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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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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2 第二章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3 第三章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7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 7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 9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 10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 11 第四章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 12 第五章第五章 保密措施保密措施 .................................................................................................... 13 第六章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4 第七章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 15 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 16 2 第一章 总第一章 总 则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 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条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第六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告;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4)法律意见书; (5)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1)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2)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4 (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 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 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 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5 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企业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6 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7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董事会秘书; (三) 董事和董事会; (四) 监事和监事会; (五) 高级管理人员; (六)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 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披露的工作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负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8 (四)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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