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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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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免责制度研究摘 要随着国际化的迅速发展,国内法和国际立法呈趋同的趋势合同当事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免责制度研究成为人们贸易合同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对第79条免责问题做出了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以《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的免责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从免责的发展历程及特定、免责的成立、免责的适用、免责的效力来进行阐述,解释适用范围中模糊的概念,填补法律的空白,保证其适用的统一和独立性最后,提出对其的解决办法建议关键词:CISG;免责;适用范围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domest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have shown a trend of convergence. Contract parties are facing more and more proble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goods. Therefore, the study of exemption system has become a major concern in people's trade contracts.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regulates Article 79 exemption in the form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mainly takes the exemption system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explains the vague concept i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by expounding from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exemption and the specific, exemption establishment, exemption application and exemption effect. To fill the gaps in the law and ensure the uniformity and independence of its application. Finally, the proposal for CISG exemption optimization is proposed.Key words: CISG; exemption; scope of application目 录引言 3一、CISG第79条免责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5(一) CISG第79条免责的发展历程 5(二) 免责制度的特点 5二、CISG第79条免责的成立 6(一)CISG第79(1)条一般规则 61.认定标准 62.构成要件 63.免责期间 8(二)CISG第79(2)条第三人违约情形 81.第三人的界定 82.适用条件 8三、CISG第79条免责的适用 9(一)免责事由 91.免责条款 92.不可抗力 10(二)适用范围 101.不履行 102.瑕疵履行 10四、CISG第79条免责的效力 11(一)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 111.明确损害赔偿原则 112.确定赔偿的范围 113.确定赔偿的标准 12(二)免除履行责任 12(三)行使救济权利的主体 12五、CISG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13(一)存在的问题 13(二)解决办法 141.解释《公约》的填补方法 142.引入《公约》的一般原则的填补方法 153.引入国际贸易惯例的填补方法 15六、结论 16参考文献 16致谢 17引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经过长达十二年草案谈判形成的。

      CISG起源于《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这两部公约但是趋于当时的国际化行程和现状,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随着现阶段全球化的进程,联合国设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单独成立专门制定CISG的工作小组来推动国际贸易法的完善,保障CISG在不同国家、不同的社会体系中都可以被广泛采用经过十年的努力,CISG总算在1980年获得通过批准截至到2010年,已有超过四分之三的国家加入到了CISG中来,其中包含中国中国于1981年签署了CISG,并在1986年被批准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1988年1月正式生效,在实施的三十多年以来,其作用不在于取代或协调各国国内法规则,而是为方便买卖合同双方的法律适用,提供符合国际贸易特殊要求的标准和指引,同时也为各国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免责的规定提供了参考,力图不违背CISG序言中“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宗旨在全球贸易高速发展的今天,CISG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的货物销售交易提供了统一的框架,从而提高了贸易安全性,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国际间的贸易摩擦也使得贸易争议得到更好的解决。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也会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影响而受阻在某些情形下,如果要求不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则会对该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使合同失去原有的平衡而免责规则可以使当事人免除违约责任,维持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因此,本文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免责的相关规定,力图分析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免责的具体规定如下:(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一、CISG第79条免责的发展历程及特点(一) CISG第79条免责的发展历程CISG第79条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1964年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第74条以及1978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的第65条《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如果能证明其没有责任在订立合同时考虑到此类“情事变更”或此类“情事变更”超出了可预料的范围,则该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第74(2)条还特别提到在一方当事人受到“暂时性障碍”影响的情况下,如果情事导致合同根本的改变,则当事人可以永久的免除责任最后,74(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如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要求减价的权利等然而第74条备受批评,因为它不合理地降低立约人不履行义务的免责条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障碍”这个概念取代“情势”,引入了公约的免责规定,以此来保证《公约》第79条能得到更精确客观的解释,强调造成合同不履行之事由的客观性而减少采用个人标准的主观性二) 免责制度的特点CISG免责具有明显的独立性,主要是因为各国对构成合同免责事件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对合同免责的法律效果方面存有较大分歧,为避免受到各国国内法类似制度的干扰,CISG没有直接采纳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的免责规则,而是用第79条“不能控制的障碍”代替国内法诸如“不可抗力”等类似提法,说明当事人可以免责的情况。

      一方面是为了强调此类情况的客观性质,排除人为因素;另一方面也体现公约的独立性,应该考虑它的国际性,用自主的方法解释它,避免受国内法类似制度模式的干扰二、CISG第79条免责的成立(一)CISG第79(1)一般规则情形1.认定标准在司法判决实践中,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制定法,因此对于免责的认定标准,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适用规范性标准,即只有意外事件符合法律上的规范性要求,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不可能履行时当事人才能免责不可抗力规则体现的就是规范性标准;普通法系国家基于判例法的传统,更倾向定性标准,即主要由法院或仲裁庭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客观情形是否导致合同性质的根本变化,致使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CISG采用了定性的认定标准根据第 79(1)条的规定,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克服的障碍导致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方才能够免责对于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以及不能避免或克服的标准或条件,CISG没有在文本中做出具体的规定,需要在具体实践中由法庭或仲裁庭依据具体情况裁量第8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的免责问题对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定,CISG同样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不能缺少实际中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

      2.构成要件贸易法委员会重申:“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第79条)第1款可免除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障碍所致’;这种障碍是‘他不能控制的障碍’;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考虑到’;没有理由预期当事人能‘避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当事人‘克服’障碍‘或它的后果’”第一,由不能控制的障碍导致不履行义务,CISG第79条对障碍的认定采用的是主观标准但是正如庞德倡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如果仅局限于字面意思来理解CISG可能导致公约失去本意一方面从CISG的整体统一性角度理解其免责认定标准,CISG第25条设定了理性人标准来对可预见性作出认定,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因此在认定障碍之时,也应当采用“理性人”这个客观标准;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如果采用主观标准,很可能导致不履行方有相对较轻的举证责任,使相对方处于不利地位,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所以符合理性人标准的客观情形才是CISG规定的障碍第二,不能合理预见合理性标准是以一个理性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的预见能力作为客观标准,而不是以违约方自身预见能力作为判断的主观标准举例说,某地台风在某一时段是经常发生的,但是台风在其不常发生的时间发生时,就不能认定其是可以合理预见的。

      另外,认定可预见性的因素不只有障碍本身,还有障碍发生的时间或者持续的时间例如苏伊士运河关闭是可预见的,其发生只是时间问题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根本不能合理预见其会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关闭,仍然可以获得免责由于合理性标准具有抽象性,对障碍不可预见性的认定需要在个案中由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CISG秘书处指出:即使违约方能够证明障碍是其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他还须证明障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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