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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与货源标记之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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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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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名商标与货源标记之争 【案情介绍】  如皋酒厂地处如皋市如城镇,20 世纪 60 年代初,如皋酒厂接管了地处如皋白蒲镇的如皋 白蒲油米厂为其黄酒加工厂1981 年 10 月,如皋酒厂申请注册了“水明楼”文字加图形 商标,核准使用于黄酒等商品上如皋酒厂生产的“水明楼牌白蒲黄酒”被国家轻工业部 评为轻工业部优质产品,1995 年 4 月荣获“95 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 ,以后还 获得多项国家级、省级大奖 1995 年 3 月,如皋酒厂利用原黄酒加工厂出资成立了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国营如皋白蒲黄酒厂(以下简称白蒲酒厂) 1997 年,如皋酒厂又申请注册 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组合商标,核准用于酒精饮料产品同年,如皋酒厂将“水明 楼”及“白蒲”两商标许可由白蒲酒厂使用白蒲酒厂将“白蒲”商标用于坛装黄酒,将 “水明楼”商标主要用于软包装黄酒,并在黄酒软包装袋的中间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 同的“白蒲黄酒”四个大字 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以下简称巨龙酒厂)成立于 2000 年 9 月,经营范围为黄酒酿造, 2001 年 5 月开始生产软包装黄酒,使用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软包 装袋的中间同样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黄酒”六个字。

      该产品于 2001 年 7 月被江苏省南通市技术监督局评为“南通市质量信得过产品” 原告如皋酒厂认为被告 巨龙酒厂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侵犯了其拥有的“白蒲” 商标专用权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使消费者发生误认和混淆,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要求巨龙酒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5 万元而被告认为巨龙酒厂事实上位 于如皋市白蒲镇,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字样,本意在于表明该 黄酒产于白蒲镇,且已通过南通市技术监督局的质量评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黄酒巨龙 酒厂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如皋酒厂 的诉讼请求  【审理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酒系白蒲地区的特产,具有独特的风味,有较 长的生产历史白蒲黄酒使用传统工艺酿制而成,这种工艺在原告接管原白蒲油米厂之前 即已存在,并非原告如皋酒厂所独设,也并非仅为原告所掌握,应属于白蒲地区人们共有 的无形财产,故被告在黄酒软包装袋子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 是合法使用被告使用 “白蒲”二字仅是表明黄酒的产地来源,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白蒲”系地名,具有公用性特点,没有识别商品的显著性,原告的“白蒲”文字加图形 的组合商标虽被核准注册,但原告不能阻止他人对“白蒲”这一地名的正当使用。

      被告巨 龙酒厂亦未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黄酒上使用或近似使用该商标,而仅在生产的黄酒软包装 标有“白蒲”字样虽然与原告注册的“白蒲”商标的文字相同,但被告实际地处如皋市 白蒲镇,有权标明其产品的地理来源;同时,被告也未将“白蒲”二字特定化,消费者不 会因此而与原告的产品及“白蒲”注册商标发生混淆  综合上述情况,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使用 “白蒲”二字不构成对原告如皋酒厂的商标侵权依照《商标法》第 28 条之规定,判决驳 回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 “白蒲”能否作为商标使用? 我国于 2001 年修订的《商标法》第 10 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 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显然, 《商标法》对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 的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本案中,如皋市白蒲镇仅属乡镇级行政区划, 故“白蒲”商标并不违反我国现行的《商标法》 原告如皋酒厂依法享有“白蒲”注册商标 的专用权。

       (2) “白蒲正宗黄酒”是否侵犯商标权? 于 2002 年 8 月 3 日公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9 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 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 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案中,被告 并没有使用“白蒲”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而是使用自己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 的组合商标原告虽然享有“白蒲”商标权,但由于“白蒲”系地名,原告不能阻止他人 对“白蒲”这一地名的正当使用同时,被告也并未将“白蒲”二字突出显示,客观上并 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和混淆因此,被告使用“白蒲正宗黄酒”的标记不能视为侵犯商 标权 (3) “白蒲黄酒”是作为商标、货源标记,还是原产地名称使用?  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与商标一样,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 者认牌购货,防止消费者误认但是,就其基本功能来说,商标表明商品出自于何“人” , 它与特定的个体生产经营者相联系;而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表明商品出自于何“地” ,它 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 本案中, “白蒲”系如皋市一古镇,当地生产的黄酒使用传统工艺酿制而成,生产历史较长, 白蒲黄酒长期以来被公认为白蒲的特产。

      原告白蒲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 “白蒲黄酒” ,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正宗黄酒” ,具有表明 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此“白蒲”二字应理解为货源标记,而不是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只 要某类商品真实地源自该地,其生产者一般都有权自由使用货源标记因此,白蒲酒厂和 巨龙酒厂均有权使用“白蒲”的标记但白蒲黄酒只在如皋地区知名,如皋地区以外少有 人知道这个产品因此,原告白蒲酒厂生产的“白蒲”牌黄酒并不符合原产地名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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