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福建计划生育.docx

18页
  • 卖家[上传人]:tang****xu1
  • 文档编号:191594322
  • 上传时间:2021-08-14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8.76KB
  • / 1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XX福建计划生育XX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 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 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 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 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乡 (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 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 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 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 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九条一对夫妻已 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 个子女:( 一 )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 二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 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 三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 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四 )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五 )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 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 民族的,适用前款第 ( 四) 项规定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第十条夫妻 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 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夫妻一 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 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 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 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 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 定执行第十二条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 生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 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 为婚外生育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第十三条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 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婚 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倡婚前医 学检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防 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 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和计划生育技术有关 的咨询和临床医疗服务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 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 已怀孕的,应 当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已经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选择 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 孕情检查和接受随访服务 ;( 二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三 ) 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 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 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 六 )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批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 ;(七)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农村由地方财 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逐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支付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支付 ; 城镇参加生育保险和其他相 关社会保险的,由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 未参加上述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 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八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给予假期接受绝育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 单位可以给予五日至七日假期在落实节育措施休假期间,或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 并发症治疗期间,或者施行吻合手术期间,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 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或者救济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接受绝育手术的,可以由所在单 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 村( 居) 民可以由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村 (居) 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 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支持从事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不孕 (育) 症的夫妻诊疗提供服务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从事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 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 后,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发放, 负责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 节育新技术第四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 标任期责任制。

      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应当 与人口发展政策相衔接,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 ; 有关行政部 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前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意见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宣传、教育、文化、卫生 计生、司法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 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律法规、 优生优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咨询服务工作第二十六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 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计划生 育工作提供方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 生育工作, 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经费和优惠奖励措施等第二十七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 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累计三次被评为县 级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对乡(镇) 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 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 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 改统计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第二十九条对实名举报违法生育,或者匿名举报违法生 育线索清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县(市、区 )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涉嫌 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 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第三十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 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执行第三十一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具体办法按照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实行村 (居) 民委员会成员、劳动模范 以及各类先进个人候选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说明和公示制度 候选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事实的,应当如实说明,不得 隐瞒第五章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三条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行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制度。

      奖励和扶助标准应当随着 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 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 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 可以向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 与奖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 位各发一半 ; 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 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 ; 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中支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 生和计划生育、财政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 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 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 ) 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 时,增加一人份额 ;( 二 ) 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 方面给予优惠 ;( 三 ) 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 四 ) 实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 金或生育补助费 ;( 五 )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 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 六 )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在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 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 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 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 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由县 (市、区 )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 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 扶助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适当提高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 症的人员,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为其代缴养。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