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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兵役规定的处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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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 文档编号:36822013
  • 上传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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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对违反兵役规定的处理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对违反兵役规定的处理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百林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实施依据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 年 7 月 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 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是在职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二)是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至一年;(三)是城镇待业青年或者农村青年的,一年内,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不予录取、录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四)对情节严重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并处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年优待金一至五倍的罚款 应征公民受到前款规定处理后,不免除其服兵役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不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经教育不改的,应取消其当年入伍资格,并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应征公民入伍后,在规定的检疫期内擅自逃离部队,并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并责令退还已领取的全部优待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 年 8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拒绝或者逃避登记、军事训练,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实施对象 和范围 个人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对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按法定情形,选择适用直接立案或核实后立案有实名举报人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文书;按规范填报相关执法文书 2.调查取证环节:(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2 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2)不得少于 2 名的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或者进行检查,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4)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依法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等措施6)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 3.处罚决定环节: (1)将已查明的案情、处罚意见和法制审查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分情形作出处罚决定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完整的书面处罚决定书 (5)发现违法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或向案件承办机构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以行 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徇私舞弊、包庇纵 容违法行为的。

      承办机构 百林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咨询及投 诉 咨询:0778—6273389 投诉:0778—6128040 备注 3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低 1.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备 役军官法》、 《广西壮族 自治区征兵 工作条例》; 2.规范工作 程序, 加强制 度建设; 3.加强对工 作人员教育 和培训 百林乡人民政府社会事 务办公室负责人 2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低 百林乡人民政府社会事 务办公室负责人 3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低 百林乡人民政府社会事 务办公室负责人 4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低 百林乡人民政府社会事 务办公室负责人 5 5.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 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低 百林乡人民政府社会事 务办公室负责人 6 6.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或向案件承 办机构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低 百林乡人民政府社会事 务办公室负责人 7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低 百林乡人民政府社会事 务办公室负责人 8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低 百林乡人民政府社会事 务办公室负责人 9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 低 百林乡人民政府社会事 务办公室负责人 10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 低 百林乡人民政府社会事 务办公室负责人 11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 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低 百林乡人民政府社会事 务办公室负责人 12 12.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徇私 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低 百林乡人民政府社会事 务办公室负责人 附件:对违反兵役规定的处理流程图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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