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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CCC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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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AL****EE
  • 文档编号:208124589
  • 上传时间: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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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性产品CCC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0引言本规则基于照明电器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照 明电器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 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 准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照明电器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电源电压大于 36V不超过1000V的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 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地面嵌入式灯具、儿童用可移式 灯具;电源电压大于36V不超过1000V的荧光灯用镇流器、放电灯(荧 光灯除外)用镇流器、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放电灯(荧光灯除 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术语和定义设计鉴定:本规则中提到的设计鉴定是指采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 查和计算的方式证明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手段3认证依据标准序号产品种类认证依据标准安全标准电磁兼容标准1固定式通用灯具GB7000.1GB7000.201GB17743GB17625.12嵌入式灯具GB7000.1GB7000.202GB17743GB17625.13可移式通用灯具GB7000.1GB7000.204GB17743GB17625.14水族箱灯具GB7000.1GB7000.21 1GB17743GB17625.15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GB7000.1GB7000.212GB17743GB17625.16地面嵌入式灯具GB7000.1GB7000.213GB17743GB17625.17儿童用可移式灯具GB7000.1GB7000.4GB17743GB17625.18荧光灯用镇流器GB19510.1GB19510.9GB17743GB17625.19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GB19510.1GB19510.10GB17743GB17625.110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GB19510.1GB19510.4GB17743GB17625.111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GB19510.1GB19510.13GB17743GB17625.112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GB19510.1GB19510.14GB17743GB17625.1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 本。

      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 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4认证模式实施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对于大型灯具,还可采用:设计鉴定+部分项目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第 2 页 共 12 页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 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 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5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原则上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结构、安装方式、材料划分申请单 元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 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 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业 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6认证委托6.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相关认证委托6.2申请资料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 工厂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该生 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 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 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6.3实施安排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 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 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7认证实施7.1型式试验7.1.1型式试验方案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 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 目、实验室信息等7.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 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 品O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认 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 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 处理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 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 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 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7.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1 )安全检验项目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2)电磁兼容检验项目(适用时)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当认证实施中涉及设计鉴定时,所需检测的部分检测项目由认证 机构确定,并告知认证委托人7.1.4型式试验的实施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 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 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 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 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7.1.5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 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 构提供元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O7.2设计鉴定7.2.1设计鉴定实施原则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在认 证实施细则中对大型灯具的设计鉴定的过程做出明确规定7.2.2设计鉴定的实施采用含有设计鉴定的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的,认证委托人需提供由 生产者完成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认证机构选择国家认监委指定 的实验室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所需部分 型式试验项目的方案实验室完成审核及检测后,将结果提交认证机 构7.3认证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设计鉴定(适用时)的结论和有关资料/ 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 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7.4认证时限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

      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 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8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8.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 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 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8.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 量控制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8.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 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8.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的具 体内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实施抽取样品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8.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O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 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8.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 容和要求8.4获证后监督的时间和频次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 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 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8.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 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 息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 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 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9认证证书9.1认证证书的保持本规则覆盖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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