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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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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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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序 号权力名称权力 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 式公开 范 围公开时间收费依据 和标准承办处(室)备 注446对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 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X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发布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宜布护照作废;由 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公安 部令第96号发布,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公民在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以及申请变更加注时,提交虚假或 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依照护照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网站向 社 会 公 开长期公开不收费沈阳市公 安局出入境管 理处447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 照、出入境通行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X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发布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公安 部令第96号发布,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 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向 社 会 公 开长 期 公 开不收 费沈阳市公 安局出入境管 理处448对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 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X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网 站向 社长期不收费沈阳市公安局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公安 部令第96号发布,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 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公开公开出入境管理处449对持用伪造、变造护照、 岀入境通行证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X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发布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6日起施行,根据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国函[1994J72号批准修订)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 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公安 部令第96号发布,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 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 站向 社 会 公 开长期公开不收 费沈阳市公 安局出入境管理处450对(中国公民)非法出境、 入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二号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 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站向 社 会 公 开长期公 开不收 费沈阳市公 安局出入境管理处451对(中国公民)冒用证件 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的 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 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X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发布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6日起施行,根据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国函[1994172号批准修订)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 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93号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 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5、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公安 部令第96号发布,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宜布作废、收缴、 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网 站向 社 会 公 开长期公开不收费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452对(中国公民)伪造、变 造、转让出境、入境证件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网 站向社长 期不收费沈阳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四条对违反木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 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公开公开出入境管理处453对非法获取出境、入境证 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6日起施行,根据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国函[1994172号批准修订)第二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 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 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93号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 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网站向 社 会 公 开长 期 公 开不收费沈阳市公 安局出入境管理处454对(外国人)非法入境、 出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二十 号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査、 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第二十九条一款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 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 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 驱逐出境处罚网站向 社 会 公 开长 期 公 开不收 费沈阳市公 安局出入境管 理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 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 决定》修订)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5对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 出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十六条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 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第二十六条 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 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作出的决定第二十九条一款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 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 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 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 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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