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辐射防护原则.ppt
54页放放 射射 防防 护护 体体 系系 陈汉义概念v随机性效应是指效应的发生几率(而非严重程度)可理解为照射次数随机性效应与剂量的关系是线性、无阈的.确定性效应是一种有“阈值”的效应,受到的剂量大于阈值,这种效应就会发生,而且其严重程度与所受剂量大小有关,剂量越大后果越严重.一、现代放射防护的基础一、现代放射防护的基础v目的:防止发生确定性效应,把随机效应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v – 随机性效应没有剂量阈值,任何小剂量的照射,都会引起癌症危险度的增加增加的幅度,可由大剂量引起的危险度,按线性模型外推得到v – 要尽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我们接受的辐射剂量,要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最低水平二、放射防护体系二、放射防护体系照射分为三类: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公众照射完整的放射防护体系:实践的正当性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三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不能单把个人剂量限值当作尺子来用,不考虑实践的正当性和防护的最优化必须全面贯彻整个放射防护体系v职业照射: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v医疗照射:包括患者(包括不一定患病的受检者)因自身医学诊断或治疗所受的照射、知情但自愿帮助和安慰患者的人员(不包括施行诊断的执业医师和医技人员)所受的照射,以及生物医学研究计划中的志愿者所受的照射v公众照射:指公众成员所受的辐射源的照射,包括获准的源和实践所产生的照射和在干预情况下受到的照射,但不包括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当地正常天然本底辐射的照射 1. 实践的正当化实践的正当化 采取任何可能接受辐射剂量的行动,都要经过事先论证,进行正当化分析要使个人和社会得到的利益大于辐射造成的危害否则就不能采取这样的行动 没有正当理由,就不要采取可能接受辐射剂量的行动 2. 2. 防护的最优化防护的最优化v在进行实践的正当性分析之后,确定了要进行涉及照射的实践,此时要进行防护最优化分析:对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在不是肯定受到照射的情形下其发生的可能程度,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后,应当全部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尽量低的程度 v这一程度应当受到限制个人剂量的约束(剂量约束),对潜在照射则应受到限制个人危险的约束(危险约束),以便限制内在的经济和社会判断容易带来的不公平。
3.个人剂量及危险限值 §个人受到所有有关实践合并产生的照射,应当遵守剂量限值,或者在潜在照射的情形下遵守对危险的某些控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不会受到从这些实践来的正常情况下被断定为不可接受的辐射危险§不是所有的源都能在源的所在处采取行动施加控制,所以在选定剂量限值前应先规定哪些源应包括在内作为有关的源v剂量限值是指受控实践使个人所受到的有效剂量或剂量当量不得超过的值v剂量限值对个人剂量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限,其目的是防止受到来自所有实践的照射产生过分的个人危害v注意:剂量限值不是安全与危险的界限,而是不可接受的下限,是最优化过程的约束条件如果采用了最优化原则,可能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必须接受或考虑的剂量才会接近剂量限值有效剂量与当量剂量v当量剂量是反映各种射线或粒子作用于某一部位被吸收后引起的生物效应强弱的辐射量v有效剂量,是指人体受辐射剂量的总和职业照射个人剂量限值职业照射个人剂量限值1 1))((GB18871GB18871))应用剂量限值有效剂量每年20mSv在指定的5年内平均3),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年当量剂量在眼晶体150mSv皮肤2)500mSv手和足500mSv2))同时规定任同时规定任何一年内有效剂何一年内有效剂量不得超过量不得超过50mSv。
对孕妇对孕妇的职业照射还有的职业照射还有附加的限制附加的限制 3 3)有效剂量限)有效剂量限制对防止皮肤的制对防止皮肤的随机性效应提供随机性效应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了充分的保护,为了防止确定性为了防止确定性效应,需要对局效应,需要对局部照射附加限制部照射附加限制 不同年龄对辐射危害的敏感性不同25岁的受照者的敏感性为55岁受照者的二倍以上因此,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工作条件加以限制:v(1)年龄小于16周岁的人员不得接受职业照射;v(2)年龄小于18周岁的人员,除非为了进行培训并受到监督,否则不得在控制区工作;v(3)对于年龄为16岁一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一18岁、在其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v a.年有效剂量,6mSv;v b.眼晶体的当量剂量,50mSv·a—1v c. 四 肢(手 和 脚)或皮肤的当量剂量,150mSv·a—1对孕妇的职业照射的附加限制v妇女的放射敏感性并不比男性高,两性受辐射照射总的危害大体上是类似的,故应与男性在同一防护体系下从事放射性工作,在这一点上已取得共识 v由于胎儿对辐射的敏感性远高于成人,胎儿作为公众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公众大致相同的防护。
v女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或雇主)都有责任保护胚胎或胎儿v女工作人员在意识到自己已经怀孕时应立即通知其用人单位或雇主,以便必要时改善其工作条件不得将怀孕视为解雇女工作人员的理由 v用人单位或雇主有责任改善职业照射的工作条件,以保证向胚胎或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使胎儿在余下的妊娠时期受到的附加的当量剂量不大可能超过1mSv v用人单位或雇主必须向为履行其职责进入控制区或监督区的女工作人员提供下列相关信息:孕妇受到照射对胚胎或胎儿造成的危险;女工作人员在怀疑自己怀孕后立即通知其用人单位或雇主的重要性v职业卫生医师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建议对怀孕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需要采取专门的预防措施和程序,并向孕妇说明与其工作有关的对胎儿的危险医学照射使病人接受的有效剂量医学照射使病人接受的有效剂量((mSv)) 医学照射医学照射大约剂量大约剂量((mSv))相当天然本相当天然本底暴露时间底暴露时间胸部、口腔、四肢、手足X线诊断 0.01几天颅骨、头部、颈部X射线诊断 0.1几周乳腺X射线照相;髋部、脊柱、腹部、骨盆X线诊断;头部CT ;肺部、肾同位素扫描 1几月至一年肾和膀胱X射线诊断;胃钡餐;钡灌肠 ;腹部CT ;骨同位素扫描 10几年四、放射防护原则的应用1、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v贯彻执行职业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和限制职业照射剂量的原则;v建立实施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方针、程序和组织机构;v提供适当而足够的防护与安全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的种类与完善程度应与预计的职业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v提供相应的防护装置和监测设备,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装置和设备做出安排;v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护和服务;v提供适当而足够的人力资源,并根据需要定期培训工作人员;v按照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的记录;v就如何有效地实施标准和所采取的防护与安全等问题与工作人员或他们的代表进行协商和合作;v为促进安全文化素养的提高提供必需条件。
2、工作人员的主要责任 v遵守有关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则和程序;v正确使用监测仪表和防护设备与衣具;v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在防护与安全(包括健康监护和剂量评价等)方面与用人单位合作,提供有关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经验与信息;v发现违反或不利于遵守标准的情况, 应尽快向用人单位报告 3、审管部门的主要责任v审管部门是指为实施对防护与安全的监督管理,由政府指定或认可的一个或几个机构v审管部门有助于确保审管控制体系建立在充分的法律基础之上v审管部门应制订、颁布和实施为充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而对特定源做出的具体规定 4、对运行管理部门的要求v对运行管理部门的要求旨在为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建立一个实用的基础,其最重要的功能是保持对照射源的控制和职业性受照工作人员的控制v辐射工作场所正式的区域划分有利于对源的控制按照工作场所需要和可能需要的防护条件和安全措施的不同,将其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目的在于便于进行放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的控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防止可能的污染扩散v提供职业照射防护和保健服务是任何工作场所运行管理部门的一般职责之一职业照射防护服务提供专家咨询、相应的防护条件和监测安排。
职业保健服务则提供专家的医学建议、健康监护以及任何必要的治疗 5、个人防护用具v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有关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具,如各类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手套、防护面罩及呼吸防护器具等,并应使他们了解其所使用的防护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v应对工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具的指导,并检查其配戴是否合适对于需要使用特殊防护用具的工作任务,只有经担任健康监护的医师确认健康合格并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承担 v个人防护用具应有适当的备份,以备在干预事件中使用所有个人防护用具均应妥善保管,并应对其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v对于任何给定的工作任务,如果需要使用防护用具,则应考虑由于防护用具的使用使工作不便或工作时间延长所导致的照射的增加,并应考虑使用防护用具可能伴有的非辐射危害v用人单位应通过利用适当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包括良好的工程控制装置和满意的工作条件),尽量减少正常运行期间对行政管理和个人防护用具的依赖6、监测 v监测指为评价或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进行的测量及对结果的解释监测v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负责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大纲,进行相应的监测与评价。
应将监测与评价的结果定期向审管部门报告;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v工作场所监测包括在工作环境中所作的测量可以再细分为外照射监测、空气污染监测和表面污染监测v个人监测是指利用工作人员个人佩带剂量计所进行的测量,或是测量在他们体表、体内或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以及对这些测量结果的解释可再分为外照射个人监测、内照射个人监测和皮肤污染监测 一、外照射防护措施一、外照射防护措施l三个基本因素三个基本因素n时间时间n距离距离n屏蔽屏蔽1、距离防护—尽量远离放射源 限制术者剂量限制术者剂量0.05 Gy距离距离 照射量率照射量率 可停留时间可停留时间 1 ft 12.5 R/hr 24 min2 ft 3.1 R/hr 1.6 hr5 ft 0.5 R/hr 10 hr8 ft 0.2 R/hr 25 hr 反平方律d=50cm150 mSv/h0.06 mSv/hv在距离防护方面,因为空间某处的辐射剂量率与距放射源距离的平方成反比,所以与放射源的距离越大,该处的剂量率越小。
v在做放射性操作时,尽可能离放射源远一点,这就是距离防护v为了实现距离防护,人们借助于机械手、机器人或长柄钳等来增加人与放射源之间的距离,或者用自动,半自动化方法进行操作,事故中撤离放射性沾染区等,都属于距离防护2、时间防护v在剂量率均匀的情况下,人所受到的剂量与照射时间成正比,照射时间越长,所接受的剂量越大v因此,为了减少照射的剂量,要尽量缩短从事放射性工作时间 ,减少在放射源附近停留的时间v这要求我们在从事放射性工作时,要操作熟练,动作迅速,必要时可进行一些空白操作训练来提高熟练程度,这样在正式操作时可以减少受照时间,如果一个人操作超过剂量限值,就可以轮换操作,使每个人所受的剂量减少时 间剂量率剂量率 =10mGy/hX时间时间 = 总剂量总剂量1 小时小时 = 10 mGy2 小时小时 = 20 mGy3、屏蔽防护 “时间防护”与“距离防护”是既经济又简便易行,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单靠这两种办法还是不行的 因此必须考虑“屏蔽防护”,就是在人与放射源之间放置屏蔽物,以达到减弱射线强度的目的 常用的屏蔽材料有铅、钢筋水泥、铅玻璃等1.固定式防护设施 例如各类照射室的防护墙、门、窗,铅玻璃观察窗,固定式屏蔽室(铅房)、防护屏,放射性废物储存窖、放射性衰变储存池等;2.移动式防护装置 例如各种同位素辐射源的储存容器、运输容器(铅罐),操作用防护屏,注射用防护车,与放射装置配套的各式防护屏,(例如X射线摄影防护屏,介入用防护吊屏、防护竖屏、防护吊帘,移动式工业探伤用防护室、防护屏等); 3.个人防护用品 放射工作人员自身穿戴的防护衣物(如防护围裙、防护服、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颈套、防护面罩等)以及给患者配备的防护用品(如牙科用防护围裙、女式性腺防护三角巾、男式性腺防护罩、防护巾、防护颈套等)。
