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南北朝隋唐均田制.doc
14页均出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冇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 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從,HI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 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 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III制并开始执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III制 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 并LI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十•地国有制破坏严重唐徳宗建中元年(780年),在 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均[Q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这一制度对巩固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 产有积极的作用2产生原因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实行的“计 口授III制度”演变而來,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 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持处丁风雨飘Z中的北魏王朝而产生的 隋唐Z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於农,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 资,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
均川制更为隋唐税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处受III便有纳税的 义务,唐代租庸调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木上施行,使唐能在隋末人乱之後农业受到严重的破坏, 到贞观年间却十分富足,可以说均田制还建立了军事和经济基础⑴隋唐均皿制Z特别在於北朝奴婢和牛只亦得受田,奴婢人数亦无限制且牛亦得授皿60市, 以四牛为限,共240亩,比贫农所得80亩,多出三倍,山此可推知当日土地应多人口未繁, 故能分及奴婢牛只,亦配合北魏均川以增牛产之口的,同时能靠牛只和奴婢的名义获得更多 山的多半是贵族阶级,从而保障他们利益减低他们对新政的抗拒隋则奴婢受出已冇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亲王三百人为限,至於丁牛受出至隋代已取消,唐 代则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妇女亦无授EQ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三十亩後人推测此 乃因人口 口众政府田亩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III及还III年岁分别比北魏迟三岁及早六岁,可 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Z情况出现而宽乡、狭乡Z行政区设立更町以证叨在当日己有些地方 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数目授田开皇二|-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国调杳均田情况,发现狭 乡每丁才受111二十亩而唐代开元天宝户籍残卷所记授III之数量亦显示足永业III者多,而足 口分山的,几无一户。
钱穆《国史大纲》:「此川制用意并不在求III亩之绝対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 一最低之水准」均出制的产生白永嘉之乱到北魏统一北方,北方经过了长期的战乱,人II凋敝,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 的现象十分严北方战乱重加Z北魏初年实行宗主轉护制,封建中央政府掌握的人口数很少,影响了赋税的征收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山令,宣布按人口数来 分配田地从此均田制开始实行3意义均IB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十.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圧,缓和被统治者的反 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対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 赋役來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川(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川(隋以后)等方式,保 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冇了安尿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 同时大片荒地被开星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 次,均III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 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 行极人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示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 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III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人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 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
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 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4弊端均III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HI 农民受出,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出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述官的 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 就越來越少均III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III过限,但均III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 赋役负担沉重,稍遇犬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牛的 正因为如此,均111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 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Z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 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干-朝重新推行均皿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麻,均皿制又逐渐被破 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 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述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5发展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制”的诏令:1、凡15岁以上的男了,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霧田40亩,女了 20亩。
霜田都是无主荒地, 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一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川二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 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出,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 头受Mm 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皿给官府2、 初受111者,男子每人另授桑III 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川可作为 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 女了 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聚的宅田,每3 口一亩, 奴婢5 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3、 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 足桑HI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HI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 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4、 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的不还所受, 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出5、 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 所及向官府巾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冇, 作均田授受之用。
6、 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髙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山(职分HI),离职吋移交后任官地方官 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出,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 新I口任相交接,不许出卖北齐北齐继续推行均田制,大体上与北魏相同,但也略有变化取消了受倍田的规定,不过一夫 一妇的实际受田数仍相当于倍田,北魏对奴婢受田没有限制北齐则按官品限制在3()0人至 60人Z间另外还规定了赋税北齐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出男子80亩,妇 人40亩,丁牛60市,每户限4头;另投桑或麻田20市均山制在北齐时就有所破坏,常见有土地买卖的现象隋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官人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 顷,少至四十亩以此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山(职III),多至五顷,少至一 顷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ED,以供公用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免除妇人和奴婢、部 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怦,皆给永业田,各冇差多者至 一百顷,少者至四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SglH,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 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 为差,至九品为一顷。
外官亦各冇职分田又给公癣田,以供公用"隋制十八岁为“丁”,二十一岁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并课役,六十岁则还CO,隋所授Z露 田桑田皆如北齐之数,但狭乡每丁仅20亩而贵族官吏有受田之优待,永业田可多至百顷, 职分IH五顷故隋之均IH己略为变质唐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出,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出面积不足,在盂要依 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山唐代还规定,凡迁徒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皿,狭乡迁到 宽乡者得卖口分111(即北魏的露III),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1、 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宙,永业田二十苗老男、残疾受口分田 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 Q]二十市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口2、 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III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 九品,受永业III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山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 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冇多少不等的职 分和公廨田,职分[Q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EQ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
这两种土 地的所有权归国家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口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 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木人应占 的法定数额6瓦解至唐中叶,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 种方式不断地转杨炎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皿同吋,唐政府对原来授[□的农 民横征眾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广,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仙客丁口滋众,肓无宋田S唐德宗建中元年(78()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两税法颁布,均 田制瓦解7研究性质学术界看法不一,主要有两种说法:1、均HI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说对均III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 解不同一部均田制研究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 出制Z外,与均出制同时并存2、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实施均田制 时,中国北方一方血存在曹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一方面存在着以 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和早己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
实施均川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 地的所冇权性质均出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冇制在法令上 的反映实丿施均田令,不仅把国冇十地按桑田、霍EQ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 有权前提下,也按均山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山令 中,始终未变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园宅 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私人所有这两种封 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丁•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 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施范围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I韦I一肓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 行于北中国,江南没冇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出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 皿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ED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星,因 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授田数均III令规定的受III数量,指的是应受山,也就是受田的最简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 冇私地和已占冇的小块无主土地按出令规定进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