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史5:魏晋南北朝.pdf
3页第五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① 泰始律 :制定于曹魏末年,以汉《九章律》和魏《新律》为基础称《泰始律》或《晋律》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注释,以统一对法律的解释,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有同等效力,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泰始律》视为一体,称“张杜律” 《泰始律》与前代法典相比,有重大进步:⒈法典编纂更为合理,其就汉《九章律》新增11 篇,并改魏《新律》 “刑名”为“刑名、法例”,仍置篇首,并对篇章设置进行调整,使体例更合理;⒉删繁就简,《泰始律》仅有620 条,比汉律、魏律显得更为“宽简周备”;⒊减少重法条款,废除汉以来贵族官僚犯罪不许出仕的禁锢之法及军士逃亡妻子收孥等规定;⒋引礼入律,形成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⒌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 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泰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②北齐律 :⒈合晋律刑名两篇为名例篇,置于律首, 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⒉归并篇目,确定12 篇的法典编纂体例;⒊确立“重罪十条”制度,惩罚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⒋设立“权令”、 “别格”,与律并行,开隋唐律、令、格、式并行的先河。
集中总结汉魏晋以来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系和内容进一步完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制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③名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一个重大立法成就,确定了后世封建律典的第一篇为《名例律》 《名例律》由《法经》的《具律》,经魏《新律》的《刑名》发展为《泰始律》、 《北魏律》的《刑名》 、 《法例》,至《北齐律》确定魏《名例律》,作为封建律典的第一篇,规定了罪名、 刑名, 定罪量刑及轻重加减的基本原则,从而在整部律典中居于提纲挈领的重要地位,增强了中国古代律典在体例上的科学性④重罪十条 :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 集中置于律首, 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其形成经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夏朝就有 “不孝” 最的记载, 历代皆有沿习,秦律有谋反、 诽谤、 犯上等罪名;汉律出现大逆无道、大不敬、恶逆等罪名《北齐律》将历代重大犯罪归纳为十种: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如犯此十项重罪,不在赎议之列,其内容包括: 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侵犯父母尊长, 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后来为隋《开皇律》所继承,形成“十恶”制度,并为唐、宋、元、明、清刑律所沿袭。
⑤ 准五服以治罪:五服制度即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即以父系宗亲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按丧服质地、样式及服丧期限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故称五服、五服制度原属礼治内容,晋律将其纳入法律,作为确定亲属之间立嗣、继承、赡养等民事关系及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形成“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使用原则:尊长杀卑幼,服制愈重,处刑愈轻,服制愈轻,处刑愈重;卑幼杀尊长,服制愈重,处刑愈重,服制愈轻,处刑愈轻若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则服制愈重,处刑愈轻,服制愈轻,处刑愈重对后世影响很大,被隋唐继承,延续至明清⑥登闻鼓 :一般封建法律不允许越级上诉,只能逐级陈告,但为避免因审级限制而可能使重大冤屈得不到洗雪,统治阶级总结以往法制经验,在诉讼制度方面建立一些新制度西晋武帝时期就仿古制,在朝廷正门外置“登闻鼓”,由冤屈者可以击鼓伸冤,官府闻声录状,奏报皇帝,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直诉制度,即受冤者不服判决, 可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情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有助于弥补绝对禁止越级上诉的不足, 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老百姓冤情的表达,为封建后世沿袭⑦ 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变化答:⒈法律形式日渐规范。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格、式等科、格、式上升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同时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日趋明确,使各种法律形式能各司其职,发挥作用⒉律典编纂由繁入简,趋于定型 秦汉时期由于立法经验和技术的缺乏,律典的体系庞杂,内容繁多,法典化程度较低, 不便于法律的掌握和适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律典的制定方面,比较注重简明扼要,注意律典的规范性和概况性,因而比较重视篇目的辨析、归并,罪名、刑名概念的确定,从而使封建法律的律典由繁入简,趋于定型,显现新的面貌主要表现:a法典体例上的变化,形成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自魏《新律》开始,将总则性质的“具律”改为“刑名” ,并提前至律典之首,统领分则各篇,这种体例确定后,经晋以后各朝至《北齐律》,最终将总则性质的内容定为“名例”,从此,总则的名称及总则与其他各分则篇的关系固定下来 