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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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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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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08-9-18  阅读:84525 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  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落实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与处置、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第十条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含在机场使用手册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第二节  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审定合格的民航专用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应当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纸质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当保存十年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明确可能导致机场关闭的各种因素、导致机场关闭的因素的现场确认程序及人员、有权决定机场关闭的人员、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等内容 临时关闭机场、跑道(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第十七条  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第十九条  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    国家、民航总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第二十三条  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违章人员的控制区证件机场管理机构半年内不得受理违章人员提出的控制区证件申请半年后再次申请时,应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    编制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手册应当包括《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三所规定的内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第二十七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应当至少包括修订章节编号、页码范围、生效日期、监察员签字、换页人签字、备注等栏目;(三)预留机场使用许可证换证记录页,内容至少包括换证日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批准文件号、换证原因、备注等栏目;(四)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  手册的批准和生效程序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  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本现行完整的手册,供局方检查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

      机场使用手册分发单位列表应当至少包括分发单位(部门)、联系人、联系等栏目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织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第三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三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手册修改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并撤换已失效的部分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一)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二)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三)执行过程中,手册对同一事项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运行安全管理要求的;(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标准等最新规定的。

          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成手册修改并生效;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册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一般应当在14日内完成修改并生效第三十八条  使用手册的人员发现手册存在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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