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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违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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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救济,第一节 行政违法 第二节 行政不当 第三节 行政责任 第四节 行政救济,,,,第一节 行政违法,一、行政违法的含义与特征 (一)行政违法的含义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违法的特征 1.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 2.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二)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三)行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三、行政违法的分类 (一)行政不作为 1.行政不作为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的一种行政违法1)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2)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2.行政不作为的分类(1)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不同,行政失职可以分为故意的行政失职和过失的行政失职2)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失职可以分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

      二)行政越权 1.行政越权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作出的行政行为1)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之外作出的行政行为 (2)行政越权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 (3)判断行政越权与否是以客观标准而非主观标准,行政越权与行政失职的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判断行政越权遵循的是客观标准而非主观标准,行政失职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构成2)客观方面不同:行政越权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只能由积极的作为构成;而行政失职是一种不作为的行政违法,只能由消极的不作为构成3)职权范围不同:行政越权是行使其他国家机关或职能部门的权力,超越了其本身的职权范围,行政失职是行政主体对本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权力的放弃,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法定职责4)法律后果不同:行政越权存在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别,有过错的行政越权和行政失职都必须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法律救济,如果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必须给予行政赔偿;无过错的行政越权一般只承担越权无效的法律后果2.行政越权的分类 (1)根据被越权的性质不同,行政越权可划分为行政权外越权和行政权内越权 (2)根据影响行政权限因素的不同,行政越权可划分为以下三种: 1)时间上的越权 2)空间上的越权 3)事务上的越权 (3)根据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行政越权可划分为纵向越权和横向越权。

      (4)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不同,行政越权可划分为善意越权和恶意越权三)行政滥用职权 1.行政滥用职权的含义 行政滥用职权在许多国家都被列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对象,但不同国家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含义理解不一 我国现行立法对滥用职权的含义未作具体规定,理论上缺乏统一的学理解释2.行政滥用职权的特征 (1)行政主体滥用职权是在其职权范围之内进行的,确切地说是在其裁量权限范围之内进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主观上的过失不构成滥用职权 (3)行政滥用职权在客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不正当地行使行政权力4)行政滥用职权的法律后果就是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而不是不当行使行政权,这就在裁量权领域内区分了行政滥用职权与行政不当两种行为3.行政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出于不良动机 (2)背离法定目的 (3)反复无常,违反平等性和同一性原则 (4)不正当的程序 (5)行政行为违背客观规律 (6)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或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7)不当授权,,4.行政滥用职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行政滥用职权与行政越权(2)行政滥用职权与行政失职(3)行政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四)事实依据错误 1.事实依据错误的含义和特征 事实依据错误是指行政主体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不合格的一种行政违法 其主要特征表现为: (1)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它所赖以作出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或有因果关系 (2)事实依据错误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 (3)事实依据错误既可能出于行为人的故意,也可能出于行为人的过失2.事实依据错误的主要表现 (1)无中生有 (2)事实误会 (3)证据不确凿 (4)证据不足,(五)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 1.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含义和特征 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应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或没有适用应该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为 (1)行政主体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与所造成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关联性 (2)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属于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 (3)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既可能出于行为人的故意,也可能出于行为人的过失4)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中“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一般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的主要表现形式 (1)必须有明文的法律、法规规定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在没有明文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了该行政行为。

      (2)适用规范性文件性质错误 (3)适用规范性文件条款错误 (4)适用了尚未生效的规范性文件 (5)适用了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6)行政主体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而实质上却仅适用了某一个规范性文 件的规 定 (7)行政主体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同时适用某一规范性文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款的规定,而实质上仅适用了其中某一个条款的规定 (8)行政主体对某一行政相对人的数个违法行为在处理上应当予以并罚而未予并罚,或者不能予以并罚的却加以并罚六)程序违法 1.程序违法的含义和特征 程序违法就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通常来说程序有法定程序和非法定程序之分,而我们这里所讲的程序违法专指违反法定程序1)程序违法包括作为的程序违法也包括不作为的程序违法 (2)程序违法所违反的是行政程序法,而不是行政实体法 (3)程序违法既可能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可能出于 行为人的主观过失 (4)程序违法中的程序仅限于法定程序,而不包括非法定程序2.程序违法的分类 (1)方式违法 1)行政主体未依法定的方式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主体作出某一行政行为采用了法定形式,但在运用该法定形式时存在缺陷、不够完善。