b 经魏《新律》 、晋律、北魏律的不断变革,至北齐律,最终确定了律典十二篇的编纂体例 c开创了法律注释附律的新体例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为之做注,合为一书附于律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种以注附律的新体例,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⒊引礼入律,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汉代的礼法结合主要是通过司法及对法律的注释的渠道进行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则开始直接引礼入律,将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精神基础并直接将礼分内容规定为法。
主要表现:A 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如“八议制度”、 “官当制度”直接体现封建特权的法律化结果;B 罪行的确定以礼制为标准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体现儒家倡导的亲亲之意及纲常礼教, “存留养亲”制度体现儒家提倡的孝道,仁恕观念,“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侵犯父母尊长, 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作为封建社会打击的重点,亦体现了儒家的国家观,法律观和家族观⑧南朝之法制有哪些建树?南北朝法制“北优于南”之说评析答:⒈南朝法制的建树:南齐于永明九年由王植、宋躬等以《晋律》为蓝本删定法律,制定《永明律》,但未公布实施;梁朝由蔡法度、沈约等在《晋律》基础上撰成《梁律》20 篇, 《梁令》、 《梁科》各30 条;陈朝范泉、徐陵修订律令,最后成律30 卷,令 30 卷,科 30 卷,但内容基本沿袭梁律⒉南北朝时期法制,北朝立法频繁,创制较多,而南朝因循守旧,立法沉寂,建树不多,形成了“北优于南”的局面原因:北朝统治者积极学习汉法,吸收魏晋律学的成果,多次修改,积极创新;南朝政权多以北方南逃士族为代表,不思进取,日趋腐朽,律学也呈现衰落趋势西晋以后,北方政权大多由少数民族建立,进入中原地区后,为适应行新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很多少数民族的统治者都积极学习汉族地主阶级的先进统治经验,在学习过程中, 大量进行修律活动,并积极吸收汉族知识分子和律学家参与,所以北朝的法制更多得继承了魏晋以来律学的发展,北朝的法制也出现繁荣的景象;而南朝政权多是以难逃贵族为代表建立的争取,偏安一隅,不思进取, 得过且过, 恰又盛行佛教和玄学,这一社会风气和南朝政治统治者的身份一经结合, 导致南朝统治者普遍轻视名法,士大夫阶层形成以清谈为高逸,法理为俗务的风气,导致南朝的律学衰落,立法沉寂。
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答:⒈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a 八议制度: 八类权贵人物犯罪后“大罪必议, 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这八类人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开始正式载于律文,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b 官当制度: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以官抵罪始于西晋;《北魏律》对官当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这一名称,隋唐时期继承了官当制度⒉罪行的确定以礼制为标准A“准五服以治罪”制度(见上)B“存留养亲”制度:对犯死罪者,因其为家中独子孙,若将其处死,家中年迈之父母、祖父母将无人奉养,经奏请皇帝法外开恩, 可将改罪犯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也体现了儒家提倡的孝道,仁恕观念C“重罪十条”制度: 《北齐律》将历代重大犯罪归纳为十种: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如果犯此十项重罪,不在赎议之列内容主要包括: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
作为封建社会打击的重点,体现了儒家的国家观,法律观和家族观第一节:立法概况:㈠三国时期:①曹魏制定《新律》18 篇: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成果,以汉《九章律》为基础,又有创新:改《具律》为《刑名》,移置篇首,使律典结构更为科学合理; 对各重复或相矛盾的条文进行调整和归类,使篇名与其内容更加吻合;增加篇目和内容;创“八议”制度②蜀国造蜀科③吴国定科条多依汉制㈡两晋时期:西晋:《泰始律》 ㈢南北朝时期:南朝立法沿用晋律,无大建树北朝:①《北魏律》20 篇:具有较高的立法成就,其综合汇集中原、西河、江东诸地的儒学文化,并吸取西晋以来的律学成就②东魏《麟趾格》 , “以格代科” ,格成为一种新的法律形式③西魏《大统式》这是首次以“式”为名进行的法律编制,式从此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④《北齐律》第二节: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㈠ “ 礼法结合 ” 的发展:八议入律、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重罪十条制度、存留养亲之制㈡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刑罚种类的发展刑罚制度的改革:⒈缩小缘坐范围, 《梁律》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⒉流刑的制度化,南梁时首次将流刑用于对普通人犯罪的处罚,流刑上升为法定刑,解决了汉、 文景两帝刑法改革后死刑与徒刑之间跨度太大的问题,从而使刑制结构趋于合理。
⒊宫刑的废除:汉初被废,景帝时复用,后世沿用,隋《开皇律》最终废除㈢司法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演变:基本沿用汉制;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直诉形成制度,源于西周时“路鼓”“肺石”,西晋武帝时形成制度;刑讯制度化:测囚之法、测立之法;众官会审制度萌芽;《春秋》决狱制度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