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用种子法律知识.pdf
2页常用种子法律知识一、农作物及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 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农作物种子 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 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 、桑树、烟 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我省主要农作物 共 9 种:包括国家规定的稻、 小麦、玉米、棉花、 大豆,农业部规定的油菜、马铃薯,省规定的西瓜、花生 二、标签管理办法 (配及办法第 20 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 (明确至种)、种子类别 (按 常规种、杂交种标注,同时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 田用种标明种子世代) 、品种名称 、产地(种子繁育地)、种子经营许 可证编号 、质量指标 、适宜种植区域 、检疫证明编号 (标注产地检疫 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净含量(千克 kg、克 g、粒、 株) 、生产年月 (如 2000—07) 、生产商名称 (最初的种子供应商)、 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 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 和品种审定编号 ; 混合种子、药剂处理、转基因种子均应分别加注说明。
三、假劣种子概念 下列种子为 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种子冒充 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 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 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 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应经用种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四、法律责任 ( 《种子法》及《办法》 ) 第 59 条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站或工商)责令停止 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 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2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60 条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 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 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 62 条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 不符合规定的; 伪造、涂改标签或试验、 检验数据的; 未按规定制作、 保存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的;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 定备案的——(站或工商)责令改正,处以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 64 条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责令 停止经营、 推广,没收种子违法所得,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第 67 条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接种试验的——责令停止试 验,处以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 41 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总是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 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额包括种价款、 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 失 《办法》第23 条未经登记,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程序: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 当事人,并告知如不服,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出决 定 2 日内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副本报处罚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条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行政处罚 程序: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 人批准——处罚机关调查取证(视实际情况填写《询问笔录》、 《勘验 检查笔录》、 《鉴定意见书》、 《抽样取证凭证》、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报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制作《违 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送达当事人并告知3 日内可进行陈述和申辩 ——负责人审查材料,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或相关人在 《行政 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对拒不缴罚款的可按3%收 滞纳金、将封存、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终结后,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 (三)听证程序 条件: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处 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程序:当事人收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3 日内以书面方式提 出听证请求——听证会七日前组织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 书》 ,告知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 托代理人等事项——执行听证程序——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 罚听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 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毕的,报上一级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处长 至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