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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II10法人汽车贷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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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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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二篇 第十章 法人汽车贷款第十章 法人汽车贷款10.1 概述 10.1.1 定义 法人汽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10.1.2 特约经销商和汽车品牌的认定1.特约经销商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的基础上,由一级分行根据经销商的经营范围、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资信进行确定,并由经办行与其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见附件2-10-1)的汽车经销商2.汽车品牌由一级分行认定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情况选择汽车品牌,对技术含量低、产品质量差的低端汽车品牌不得纳入我行贷款范围对采取分期还款保证保险,或以国库券、金融债券、保单、本行存单质押,以及以房屋、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可不受汽车品牌限制3.汽车贷款经办行由一级分行指定 因该项业务中汽车品牌和汽车经销商均由一级分行自主选择,一级分行没有必要再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汽车贷款银企合作协议书》,故删除此条及附件2-10-210.1.3 对象法人汽车贷款的对象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10.1.4 条件1.特约经销商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建设银行认可的汽车生产厂家授予的经销权;(2)经销的汽车种类符合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经营范围;(3)在经办行开立存款账户 2.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人资格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2规定的相关要求;(2)必须有足额支付首付款的能力;(3)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4)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5)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10.1.5 担保方式与金额1.借款人以可以质押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出具的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20%,借款最高金额为购车价款的80%保险公司提供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由当地一级分行事先审定 2.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30%,借款最高金额为购车价款的70%3.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40%,借款最高金额为购车价款的60%。

      4.对可以转让且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出租汽车营运权可以设定质押担保但须事先报总行批准 10.1.6 期限 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汽车租赁、客货运输等经营用途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含两年) 10.1.7 利率法人汽车贷款利率按照建设银行总行相关规定与客户协商确定10.2 操作程序 10.2.1 受理 10.2.1.1 受理部门 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贷款的受理部门 10.2.1.2 受理程序 1.初审 (1)借款人符合汽车贷款范围和贷款基本条件的审查;(2)拟购汽车品牌认定的审查;(3)汽车经销商资格及是否与建行签定《汽车贷款合作协议》的审查;(4)具备首期付款能力和提供担保的审查;(5) 汽车贷款期限的审查 2.借款人提供材料(1)借款人基本材料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3规定的相关材料;(2)《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汽车贷款申请书》(见附件2-10-2); (3)与建设银行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对于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不需提供上述资料,但应在贷款发放前,将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完税凭证、保险单等相关材料交存经办行; (5)对于拟以保险公司分期还款保证保险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保险公司同意接受其投保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经销商和我行签有长期协议、同意为我行认可的借款人提供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除外;(6)其他材料 10.2.2 调查评价 1.调查部门:汽车贷款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贷款的调查部门 2.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四章《流动资金贷款》4.2.2的有关规定主要对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信、信誉、偿债能力、抵(质)押物、保险等情况进行调查 3.评价报告:汽车贷款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调查后,应撰写调查评价报告,具体要求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2的有关规定 10.2.3 审批参照本手册第一章第二篇《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的有关规定办理 10.2.4 发放 经审批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汽车贷款: 1.借款人存入首期款。

      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足额存入建设银行,以利监督和划款2.签订合同1)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汽车借款合同》和附属的担保合同借款和担保合同的填写、签章及其他具体要求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的有关规定;(2)借款人为出租汽车公司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应当限制其在借款期间将所购车辆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个人,以防产生纠纷3.借款人预填凭证和划转首期款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要求借款人预填贷款转存凭证和用于贷款支用的“转帐支票”同时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划入经销商帐户4.落实担保和保险(以所购汽车设定抵押的,担保落实在经办行收到购车发票后进行)1)抵、质押登记和交接经办行信贷人员应与借款人一起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手续和(或)质物(包括质物权利凭证)的交接,落实有效担保;(2)保险保险办法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3.3.10关于抵押物保险和3.4.10关于质物保险的有关规定;(3)如保险公司同意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建设银行5.向经销商出具贷款通知书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由信贷经营部门向经销商出具《汽车贷款通知书》(见附件2-10-3),《汽车贷款通知书》所规定的归还发票等凭证的时间应当保持在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有效支款期以内。

      6.提车、办照和直接交付建设银行购车发票经销商收到《汽车贷款通知书》及首期款收款凭证后,借款人即可在经销商处提车经办行督促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缴费及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汽车贷款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限内将购车发票、各种缴费凭证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直接交予建设银行 7.落实以所购汽车设定抵押的担保和保险1)抵押登记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在收到购车发票后,与借款人共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如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未开办车辆抵押登记业务的,经办行不得接受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对于以可转让出租汽车营运权设定的,应及时向出租汽车营运管理部门登记 (2)保险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应当要求借款人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为保障保险期限不中断,经办行可要求保险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续保押金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经办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开立专门的赔款账户,抵押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所有款项进入该账户,由经办行根据借款人还款实际情况决定赔付款项的用途(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给借款人)。

      8.贷款支用1)核实贷款支用前提条件①合同生效,担保有效,已办理相关保险;②以保险公司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为担保方式的,已办理该保险;③购车发票和保单已移交经办行保管2)贷款支用通知经办行收到购车发票等凭证后,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支用手续;对以所购汽车设定抵押的,必须落实所购车抵押、保险等有关凭证后,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支用手续;(3)贷款支用方式借款人支用贷款采取直接支用方式,即经办行根据借款人已填制的贷款转存凭证,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经办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并以借款人预留的转帐支票直接将该款项支付给经销商,用于借款合同确定的用途,不得挪作 9.台帐登记贷款发放后,信贷经营部门及时登记台帐 10.2.5 检查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五章《信贷资产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侧重以下方面检查: 1.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资格和偿债能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4.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5.汽车贷款的结算资金是否在建行内部形成循环;6.对办理汽车贷款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当贷款逾期时,是否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7. 对以所购汽车作抵押的,在贷款期间是否妥善保管保险单、购车发票等凭证。

      10.2.6 回收 1. 正常回收 借款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偿还方式可采用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偿还,也可与客户协商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方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执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信贷人员要求借款人在每次还款截止日期前,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还款凭证》一式四联,到会计柜台办理还款手续;会计柜台也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其存款账户中直接按月(季)扣还贷款本息还款凭证记帐后,两联交会计部门留存,一联交借款人,一联交信贷经营部门归档 2. 提前回收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5.2有关规定办理 10.2.7 不良贷款管理 借款人当月未按合同规定日期、金额还款的,信贷人员在还款截止日后一周内(含五个连续工作日),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加盖信贷业务公章的《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会计部门于还款截止日次日将当月应还款金额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及回执由信贷人员归档 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数额还款的,由信贷经营部门牵头,按合同约定,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通过依法处分抵押或质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全部贷款本息。

      10.2.8 档案管理 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附件2-10-1汽车贷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联系: 地址: 乙方: 联系: 地址: 为促进汽车需求,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汽车贷款实施细则》,经友好协商,就汽车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与乙方合作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汽车销售工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二、乙方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销售资金通过甲方结算三、甲方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后,应当向乙方出具《汽车贷款通知书》四、乙方收到《汽车贷款通知书》后,应当协同借款人办理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十五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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