产值计算标准的通知》、白云区区长办公会纪要(【2006】16 号)标准:菜地 25200 元/亩,稻田 18070 元/亩,旱地 10408 元/亩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贵州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 白云区政府网贵阳市白云区规划局贵阳市白云区规划局 :: (0851)4611098贵阳市白云区建设局 地址:贵阳市健康路:(0851)4834864国土局:4831144农村个人建房手续办理须知农村个人建房手续办理须知一、须提交资料1、个人建房申请 1 份(原件)2.签署村委会、乡政府、派出所、计生办意见(并附建房位置示 意图)。

      4 份3、城镇农房建设申请表(村镇建设审批书) 4 份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与复印件)5.占用耕地的需完税凭证 1 份(原件)二、委托代理人提交证件1、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应缴税费耕地占用税:1.5 元一 3 元/平方米;工本费:20 元/个;占补平衡费:旱地 8000 元/亩,稻田 15000 元/亩,菜地 20000 元/亩;印花税:5 元四、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完成五、资料不齐不予受理 受理单位:白云区国土局建设用地科电 话:4602025联系人:梅长纪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 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除违章建筑的时候拆除违章建筑的时候,房东阻碍执法人员执法导致受伤的该怎么办:房东阻碍执法人员执法导致受伤的该怎么办:如果是执法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在拆除违章建筑时,应该有谁来动手拆除?如果所属机构有个拆迁队进行拆除,而且并未穿制服那么这些拆迁队的人员的行为合法吗? 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无委托手续不合法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贵贵阳阳市市人人民民政政府府令令第第 9 号号《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0 年 4 月 12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9 号号《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 年 4 月 12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袁周二○一○年四月十三日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城乡居民、村民在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个人建房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六条 城乡居民、村民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村民转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后,新建住宅按有关政策处理,改建、扩建、翻建按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建房第七条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八条 城乡居民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书(需写明拟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积、层数、结构、使用性质);(二)经社区居委会公示后出具的申请人拟建房屋情况;(三)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宗地图原件和经核查的复印件;(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经核查的复印件;(五)拟建住房方位和四至关系地形图或者规划图(1/500 或 1/1000)、选址现状照片;(六)拟建住房建筑设计图(二层以上、跨度超过 6 米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经批准的通用、标准设计图;(七)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的还应当提交相邻权利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八)属危房翻建或者改造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危房认定意见;(九)规划管理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四)、(五)、(六)、(八)项规定资料外,持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产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经公示后的同意建房证明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建房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个人建房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第十一条 村民改、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市辖区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 13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240 平方米;(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办事处)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 130 平方米,其余地区不超过 17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320 平方米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应当维持原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原址、原面积,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环城林带;(二)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三)军事管制区;(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内;(六)重点生态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七)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八)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铁路建设用地;(十)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十一)地裂、崩塌、滑坡、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区;(十二)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域;(十三)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个人建房在进行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二)将原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三)不符合乡、村寨规划要求的;(四)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建房手续的;(五)被拆迁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个人建房投资额超过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不含 300 平方米)、2 层(不含 2 层)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个人建房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并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实行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三个阶段检验和日常不定期跟踪检查制度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接受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各阶段的检验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本办法第十五规定范围以外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后,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建房各个环节的资料和图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作假造假、乱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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