屏蔽材料的选择v 防护性能好,应具有吸收射线的能力强,散射线量小的特点v结构性能,应考虑材料的物理形态、力学性质、机械强度以及加工工艺等v防护材料的稳定性要好,要保证屏蔽效果不随时间及环境的改变而衰减v材料来源应该容易得到,经济成本较低,易于加工X、γ射线屏蔽材料v重金属硬质防护材料 如铅、铁、铜、钨等v建筑用墙体防护材料 如混凝土、粘土砖、以及复合材料等v软质防护材料 主要为铅橡胶、铅塑料等v 透明防护材料 主要为铅玻璃、有机玻璃和水等中子屏蔽材料v对于中子的防护应根据中子能量的大小,选用适当的中子慢化剂、中子吸收剂,同时还应选用一定的重金属(铅板、钢板等)来屏蔽由于热中子吸收过程重产生的γ辐射v中子慢化剂 屏蔽材料重的含氢量越多,对中子的慢化作用越强常用的有水、石蜡、聚乙烯等v中子吸收剂 常用的吸收中子的材料为锂和硼实际应用重,常用价格较低的硼酸和硼砂内照射的防护照射防护主要考虑阻断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途径 二、内照射的防护1、防止放射性物质经呼吸道吸入 v呼吸道吸入是造成体内放射性污染的主要途径v在这方面的主要措施有:增加室内通风、使用通风橱或手套厢、进行湿式作业等。
v一般情况下可佩带一般口罩或特殊防护口罩,必要时要带面具和穿气衣 通风橱2、防止放射性物质经食道进入体内v食入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物和饮水,是造成体内放射性污染的另一个途径v所以要加强对水和食品的监测,禁止在工作区或污染区进食、饮水或吸烟注意防止手的污染 3、防止放射性物质经体表进入体内v皮肤被污染后,除会对皮肤造成照射外,放射性物质还会通过正常皮肤或伤口进入体内,造成内沾染v应避免皮肤与放射性物质接触,为此可穿戴一些个人防护器具,如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和防护鞋等v离开工作场所和污染区时,要彻底清洗,要特别注意一些特殊部位的清洗洗消前后都应进行体表监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职业病概念v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v国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业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55号令v该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v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v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v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v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v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v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v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的人员v卫生部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v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v (一)年满18周岁;v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v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v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v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v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v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v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v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v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管理v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v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v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v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v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v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v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个人剂量监测管理v(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v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v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v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v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v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v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v监督检查监督检查v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v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v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v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v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v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