      (2)步骤违法 1)省略法定步骤 2)附加无根据的步骤 (3)行为顺序颠倒 (4)超越法定时限,,(七)行政侵权 1.行政侵权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侵权是指行政主体不法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而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行为行政侵权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政侵权必然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行政侵权的法律后果是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行政侵权既可以是一种行政作为,也可以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4)行政侵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2.行政侵权的分类 (1)根据行为的方式不同,行政侵权可划分为作为的行政侵权和不作为的行政侵权(2)根据侵犯的客体不同,行政侵权可划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行政侵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侵权 (3)行政行为本身侵权与行政行为过程侵权,3.行政侵权与其他行政违法的区别 (1)行政侵权必然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造成直接而实际的损害;而其他行政违法则没有这种必然性 (2)行政侵权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行政赔偿责任是行政侵权直接的法律后果;而其他行政违法并不必然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3)其他行政违法可能与行政侵权竞合八)行政违法的其他分类 第一,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行政违法可划分为 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第二,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行政违法可划分为 实质违法和形式违法 第三,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不同,行政违法可以划 分为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第四,根据行政违法侵害的客体不同,行政违法可划分为侵害组织管理关系的违法;侵害人事管理关系的违法;侵害经济管理关系的违法;侵害治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管理关系的违法等 第五,根据行政违法所侵犯的对象不同,行政违法可划分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违法和侵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违法 第六,根据行政主体的种类不同,行政违法可划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和授权组织的行政违法 第七,根据行政主体的数量不同,行政违法可划分为单一行政违法和共同行政违法四、行政违法的后果 (一)对行政违法的处理方式 1.无效:这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明显严重违法的情形,此类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 (1)主要证据不足或主要事实不清;(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行政职权的;(5)滥用行政职权的;(6)显失公正的3.承认有效 : 这主要适用于撤销已没有任何意义的行政行为,通过承认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但确认其违法的方式为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受害人寻求行政赔偿奠定基础。

      4.更正: 这主要适用于经过事后补正对行政行为的内容没有明显影响的程序违法行为二)行政违法的处理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 (1)本机关 (2)上级行政机关(包括主管机关) (3)监察机关 2.国家权力机关 3.人民法院,,(三)行政违法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一旦撤销,其法律效力从一开始即无效 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履行前的状态,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2)被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主体还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第二节 行政不当,一、行政不当的含义与特征(一)行政不当的含义 行政不当或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不当的特征 1.行政不当以合法为前提 2.行政不当侵害了行政关系的合理性,二、行政不当的内容与分类(一)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同的分类 1.主体不当 2.时间不当 3.地点不当 (二)根据行政裁量权的内容不同的分类 1.权利赋予不当 (1)权利赋予对象不当 (2)权利赋予量不当 2.义务科以不当 (1)义务科以对象不当 (2)义务科以量不当,三、行政不当的确定标准 行政不当是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因此,确定行政不当的标准实际上就是确定什么是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那么,只要我们能够确定行政合理的标准,也就有了行政不当的确定标准 我们认为,可以将“合理性”概括为两个标准: (1)正当性标准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出于正当的动机、目的,应考虑正当的因素 (2)情理性标准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价值、客观规律,符合公认的观念、道德、生活常理 行政行为符合上述两个标准即认为不属于行政不当,违反上述标准之一者即属于行政不当四、行政不当的后果 (一)行政不当行为的效力 在我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做合理性审查,把行政不当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而《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当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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